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组成
就地理位置而言,一国的领土可以是由领陆连成一片的;也可以被海面或其他国家的领土隔开;还有的国家其领土的一部分被包围在他国领土之内,称为“飞地”。概括起来,国家领土由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四部分组成。
领陆,是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具体包括大陆和岛屿。领陆是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领土的其他部分都是附着领陆而存在。如果是岛国或群岛国,其领陆即由全部岛屿或群岛构成。
领空,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它是指国家领陆、领水面的空气空间。领空的界限,即国家的空中边界,现在并不明确,但国家对领空的主权则是确定无疑的。关于领空的法律地位可详见本教材关于国际空间法章节的内容。
底土,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有的国家法学者称之为“地下领土”。由于矿产的开发、隧道的开凿以及地下或水下电缆的铺设,领陆及领水的底土对所属国具有重要意义。至于地下层的深度,尚无统一规定,各国亦有争议,大部分学者主张,以现代科学技术能达到的深度为准。
领水,是指位于一国领陆之内的水域和与其陆地边界相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换言之,领水是由一国的内水和领海等构成的全部水域。而内水主要包括一个国家的内陆水和内海水。其中内海水主要是指陆地向海一面、领海基线以内之间的一片海域,这部分海域主要包括内海湾、内海峡、河口湾等,这方面的内容可详细参见本书国际海洋法一章,下面仅详细阐述为国家陆地所包围的内陆水,主要包括河流(国际河流、界河、多国河流、国际运河)和(国际)湖泊两种类型。
一、河流
国内河流,亦称“内河”(Internal River),是指从其发源地到河口完全位于一国境内的河流。国内河流完全处于所在国的主权管辖之下。国家对国内河流的航行、捕鱼、河水的利用和管理享有充分的自主权,非经国家同意,外国船舶无权在该国内河中航行。这里,我们主要关注那些具有国际法地位的国际河流、界河、多国河流、国际运河等。
(一)界河
界河(Boundary River)是指流经两国之间并分隔两国疆界的河流,如黑龙江和乌苏里江是中国和俄罗斯两国的界河;鸭绿江和图门江是中国和朝鲜两国的界河。
界河的沿岸国对界河中边界线本国一侧的水域享有主权,但由于河水以及其中的生物资源具有流动的特点,所以,关于界河的航行、捕鱼及河水利用等问题一般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使界河直通海洋,也不对非沿岸国开放。例如,1858年《中俄瑷珲条约》规定:“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此后只准中国、俄国行船,其他外国船舶不准由此江河行走。”
(二)多国河流
多国河流(Multi-national River)是指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如尼罗河流经坦桑尼亚、布隆迪、卢旺达、乌干达、苏丹、埃及6个国家;中国云南省境内的元江,流入越南后称为红河。
多国河流流经各沿岸国的河段,分别属于各该国的领土,由其进行管辖。在管理和利用流经本国的河段方面,沿岸国享有主权。但由于多国河流涉及所有流经国的利益,因此,各沿岸国在利用本国境内的河水时,必须顾及其他流经国的利益,不得滥用权利,以致损害别国利益。例如,上游国家不得故意使河水改道、污染河水或者采取可能使下游河水泛滥或枯竭的措施。从国际实践来看,同一多国河流的各沿岸国的船只均可以在整条河流上航行。
(三)国际河流
国际河流(International River)是指流经数国并通向海洋,根据国际条约向所有国家商船开放的河流。国际河流在地理特征上类似于多国河流,但其法律地位与多国河流有所不同。1815年维也纳公会的最后议定书宣布了所有国家的商船都可以在欧洲的国际河流上航行的原则。1856年《巴黎和约》第15条规定了多瑙河及其河口的自由航行制度。1868年《曼海姆条约》规定莱茵河对各国开放。根据1885年《柏林公约》的规定,非洲的刚果河和尼日尔河实行自由航行制度。这样,国际河流制度开始推行到欧洲以外的地区。美洲的圣劳伦斯河、亚马逊河和亚洲的湄公河等后来也相继成为外国可以航行的国际河流。
为明确规定国际河流的航行制度,国际联盟于1921年在巴塞罗那召开了一次有40多个国家参加的国际会议,会议通过的《国际性可航水道制度公约及其规约》是确定国际河流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文件。根据该公约以及其他有关国际河流的条约的规定,国际河流对沿岸国的商船、军舰和非沿岸国的商船开放。至于国际河流航行以外的利用制度一般遵循国际习惯法规则,不过,后来199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
(四)国际运河
运河(Canal)是人工开凿的水道。一般运河的法律地位和国内河流相同,它们处于所在国的主权管辖之下,不对外国船舶开放,我国的大运河即属此类。
在国际法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是沟通海洋,构成国际航行要道的国际运河(International Canal),如埃及的苏伊士运河、巴拿马的巴拿马运河和德国的基尔运河。这些运河一般根据国际条约和所在国国内法的规定,向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
1.苏伊士运河
苏伊士运河位于埃及境内,长172.5千米,宽180米~200米,平均水深15米。苏伊士运河沟通地中海和红海,是欧洲和亚洲之间最短的航道,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和航行价值。
1875年,英国利用埃及政府的财政困难,购买了其持有的运河公司44%的股票。1882年,英国趁埃及内乱之机派兵入侵埃及,控制了埃及和苏伊士运河。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以后,英国宣布埃及为其被保护国。英国在运河区驻扎军队,控制着运河的经营管理大权。1888年5月26日,英国、法国、德国、奥匈帝国、俄国、意大利、荷兰、西班牙、土耳其等国家签订《君士坦丁堡公约》,规定了苏伊士运河的法律地位和航行制度。根据公约的规定,运河被赋予中立化的地位,实行自由航行制度,无论平时或战时,对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不得限制对运河的使用,而且永远不得封锁运河。
1956年,埃及总统纳赛尔宣布将苏伊士运河收归国有,但于1957年4月24日发表声明,重申尊重《君士坦丁堡公约》规定的运河的自由航行制度,保证运河向所有国家的船只开放,并设立运河管理局管理运河的航行事宜。
2.巴拿马运河
巴拿马运河位于巴拿马共和国境内,全长81千米,沟通大西洋和太平洋,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和战略价值。1850年,美国和英国曾签订条约,规定两国共同开凿一条横贯巴拿马地峡的运河。1901年,美国利用英国正在南非与布尔人进行战争的困境,与英国签订《海一庞斯福特条约》,取得了单独开凿巴拿马运河的权利,并允诺在巴拿马运河适用1888年《君士坦丁堡公约》确定的苏伊士运河的自由航行和中立化原则。1903年1月,美国与哥伦比亚政府签订条约,规定哥伦比亚将巴拿马租借给美国100年。由于哥伦比亚参议院不批准该公约,美国策动本来属于哥伦比亚的巴拿马省于1903年11月3日宣布独立。1903年11月6日,美国正式承认巴拿马共和国。11月18日,美国和巴拿马签订《关于开凿通洋运河的条约》。1914年,巴拿马运河由美国建成并开放使用。美国颁布了关于运河管理和航行的规则,对巴拿马运河区行使完全的管辖权。此后,巴拿马人民为收回巴拿马运河的主权进行了长期的斗争。
1977年9月7日,巴拿马和美国签订了新的《巴拿马运河条约》和《关于巴拿马运河永久中立和运河营运条约》。根据新条约的规定,美国承认巴拿马共和国对运河区的领土主权。《巴拿马运河条约》的有效期至1999年12月31日届满。2000年1月1日,巴拿马收回了巴拿马运河的管理权,运河的防务也由巴拿马单独负责。然而,1977年《关于巴拿马运河永久中立和运河营运条约》所赋予该运河的中立化地位和自由航行制度保持不变。
3.基尔运河
基尔运河位于德国境内,全长95千米,连接北海与波罗的海,1896年开通。基尔运河为德国的内水。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运河对外国船舶开放,但德国有权随时关闭运河或者实行通航限制。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1919年的《凡尔赛和约》将基尔运河定为国际通航运河,实行与苏伊士运河和巴拿马运河大致相同的中立化和自由航行制度,对所有与德国保持和平关系的国家的商船和军舰开放。希特勒上台后,单方面撕毁《凡尔赛和约》,恢复了德国对运河的完全控制,限制外国军舰通过运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于基尔运河尽管并没有新的国际公约加以规定,仍然按照1919年的《凡尔赛和约》的规定,该运河重新对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
二、国际湖泊
湖泊(Lake)是被陆地环绕的水域。如果湖泊完全为一国陆地所包围,则属于该国领土的一部分,所在国对此类湖泊享有排他的主权,不对外国船舶开放。如果湖泊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的陆地所包围,则应属于全体沿岸国,湖泊的划分、管理和利用等问题由有关沿岸国协议解决,各沿岸国对划归本国的部分水域行使主权。法国和瑞士之间的日内瓦湖,伊朗和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阿塞拜疆之间的里海,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安大略湖等即属此类。
有些湖泊有狭窄的水道通向海洋。在这种情况下,若湖泊及其通向海洋的水道沿岸均属一国领土,则为沿岸国的内水,不对外国开放;若湖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沿岸国,其法律地位应依全体沿岸国的协议或国际公约确定。例如,黑海的法律地位即根据国际条约的规定多次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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