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每个国家都形成了自己的领土,但是,由于某种原因,国家领土可能会增加或减少,从而导致领土面积发生变化,这种现象被称为领土的取得或变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领土取得和变更的方式不尽相同。传统国际法时期的领土取得和变更主要有五种方式,在现代国际法阶段,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方式。
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
传统国际法上关于国家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采用罗马法上关于财产取得和丧失的概念。这是因为在近代国际法形成时期,领土被视为君主的个人财产,领土与财产之间的类似成了领土变更方式的理论根据。[8]当时的领土变更方式有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和征服。随着历史的发展与进步,这些方式有的已经失去其存在的合法性,有的则仍为现代国际法所承认。
(一)先占
先占(Occupation)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有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Terranullius)。传统国际法认为,无主地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荒芜土地,或虽有土著人居住,但尚未形成国家的土地。然而,现代国际法已不再认可后一种主张。1975年国际法院在“关于西撒哈拉问题的咨询意见”中指出:“根据国家实践,凡有部落或人民居住并有一定的社会和政治组织的地方,就不能认为是无主地。”[9]
国家通过先占取得无主土地的领土主权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国家有正式表示占有该无主土地的意思,这种意思表示可以在国家的公开声明中作出,也可以见诸国家的外交文件中;二是国家在该地区适当行使或表现其主权,通过立法、司法或行政措施对该地区实际有效地占领或控制。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上两个条件,方能构成对无主土地的有效占领,从而使国家取得对该地区的主权。单纯的发现或者经过某一无主土地并不能构成对该地区的有效占领。1928年,常设仲裁法院法官麦克斯·胡伯在“帕尔马斯岛案”的仲裁裁决中指出:国家发现某一无主地而取得的只是一种“不完全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以由于后来未对该地区实行有效统治而丧失。至于先占的范围,一般来说,应该与占有国的实际控制范围相一致。
先占作为传统国际法上国家领土变更的方式之一,在西方殖民国家对外扩张时期曾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在现代,除南极洲外,地球上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无人居住地区几乎不存在,而且根据现代国际法,有土著人居住、但尚未形成国家的地区不能成为先占的对象,因此,国家以先占的方式取得领土已经没有太大的现实意义。但是,在解决国家之间的领土争端时,有时还应考虑先占作为领土变更的方式所具有的效果。
(二)时效
时效(Prescription),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国际法的时效与国内法的时效有两点区别:一是国内法中物权取得时效只限于原来的善意占有,国际法中通过时效取得领土并不以善意占有为前提。即使是非法占有,只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即可消除其占有的非法性而使国家取得对有关领土的主权。二是国内法中的物权取得时效有确定的期限,国际法中通过时效取得领土主权没有确定的期限。只要被占领土地的原主国未提出抗议或主张,占有国经过长期行使管辖权,并得到被占国和其他国家的默认,以致于形成一种一般信念,认为这种事务状况是符合国际秩序的[10],在这种情况下,占有国可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但是,原主国的抗议或主张构成依时效取得领土的障碍。
时效与先占的区别在于先占的对象是无主土地,而依时效取得的则是别国的领土。时效作为取得领土的一种方式,由于不考虑最初占有的善意与否以及取得领土主权没有确定的期限,所以,其效力在国际法上历来是有争议的。1959年6月,国际法院在“荷兰和比利时边境某些土地案”的判决中就否定了荷兰以时效为理由对两块土地提出的主权要求。在现代国际实践中,几乎没有任何国家情愿将本国的部分领土置于别国管辖之下,也没有任何国家在本国部分领土被别国占有之后不提出抗议或者不主张权利。因此,在现代国际法上,时效作为国家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没有什么现实的意义。
(三)添附
添附(Accretion)是指国家领土由于新的形成而增加。[11]添附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自然的作用使国家的领土扩大,即“自然添附”。例如,河流泥沙的冲积可能在河口形成三角洲或者使原有三角洲的面积增加;海岸因水流冲击形成涨滩或者领海内出现新的岛屿。二是人力的作用所致,即“人为添附”,较为普遍的是在海岸以外围海造田,如日本曾经在神户附近的海上大规模围海造田,形成了436万平方米新的土地。但是,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国家的近海设施和人工岛屿,以及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公海上建造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等不构成领土的添附。
必须指出,有关国家在进行人为添附的时候必须顾及相邻国家或相向国家的权益。在以河流为界的情况下,一沿岸国未经另一沿岸国的同意,不应在本国一侧筑堤或者围滩造田,因为这样做势必会使河水冲刷对方的堤岸,使界河原来的分界线发生变化。但是,如果由于自然力的作用河流发生偏移或者河岸出现涨滩,致使一国领土逐渐增加而另一国领土相应减少,则属于合法的领土变更。
添附无论是自然作用还是人为作用所致,现代国际法都予以认可。对由于添附增加的领土,国家无须采取宣告或者其他法律行为,也无须其他国家的承认。
(四)割让
割让(Cession)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的部分领土转移给他国。割让一般分为强制性的割让和非强制性的割让。在强制性割让的情况下,领土的转移是无代价的,它往往是战争的结果,一般是战胜国迫使战败国签订和约,将战败国的部分领土据为己有。例如,1895年中国在甲午战争中战败后,日本强迫清政府签订《马关条约》,清政府被迫将台湾和澎湖列岛等割让给日本。
非强制性的割让是指国家在平等的基础上,和平地转让部分领土,其具体形式包括买卖、交换或者赠送。例如,1803年,美国从法国手里购买了路易斯安那州;1867年,美国以720万美元从沙皇俄国购得阿拉斯加地区; 1916年,美国又以2500万美元从丹麦购得西印度群岛的全部岛屿。
传统国际法并不禁止以战争作为解决国家争端的手段,因此,作为战争的结果,强制性割让领土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被承认为国家领土变更的合法方式之一。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规定,缔约国在其相互关系上放弃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1945年《联合国宪章》要求会员国“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规定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因此,在现代国际法上,强制性割让作为领土变更的方式已经失去其存在的合法性。至于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非强制性地割让领土,由于其符合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所以依然是合法有效的。
(五)征服
征服(Conquest)是指国家以武力对他国领土的全部或一部进行兼并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的方式。征服是以武力兼并别国领土的行为,它并不需要缔结条约,仅由战胜国单方面将其占领的别国领土的全部或者一部于战后予以兼并。
按照传统国际法,有效的征服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征服国正式表示兼并战败国领土的意思;如果兼并的是战败国的部分领土,战败国须放弃收复失地的努力;如果兼并的是战败国的全部领土,征服国须对该国的全部领土实行有效的控制,同时,战败国及其盟国须放弃一切抵抗。[12]
征服作为国家取得领土的方式之一,是以战争的合法性为基础的。现代国际法严格禁止侵略战争,因此,通过侵略战争取得的权利或利益,包括侵占的领土,均属非法。当代国际法已经禁止将征服作为获得领土的一种方式,而且,国际社会不仅不应承认征服国兼并别国领土的合法性,而且应该采取联合行动,帮助被征服国恢复领土主权。1990年8月2日,伊拉克出兵侵占科威特,随即宣布科威特作为伊拉克的第19个省,对其实行兼并。伊拉克的侵略行为受到国际社会的一致谴责,在联合国的制裁和多国部队的打击下,伊拉克被迫放弃对科威特的吞并,科威特的领土主权得到恢复。
二、现代国际法上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新方式
现代国际法除承认先占、添附、自愿割让等传统的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的合法性之外,还承认全民投票和恢复领土主权是领土变更的新方式。
(一)全民投票
全民投票(Referendum)又称“全民公决”,是指国际法承认在特定条件下,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充分自主地参加投票,以决定该领土的归属的方式。[13]
在现代国际实践中,不乏以全民投票的方式决定领土归属的情形。例如,根据1919年《凡尔赛和约》的规定,德国萨尔区的行政管理由国际联盟负责,为期15年,期满后通过全民投票决定该地区的最后归属。在1935年1月举行的全民投票中,绝大多数居民赞成萨尔重新并入德国。1961年,英属喀麦隆就其地位问题举行全民投票,结果其北部居民赞成加入尼日利亚,南部居民则同意与喀麦隆合并。1999年,原属印度尼西亚的东帝汶在联合国主持下进行全民公决,结果大多数人赞成东帝汶脱离印度尼西亚独立,东帝汶最终成为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再如,1980年和1998年,加拿大曾经两次在全国范围内举行全民公决都否决了魁北克省谋求独立的议案。
全民投票的合法性取决于参加投票的居民的意志是否得到充分自由的表达。如果某一地区已经被外国军队占领,该外国出于为兼并该领土寻找合法依据的目的而举行全民投票,则投票的结果不可能是当地居民自由意志的反映,国际社会不应承认由此产生的领土变更的合法性。
(二)恢复领土主权
恢复领土主权(Reversion of Territorial Sovereignty)是指国家收回以前被别国非法占有的领土,恢复本国对有关领土的历史性权利。由于现代国际法禁止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不承认通过武力或武力威胁获取别国领土的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国家之间通过和平谈判的方式在适当的情况下恢复其对以前被强迫放弃的领土的主权是完全合理的。例如,1987年3月26日,中国和葡萄牙发表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中国政府于1999年12月20日起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另外,如果两国之间因爆发战争而导致一国过去被另一国非法侵占的领土被收回也是合法的。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根据1943年的《开罗宣言》和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中国政府收复了被日本根据1895年《马关条约》割让的台湾和澎湖列岛的领土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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