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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辅修双学位制度的比较研究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法学专业辅修双学位制度的比较研究_基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思考_首都法学教育研究法学专业辅修双学位制度的比较研究——基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思考米新丽[1] 吴 羿[2]摘 要 大学本科双学位制度在国外由来已久,作为一种培养复合型人才的教育制度很受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的欢迎。本文希望通过对国内外法学院辅修双学位教育制度的比较研究,探索一条适合我校法学院培养满足社会需要的、合格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道路。

法学专业辅修双学位制度的比较研究——基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思考

米新丽[1] 吴 羿[2]

摘 要 大学本科双学位制度在国外由来已久,作为一种培养复合型人才的教育制度很受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的欢迎。20世纪末,中国法学院迎来跃进式发展,与法学院建设的红火形成强烈对比的是,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状况的惨淡,这不得不引起整个法学教育界的反思。就在法学教育努力寻求出路的时候,辅修双学位的教育模式似乎为我们提供了一条可以参考的改革路径。

关键词 法学教育 辅修 双学位

20世纪90年代,法学教育迎来了春天,各地各层次的法学院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崛起,不仅综合大学设有法学院,财经类大学、师范类大学,甚至理工类大学、医科大学都开设法学专业培养法学本科生,一时间法学本科学生数量激增,结果导致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面临严峻挑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社会出现了许多新兴行业,对人才的需求也已不是传统教育模式下的专才而是掌握多学科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社会的需求就是大学改革的方向,各学科纷纷打破原有的“疆界”,采取一种开放式和包容式的态度相互渗透。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以下简称“我校”)法学院顺应时代的潮流和社会的发展,将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作为办学目标。本文希望通过对国内外法学院辅修双学位教育制度的比较研究,探索一条适合我校法学院培养满足社会需要的、合格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道路。

一、辅修双学位制度概述

辅修(Minor)是相对于主修(Major)来说的,辅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辅修通常是指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在完成主修专业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特长和能力,附加修读另一个专业部分或全部课程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3]辅修是学有余力的学生,根据自身情况,结合社会需要,完善自身知识结构的有效手段,也是高校实现培养复合型人才目标的重要方式。根据培养层次的不同,广义的辅修又分为狭义的辅修、双专业和双学位。狭义辅修是指主修专业之外附加选修的专业,必须按照辅修教学计划的规定修读有关课程,达到辅修学分要求并取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资格,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证明其学习能力。双专业是指兼修本专业以外的任何一个专业,修满两个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要求的学分数,可取得两个专业的毕业资格。双学位(Double Major Degree)是指修读不同学科门类中的两个专业并取得毕业资格,且符合两个专业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可取得双学士学位资格。[4]辅修双学位是辅修制度中要求最高,也是最严格的教育制度,它不仅要求修满一定学分的辅修课程,而且要求达到授予学位的要求。相比其他两种制度,双学位更受学生和用人单位的青睐。狭义的辅修主要是一种自我素质修养,对于扩大学生知识面有帮助,但是辅修证书的证明力太弱,用人单位通常都不承认辅修证书。对于承受着巨大就业压力的学生来说,辅修并不能增加寻找就业机会的砝码。对于双专业来说就显得更加尴尬,获得双专业毕业证书的学生比一般学生和辅修学生付出的辛劳都多得多,但是这同样没有体现在就业或升迁上。因为根据中国当前的人力资源管理,在学历一栏中,通常只有“本科”和“研究生”,并没有双专业,相比之下在就业和实际工作中,双学位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除了上述三种辅修制度以外,还有一种培养复合型人才的模式,那就是第二学位。第二学士学位(The Second Major),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高校,按照招生计划,经统一考试后录取进校学习的一种培养方式,学制两年,学习合格可获得第二个学士学位。[5]第二学士学位并非任何大学都能自主授予,而是必须经教育部批准,显然不如双学位灵活。第二学士学位与双学位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二学士学位是在本科毕业之后申请其他专业的学士学位,学制通常是“4+2”年;而双学位是本科学习期间,利用周末或寒暑假辅修其他专业,通常四年就能完成本专业和双学位的学习。对于学生来说,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时间较长,花同样多的时间,学生更青睐于选择研究生教育而不是第二学士学位教育。

二、国外法学专业辅修双学位制度

就法律制度来说,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着非常大的区别,英美法系国家重视经验与判例,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偏爱逻辑与法典。与之相对应的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主要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律师,而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主要培养法官或者文官。例如,英国法学教育的宗旨,不是培养法学理论家和教师,而是律师[6];同样,美国法学教育的目标也是培养律师,“在法治统治下,将学生培养、训练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既是法学院的首要职责,也是其对一名学生,在毕业后能胜任律师职业所应做出的承诺”[7];与之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不以培养律师为目标,而是侧重于把法学教育视为普通的高等教育[8],德国的法学教育历来以培养法官为目标,法学教育注重司法[9],日本法学教育在普及偏向于解释学的社会科学的法律学的基础上,以培养具有法律素养的市民阶层为目标。[10]尽管各个国家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迥异,但是在面对创新所带来的各学科交融的潮流时,他们都不同程度地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其中辅修双学位制度是主要形式,国外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的J.D和澳大利亚的强制双学位制。

(一)美国式法学双学位

美国没有法学本科教育制度,也没有法学学士学位。在美国,法学教育的起点是Juris Doctor[11],J.D是一种本科后教育,只有具有学士学位才能修读,学制一般三年,目标就是培养律师。从历史角度考察,美国法学院的诞生与美国律师的培训需要紧密相关,可以说,没有美国律师培训的需要,就没有美国的法学院。[12]受英美法系经验重于逻辑传统的影响,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必须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其他学科的知识,正如波斯纳所言:法律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却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它必须不断从其他学科中汲取知识,来充实法律学科的发展。[13]在美国修读J.D学生的专业背景五花八门,非常丰富,其中学社会科学比例较大,约占30%,这其中包括了哲学、社会学、宗教、政府管理等。学人文科学专业的紧随其后,约占15%,还有不少学理工科的学生,如数学、物理、工程等。[14]可以看出,J.D本身就是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

近年来,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和给学生提供更多、更自由的选择,美国的法学院不断推陈出新,发展了双学位(Dual Degree)学制。许多法学院设有双学位,组合方式也多种多样,其中最普遍的是J.D与MBA学位、J.D与经济学硕士或政治学硕士学位。[15]美国法学院的双学位有两种办学模式:一种是法学院与同所大学不同学院合办的双学位,即同校双学位;另一种是法学院与其他大学非法学院系合办的双学位,即跨校双学位。著名的耶鲁大学同校双学位就有J.D与MBA课程、J.D与森林及环境研究硕士学位、J.D与医学学位等;跨校双学位有与普林斯顿大学(Princeton University)合办的J.D与公共及国际事务学位课程。在美国法律界享誉盛名的乔治城大学法学中心(Georgetown University Law Center)为学生提供J.D与MBA、J.D与理学硕士(外交事务)、J.D与政府、J.D与哲学等同校双学位和与霍布金斯大学(Johns Hopkins University)合办的J.D与公共卫生硕士等跨校双学位。[16]

随着J.D模式的成功和美国律师的全球影响力,世界许多国家纷纷学习和模仿J.D模式,日本大学在原有的法学部的基础上设立了法科大学院[17],其本质就是招收其他专业的本科毕业生,进行法律职业训练,以期通过司法考试,补充日本缺乏的律师人才。邻国韩国在J.D之路上走得更坚决,2007年7月通过的韩国《有关法科大学院设置及运行的法律》第8条第一项规定,设置法科大学院的大学不得设立学士学位课程。[18]

虽然美国J.D课程属于本科后教育,但是如上所述,美国J.D课程是美国法学教育的起点,其地位相当于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因此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美国的法学院根据本校的学科特色和友好大学的优势学科,灵活设置双学位。在美国,不仅社科类和人文类的工商管理、政治学、经济学、哲学等可以和法学共同设置双学位,诸如环境学、区域规划学、公共卫生等新兴学科和理工科都能与法学共同设置双学位。这些做法值得我校法学本科教育借鉴,但是,毕竟美国法学院的双学位教育是一种比本科双学位教育更高层次的双学位,是研究生阶段的双学位,这在中国的高等教育体系中是不存在的。但是美国的J.D对中国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中国的法律硕士就是在借鉴美国的J.D模式之后产生的。我校于2010年开始招收法律硕士,这从一个层面体现了我校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办学宗旨。修读法律硕士的学生几乎没有法学本科教育背景[19],用三年时间学习法律知识,通过司法考试,并完成一篇一万五千字的论文,学业压力已经很大,几乎不可能有精力去选修其他学位,另外法律硕士本身就是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方式,再在法律硕士研究生阶段选修双学位有些多余,也会影响法学教育的质量。

(二)澳大利亚式双学位

澳大利亚的法学教育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三年制的法学学士,这是对已获得非法学学士学位的人员进行教育的一种方式,其至少需专职学习三年(在职六年)且各科成绩合格方可获得法学学士学位(L.L.B);第二种是四年制的法学学士学位,被录取者都是优秀的高中毕业生;第三种是五年制的双学位式教育,即优秀高中毕业生考入大学后,可以选择另一个专业修双学位,经过五到六年的学习后取得法学和另一专业的双本科学位。[20]

澳大利亚的三种法学教育模式各有特点:第一种类似于美国的J.D,也是一种本科后教育;第二种类似于中国的本科教育,是一种大众的、培养法律专门人才的模式;第三种模式被称作强制双学位,虽然不是澳大利亚首创,但却是澳大利亚法学教育最大的亮点,事实上超过70%的在册澳大利亚法学学生选择的就是五年制的双学位教育。[21]在澳大利亚设置此种法学双学位制的内在理由,乃是意在给法科学生提供一种更为广阔而自由的教育。然而,澳大利亚教育界认为纯粹的法学科目本身并不能提供这种教育,因为法学研究本身被认为太狭窄了,学生知识的构成要求其必得学习另一学科,以扩展其知识领域和技能。[22]在澳大利亚,法学作为高等教育中的一个领域,之所以得以流行而普受欢迎,实因其积极顺应了社会对于法学双学位体制的要求。[23]那些在修习法律的同时联读其他学科的学生,因其受到双重职业训练,而且,非常重要的是,是在同时联读,因而占有一个十分独特的地位。所有的证据都指出了这样一个事实,即选读一个法学双学位的本身,即是在决定自己的未来生涯,而如此决定的主要好处便是拓展了未来生涯的选择空间和灵活机动性。[24]

在澳大利亚,这种被称为混合学位的法学双学位模式最热门的要数商业与法律学位,同时也有经济与法律、金融与法律学位,这种混合通常使毕业生同时获得会计师和律师的资格,也即潜在地意味着生财之道畅通。第二热门的是比较传统的人文与法律、社会科学与法律学位;再次是科学与法律、工程与法律混合学位,计算机与法律混合学位也正成为一种时髦。[25]澳大利亚提供的法学双学位课程非常多,例如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就提供十七种法学双学位课程,包括建筑学学士/L.L.B;艺术理论学士/L.L.B;人文学士/L.L.B;人文学士(亚洲研究)/L.L.B;商学学士(会计)/L.L.B;商学学士(金融)/L.L.B;商学学士(营销)/L.L.B;商学学士(产业关系)/L.L.B;商学学士(信息系统)/L.L.B;商学学士(国际商务)/L.L.B;经济学士/L.L.B;民用工程学士/L.L.B;环境工程学士/L.L.B;法理学学士/L.L.B;科学学士/L.L.B;社会科学学士/L.L.B;社会工作学士/L.L.B。[26]

澳大利亚的法学教育层次相比美国而言较为丰富,除了有美国式的J.D,还有法学本科教育。最为引人注目的是澳大利亚的法学双学位教育,其最大特点是学生必须选择一门其他专业。在中国几乎找不到哪个专业的高等教育采用强制双学位的教育模式,原因在于,在一般人的理解中,修读双学位一定是自愿的,一定是学生在完成本专业的学习后,学有余力才会扩展自己的知识。即使澳大利亚的法学双学位制度给学生选择法学之外其他专业提供了很大的自由度,如上所述,有许多的专业可供选择,但是这种模式的一个基本前提是:所有选择这种五年制法学双学位教育的学生(事实上这种模式为大多数澳大利亚法学学生所选择)不管是否真正学有余力,都被假设为将来学有余力。诚然我们应该看到,这种在中国显得不尽合理的假设,在澳大利亚却未必不能成立。在澳大利亚,因为职业律师的收入非常可观,导致进入法学院的竞争异常激烈,通常只有最优秀的高中毕业生才能有机会进入法学院学习。而这些进入法学院学习的优秀学生有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学习能力强并且刻苦。但是,反观中国,进入法学院学习的高中毕业生学习能力参差不齐,北京大学、人民大学等重点大学招收的法学本科生学习能力最强;各地方院校,特别是理工科学校的法学院(系)招收的法学本科生学习能力较为一般。另外,近几年法学学生就业情况的惨淡也直接影响了各校法学院招收最优秀的高中毕业生。简言之,中国法学本科学生整体上的学习能力达不到开展强制双学位的要求。这点对于我校来说也不例外,我校法学本科学生整体上达不到强制开展双学位教育的要求,但是对于其中学习能力突出的学生,根据其自身的情况,开展辅修双学位教育却是十分必要且能够完成的。

三、国内法学专业辅修双学位制度

1985年第二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后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实行学分制和双学位制”。在这样的背景下,武汉大学成为当时我国高校教育改革的先锋。经教育部(国家教委)批准,武汉大学于1983年正式出台了辅修制与双学位制度。[27]随后,一大批重点院校开始试行这一制度:清华大学自1985年春季学期起,试行专业交叉,为优秀学生攻读双学士学位提供了条件;南京大学也于1985年2月在本科生中实行主、辅修与双学位制,提倡文理结合,引理入文,鼓励数学、物理、天文、计算机等类学生选择经济、法律、图书馆等专业作为辅修专业或修读第二学位。[28]除此之外,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和西北工业大学等一批重点大学相继出台了辅修与双学位制。[29]

20世纪90年代,随着高校纷纷打破“围墙”,校际合作成为新的趋势。1994年湖北省武汉地区的武汉大学、华中理工大学、武汉水利电力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测绘科技大学五所重点大学进行了“五校联合办学”,规定大学本科生可在五校间利用双休日,利用各校教育教学资源和学科专业间的互补性,在不改变各校现有体制、隶属关系和经费来源的前提下进行辅修、双学位的学习。1999年开始到2010年,五校联合办学拓展为七校、十校联合办学[30],位于上海西南片区的14所大学也组成了上海市西南片高校联合办学机构。

法学双学位教育固然不能脱离中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大环境,但是其发展也呈现出独特的脉络。在1995年12月召开的司法部法学教育工作会议上,由霍宪丹等起草的会议主报告之初稿《抓住机遇、加快步伐全面推进法学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中强调:“中国改革与发展的实践表明,高层次的复合型、外向型法律人才是21世纪中国法律人才建设的战略重点……为此,必须积极开拓渠道,加快高层次、复合型、外向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要积极发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双学士学位教育……拓宽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渠道,加快培养步伐。”[31]现在看来,这份报告十分具有前瞻性,此后经过多年的实践,法学双学位教育被认为是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的最佳途径。

在社会的现实需要和政策的鼓励下,各高校纷纷开始了法学专业双学位的尝试,主要有四种方式:

(一)校内各院系合作,开展法学专业双学位教育

这是大多数学校开展法学双学位教育所采用的模式,例如人民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央民族大学、西南财经大学等。[32]综合性大学因其具有丰富而完备的学科体系开展这一模式的双学位教育可谓得天独厚,不过,从20世纪90年代起,政法院校、外语院校、师范院校、财经院校等各专门院校纷纷创办新学科,成为了多学科院校,使得法学双学位教育的开展也有了适宜的土壤。

(二)利用区位优势,开展校级合作

这也是目前中国法学双学位教育所采取的主要方式之一。以西南政法大学为例,该校坐落在歌乐山下,与四川外国语大学毗邻,西南政法大学拥有完备的法学学科体系和雄厚的法学教学师资,同样,四川外国语大学拥有多语种教育体系,两校一拍即合,开创了西南政法大学学生去四川外国语大学学外语,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来西南政法大学学法律的双学位教育新局面。采用此种模式的还有参加武汉十校联合办学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

(三)实验班式双学位

实验班式双学位与其他双学位制度相比目的性更强,针对性也更强。例如南开大学从2001年开始进行跨经济、管理和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实验。其目标是探索在经济全球化与教育国际化条件下培养高层次、国际化、复合型,主要从事经贸、金融、管理、法律等管理工作的优秀人才的新模式。学制为4—6年的弹性学制;学位则以学生入学时的专业为第一学位,再完成其他两个专业中任一专业的学习,同时完成该专业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授予第二学位。[33]与此类似的还有中国政法大学的德语专业和英语专业。该校德语专业的特色是“5+2”,即5年双学位教育,学生可获得法学和文学两个学士学位,经过考核,合格者进入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攻读法学硕士。而英语专业的特色是在第3学年择优选拔10名学生进行5年双学位培养,在取得法学和文学两个学士学位之后,进入中美法学院攻读法学硕士。

(四)法学专业“3+2”人才培养模式

这种培养模式主要被理工院校所采用,理工科专业(如计算机、机械、无线电等)的三年级在校大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查考核,经学校统一考试后,考入本校法学专业修读两年。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将获得原专业学士学位以及法学学士学位两个学位。[34]

四、对我校法学专业辅修双学位教育的启示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已经成长为拥有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理学和工学等六大学科,以经济学、管理学为重要特色和突出优势,各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现代化、多科性财经类大学。近年来,我校人才培养体系不断完善,本科教育设有38个专业、52个专业方向,为双学位教育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我校法学专业辅修制度已经向复合型人才培养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不管是法学专业学生辅修其他专业,还是其他专业学生辅修法学,辅修制度都获得了同学们的欢迎。但是,辅修毕竟是比较初级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不管是从人才的培养,还是从今后学生的就业来说,开展更高层次的法学双学位教育都十分必要且迫切。一方面,这是完善我校法律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步骤;另一方面,也是对当代社会复合型人才需求的回应。

就我校开展法学双学位教育的模式来说,如上所述,国内外有许多成功的模式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的强制双学位制度因对学生,特别是全体学生的学习能力提出了太高的要求,不宜为我校所采取。美国J.D阶段的双学位教育虽然不宜为我校开展的法律硕士教育所采用,但是我校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却可以借鉴美国大学给予学生选择第二专业时的开放与自由。而对于国内理工科院校比较普遍采用的“3+2”模式来说,这种模式通常比其他双学位模式多学一年,究其原因在于理工科与法学跨度太大,学生需要更多的时间学习完全不同的两个专业。但是对于我校来说,几乎不存在专业跨度太大的问题,因为我校以经济学、管理学、文学等社会科学为主,与同为社会科学的法学组合成双学位,两个专业之间共同点比较多,相比于理工科与法学的双学位组合学生学习和掌握的难度较小,所以“3+2”模式对于我校来说不是最优选择。

经过比较和分析,笔者认为,我校法学专业双学位教育应采取分三步走的战略,即:立足校内各院系间合作,谋求校外联合办学,最终开设双学位实验班。

“立足校内各院系间合作”就是充分发挥我校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优势,在我校内部各院系间开展法学专业双学位教育,例如法学与经济学、法学与工商管理、法学与会计学、法学与金融等。借助我校财经类专业高质量的教学水平和严格的质量监控,提升法学本科学生的知识水平和专业素养;借助其良好的口碑,拓展法学学生的就业渠道。

“谋求校外联合办学”是指与友好院校广泛合作,资源共享、互认学位。虽然我校在北京偏处西南一隅,但是在办学历史上我校曾与中国人民大学等知名大学有过联合办学的经验,而且,目前我校与中国人民大学也是教育部和北京市确定的对口共建院校。我校与美国俄亥俄大学、犹他大学等国外大学也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可以借机开展互认学位的双学位教育。

“最终开设双学位实验班”是在前两步获得成功的情况下,开设专门的法学双学位实验班。法学双学位实验班与普通机械式叠加双学位不同之处在于其课程设置的针对性和有机性,例如目前有学校开设法务会计专业,其并不是法学和会计学课程的简单相加,而是在法学课程中加入会计实践,在会计学课程中加入法学理论。应该说实验班的课程是一种全新的课程,其更便于学生融会贯通。

对于这项战略的前两步,我校已经具有一定的基础,按照先易后难的发展原则,首先走好前两步对于我校开展法学双学位人才培养非常关键。最后一步相对困难,涉及到课程的调整与新设,招生制度改革、学制安排等。但是,最后一步却是法学双学位人才培养的高级形式,对于我校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十分重要。

参考文献:

[1]钱怡.高等院校辅修专业/双学位制度的思考.中国校外教育,2010(3).

[2] 邓责梦,刘济科.关于辅修、双专业和双学位培养工作的思考.高等理科教育,2009(5).

[3] 吴琳.我国双学士学位与第二学士学位的比较研究.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10(11).

[4]李化德.英国的法学教育.现代法学,1996(6).

[5]郭志远.美国法学院法律教育研究.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9(2).

[6]欧阳芬.德国法学教育改革最新动向.德国研究,2003,3(18).

[7] 邵建东.德国法学教育最新改革的核心:强化素质和技能.比较法研究,2004(1).

[8] 戴龙.全球化时代的日本法学教育与发展.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2).

[9] 苏力.法学本科教育的研究与思考.

[10]黄逸宇.在美国学法律——美国法学院教育的特点.法庭内外.

[11][美]刘朱胜.从巴尔的摩大学法学院看美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向.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12][韩]崔润哲.韩国的法学教育及律师资格考试改革.法学家,2009(6).

[13]栾爽.澳大利亚法学教育透视.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0(10).

[14]许洪臣,张琨.澳大利亚法学教育发展概况.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

[15][澳]保罗·M·雷蒙德.法学教育:澳大利亚法学院的经验与教训.徐平,译.外国法译评,2000(4).

[16] 李莉.我国大学辅修与双学位制改革的回顾与分析.中国高教研究,2009(1).

[17] 曾小龙.武汉市高校社科类专业双学位教育现状分析——基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调查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11(13).

[18]霍宪丹.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与转型(1978—1998).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19]范旭红.论山西高校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0(5).

【注释】

[1] 米新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

[2] 吴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2009级硕士研究生。

[3] 钱怡.高等院校辅修专业/双学位制度的思考.中国校外教育,2010(3):3.

[4] 邓责梦,刘济科.关于辅修、双专业和双学位培养工作的思考.高等理科教育,2009(5):114.

[5] 参见教育部网站,转引自:吴琳.我国双学士学位与第二学士学位的比较研究.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10(11):6.

[6] 李化德.英国的法学教育.现代法学,1996(6):118.

[7] 郭志远.美国法学院法律教育研究.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9(2):193.

[8] 欧阳芬.德国法学教育改革最新动向.德国研究,2003,3(18):65.

[9] 邵建东.德国法学教育最新改革的核心:强化素质和技能.比较法研究,2004(1):108.

[10] 戴龙.全球化时代的日本法学教育与发展.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2):59.

[11] 简称J.D,直译为“法学博士”,相当于中国的法律硕士。

[12] 郭志远.美国法学院法学教育研究.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9(2):189.

[13]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转引自:苏力.法学本科教育的研究与思考.

[14] 黄逸宇.在美国学法律——美国法学院教育的特点.法庭内外.

[15][美]刘朱胜.从巴尔的摩大学法学院看美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向.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16][美]刘朱胜.从巴尔的摩大学法学院看美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向.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17] 相当于J.D,即法律硕士。

[18][韩]崔润哲.韩国的法学教育及律师资格考试改革.法学家,2009(6):41.

[19] 从2009年开始,国家允许法学本科生报考法律硕士,笔者认为这一公共政策的选择有违J.D的初衷。

[20] 栾爽.澳大利亚法学教育透视.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0(10):92.

[21] 许洪臣,张琨.澳大利亚法学教育发展概况.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105.

[22][澳]保罗·M·雷蒙德.法学教育:澳大利亚法学院的经验与教训.徐平,译.外国法译评,2000(4):86.

[23][澳]保罗·M·雷蒙德.法学教育:澳大利亚法学院的经验与教训.徐平,译.外国法译评,2000(4):86.

[24][澳]保罗·M·雷蒙德.法学教育:澳大利亚法学院的经验与教训.徐平,译.外国法译评,2000(4):86.

[25] 许洪臣,张琨.澳大利亚法学教育发展概况.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106.

[26][澳]保罗·M·雷蒙德.法学教育:澳大利亚法学院的经验与教训.徐平,译.外国法译评,2000(4):87.

[27] 李莉.我国大学辅修与双学位制改革的回顾与分析.中国高教研究,2009(1):60.

[28] 李莉.我国大学辅修与双学位制改革的回顾与分析.中国高教研究,2009(1):60.

[29] 李莉.我国大学辅修与双学位制改革的回顾与分析.中国高教研究,2009(1):60.

[30] 曾小龙.武汉市高校社科类专业双学位教育现状分析——基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调查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11(13):179.

[31] 霍宪丹.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与转型(1978—1998).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15.

[32] 王洋.老树新“花”——不一样的法学.

[33] 范旭红.论山西高校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0(5):100.

[34] 范旭红.论山西高校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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