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教学模式的现代化转型初探[1]
彭海青[2]
摘 要 我国诉讼法本科教学尚存在诉讼法教学整体协调不够与难以适应当前社会与司法实践需求两个突出问题,其原因包括:一是教材局限;二是师资能力局限;三是评价体系局限。新型诉讼法教学模式应在坚持整体性、应用性、互动性的原则指导下,加强教材建设,夯实诉讼法教学基础;加强师资队伍培养,提升教学实力;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学生的实践与职业能力;创新教学方式,增强学生的知识接受效果;注重教学“对话”,提炼经验并进一步上升到理论以指导教学实践。
关键词 诉讼法 教学模式 转型
一、引言
法律按其规则内容的不同,分为诉讼法与实体法,其中诉讼法所依托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等是国家为数不多的重要基本法,在整个程序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和基础性地位。诉讼法课程是以诉讼法与诉讼实践活动为教学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为法科大学生的必修课,并对其法律素养的形成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教育部所规定的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中,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作为法学本科教育最重要的专业必修课之一,与其他课程相比,具有以下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内容丰富,涉及面广。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在内容上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多门子课程;二是操作性、应用性和实用性较强。诉讼法是具体规定人们的诉讼权利、义务,保障刑法、民法、行政法等规定的权益得以实现的基本法律制度,因而诉讼法在操作性、应用性与实用性方面远远超过其他法律,尤其是实体法。这就决定了诉讼法课程对于学生的实践能力有较高的要求。诉讼法课程的上述特点决定了通过诉讼法的教学,不仅有助于增强学生的公正理念和规则意识,塑造合格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者,还对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有着特殊的作用。这对于实现教育部提出的有关“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的法学本科生的整体培养目标的实现无疑具有至关重要的促进作用。
基于诉讼法在法学教学中的重要地位,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改革高等法学教育的现实背景下,诉讼法教学的改革也在持续推进中,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然而,由于理论研究的阙如以及实践经验教学总结的欠缺,无论是教师方面、学生方面,还是社会方面,总体感觉诉讼法教学改革似乎总有形式变化大于实质进步之感,因而诉讼法教学改革仍然有继续探索、推进的必要性。
二、问题与原因解析
总体而言,诉讼法本科教学尚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诉讼法教学整体协调不够。在我国宏大的法律体系中,诉讼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之一,虽然根据其所调整的对象不同,诉讼法被划分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但三者所共有的程序法属性以及其所具有的共同的原则、制度和程序,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判公开,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合议制,在程序上实行二审终审制,有一审、二审及审判监督程序等,决定了三者存在的天然联系难以阻断。然而,在目前高校的教学中,三大诉讼法课程分别是由不同的任课教师承担,在教学方式、方法方面缺乏必要的切磋与联系。
二是诉讼法教学难以适应当前社会与司法实践的需求。与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门相比,诉讼法具有可操作性、应用性、实用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反映在教学上,就应使其不仅具备其他课程的理论性,更应充分突出其实践性。而且,从我国三大诉讼法的立法、修改以及未来再修改的趋势来看,诉讼法在实践中已经更多地吸取英美法系的诉讼方式,提升其对抗性,同时,在法律价值方面,也更注重人权保障、程序公正的实现,所有这些都要求我们在诉讼法课程教学方面,应更注重学生的理论思维能力与实践能力、应变能力和适应能力以及学生的职业素质的培养。但是在目前的教学过程中通常施行的是“填鸭式教育”和“师本教育”。由教师向学生灌输教材内容,不论是理论,还是法律规范,而学生则采用“上课记笔记,下课背笔记,考试写笔记”的应试学习方法,处于一种盲目跟从的地位,缺乏自主思维和学习积极性。这导致学生们学习主动性差、知识面窄、综合素质低、高分低能的现象普遍。这样的法律工作者在社会上必然是寸步难行的。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来自以下方面的局限:
一是教材局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诉讼法学教材大致经历了两个发展演变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法条型教材,时间范围是从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末。这一时期叙述与阐释诉讼法律条文是诉讼法学教材的基本模式。第二个阶段是法条理论结合型教材;时间范围是从20世纪末本世纪初至今,在阐述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诉讼法学教材基本都增加了有关基础理论的章节。这种教材内容模式并且在演变趋势上,显然是因循大陆法系崇尚逻辑思维的法律研习思路,难以体现出诉讼法应用性、实践性、操作性等特点。
二是师资能力局限。目前活跃在本科教学一线的多数是青年教师,这些教师的背景具有两个突出的特点:其一是其本身就是我国传统的诉讼法教学模式下培养出来的,熟悉传统教学内容与方式;其二是缺乏司法实践经验,这些青年教师基本都可以划归学院派,即是从校门到校门成长起来的,没有从事司法实践的经验,本身对诉讼法的应用性与实践性的了解与感知就非常欠缺。
三是评价体系局限。在目前的教育评价体系中,并没有设置单独的学科评价体系,而是所有学科课程适用同一评价体系,其直接表现即是考试制度,诉讼法的课程考试与其他科目一样,也是采取期末闭卷考试的方式,难以体现诉讼法的独特性。而且三大诉讼法分别进行考试,考查重点重复现象也难以避免。
三、对策:新型教学模式的构建设想
针对上述问题,诉讼法教学的改革应当从整体上进行模式的转变,这种转变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基本原则:
一是整体性原则。从整体上关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的共性与特性,统筹安排师资、课程、教学内容,体现出三大诉讼法的内在关联性。
二是应用性原则。在重视理论、法律规范阐释的同时,大力加强诉讼法教学的应用性与实践性,体现出诉讼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性。
三是互动性原则。加强“教”与“学”的互动作用,一方面,教师应当改善传统的教学方式,实现从一言堂到对话的转变,给学生充分讨论交流时间,从而将所听到的讲授真正转变成自己的知识存贮;另一方面,学生们应当主动积极地参与这种教学互动,认真参与发言、讨论,真正从中受益。通过这种互动式教学模式,最终实现教学相长,互相促进。
以上述几项原则为指导,新型诉讼法教学模式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加强教材建设,夯实诉讼法教学基础
1.更新与完善内容
由于我国司法改革的持续推进,目前诉讼法课程的讲授内容已经远不止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这三部诉讼法典,因而应随着司法改革的进程不断更新内容,以使得教材能够跟上司法实践的要求。
2.改革编写体例
一是增强前后章节的衔接;诉讼法在本质上属于程序法,而程序是一系列步骤的总和,因而教材编写时在每一章的前面应增加一个说明,即本章与前一章的关系,以便于学生连贯系统地学习掌握课程内容。二是优化案例设置。诉讼法所具有的可操作性、应用性特点,要求教材也增强实用性。因而案例分析应当是诉讼法教材中的必要内容,但目前诉讼法教材在编写体例上,往往都是在每一章的最后附加几个案例,难以与教材中的其他内容有机结合,而且由于篇幅所限,所附案例的数量也不多,难以满足学生的学习需要。今后诉讼法教材的编写,应采用“镶嵌”式的编排方式,将案例设置在相关内容当中,案例在内容上短小精悍,切中知识要点,以增强案例对教学内容的说服力与论证力。
(二)加强师资队伍培养,提升教学实力
1.教学科研梯队建设
为适应教学实践的需要,诉讼法教学队伍一方面要保证一定的教师数量,各法学院可根据各自的招生情况进行合理确定,按照班级、课程配备相应的诉讼法教师;另一方面应当优化教学组织结构,提升整体教学能力。要形成一种梭型梯队,即副教授占师资比例的半数,约等于教授与讲师、助教人数之和。这样的比例使得副教授成为授课的主体力量,能够保证教学的较高水平。
2.个人培养,主要是青年教师的培养
一方面,充分发挥青年教师的优势。青年教师具有知识体系新、掌握法律信息及时、电脑水平高、外语能力强等优势,在诉讼法教学实践中,应当充分发挥这些优势,应用于教材编写、多媒体教学、双语教学等方面;另一方面,还应发现并弥补其不足。青年教师往往教学经验缺乏,对学生缺乏耐心,必然影响教学的效果,为此应组织深入青年教师的课堂、让青年教师走进资深教师的课堂、鼓励青年教师参与教学比赛和教学观摩等活动,以直观的方式迅速提升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
(三)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学生的实践与职业能力
1.模拟法庭教学
模拟法庭教学亦称模拟审判教学,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学生为主体,运用所学知识,借助一定设备,模仿法庭审判的一种实践性法学教学活动。模拟法庭教学能够为学生提供法律实践的场所,在模拟的案件审判环境中,通过运用书本知识,有助于更深刻地领会诉讼法学理论、诉讼法律规范,从而真正实现将书本知识转化为职业技能、实务操作能力的教学目标,为日后顺利地参与到司法实务工作中去奠定坚实的基础。
2.法律诊所式教学
如果说模拟法庭建设是为学生提供一个虚拟的法庭环境来进行案件模拟审理,那么,法律诊所就是为学生提供一个完全真实的环境来让学生从事真实案件的办理。诊所式法律教育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又称“临床法律教育”,系指仿效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原则上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指导之下,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为处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以此促进学生对法律理论的深入理解。其优点在于培养法学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意识,特别是律师职业技能,以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统一。[3]法律诊所教学要求学生要亲自参与到实际的案件中来,从客户接待、调查取证、庭审辩论再到申诉再审等,诉讼的每一环节学生都必须认真地准备。在真正进入诉讼角色前,老师们还会组织学生进行讨论,老师这时就是个中立的角色,他要让学生站在法官、律师或当事人的地位上进行思考,思考后还要互相辩论。[4]
3.“走出去”活动
给学生创造机会,深入社会与司法实践。一方面鼓励学生定期深入群众,开展一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义务法律服务与调查活动;另一方面,法学院应当与司法实务部门联系,建设一定数量的司法实践基地。定期将学生派往实习,安排司法人员与学校老师共同作为指导教师,组织学生们收集整理案例、开展讨论活动以及撰写实习报告等。
4.“请进来”活动
定期邀请司法办案人员到学校,通过讲座、座谈等方式,向学生介绍司法实践状况、办案经验教训、职业心得等,并回应学生们有关司法实践、法律职业的困惑与问题,为学生们以后进入法律职业,适应司法实践提供有效的支持与帮助。
(四)创新教学方式,增强学生的知识接受效果
1.开展双向互动式教学
教师在课堂上自己讲解的同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动学生们的积极性,比如提问与本节课教学内容有关的以前讲过的内容、抛出问题让学生们分成不同小组展开讨论、鼓励学生们向老师提问等,以锻炼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2.加强案例分析教学
根据教学内容适当安排案例分析课程,事先将案例材料发给学生并分为几个小组。课堂上各组选出代表,详尽阐释各自的观点,而后,深入浅出地引导学生理解案例中所涉及的基本诉讼法原理和法律规范,从而加深学生们对书本知识的理解能力以及运用分析能力。
3.灵活运用多媒体教学
多媒体教学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应运而生的一种现代化教学方式,通常认为其具有资源共享、不限时空性、多向互动、便于合作、异步性等特点,有利于实现以学习者为中心,使学生主动、积极地学习,并使学生依据某些问题进行创造性学习,指导学生深入进行自我独立研究。具体而言,多媒体教学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1)知识链接。在讲解有关理论知识与法律规范时,可以链接国内外相关理论观点,我国现行的立法条文、国外的立法条文。让学生在最短的时间里,获得大量的信息。(2)视频播放。利用多媒体设备,播入、演示录自“焦点访谈”、“新闻调查”等电视节目中的案例来进行具体的讨论,调动学生学习兴趣,加深学生对理论的理解。还可以从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借一些庭审纪实或询问、讯问记实的录像带、光盘,利用多媒体播放,使学生对诉讼法的立案、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等重要内容有一个清晰完整的印象,增强教学的直观性。[5]
(五)注重教学“对话”,提炼经验并进一步上升到理论以指导教学实践
诚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所言,“与自学不同,教育主要存在于人们的兴趣与志向的形成过程之中。如果你可以使一个人确信,另外一种追求方式更加深刻,另外一种快乐形式比他已习惯了的更加精致——如果你使他真实地看到这一切——人的本性就是这样的,即他渴望更深刻的思想和更精致的快乐。……法学院是在以这种庄严的方式传授法律和培养伟大的法律人。”[6]可见教学对话是法学教学中的应有之义,诉讼法基于其特性,更迫切需要这种“对话”。具体而言,这种“对话”可从以下三个层次展开:
1.加强教师之间的交流
诉讼法教师之间以及联合外校教师共同举办诉讼法学教学研讨会,增进教学经验的交流与理论提升,提高教学水平。
2.加强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交流
组织诉讼法教师与学生就有关课堂教学、实践教学以及课后检查、考试等问题进行讨论,相互之间畅所欲言,提高“教”的水平与“学”的质量,以实现教学相长,共同促进。
3.加强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交流
学生会或者学院组织学生们围绕诉讼法教学展开利弊讨论,同时提出改进意见,这样一方面有助于学生之间的学习沟通,另一方面这些建议与意见反馈到教师中间,也有助于教师感知教学中的长处与不足,扬长补短,增强教学的实效性。
最后,但不是不重要的是,应进行诉讼法课程考试制度的改革。在考试制度方面,多可采取多种方法并行的模式。建立一套包括司法实践成绩、课堂讨论、期末笔试成绩等组成的诉讼法课程考试体系,从而全面、客观地考察学生对于书本知识的记忆、理解、掌握、运用能力。
四、结语
诉讼法研究型教学改革力求最终形成职称结构合理、专业知识互补、创新意识与能力较强、教学科研成果丰硕、团结一致的教学团队;从教学大纲、教案、课件、课堂教学等方面建设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在内的诉讼法精品课程,并促进法学院诉讼法学科建设总体水平的提高,并对法学整体学科建设发展发挥辐射与带动作用。当然,这些改革也还需要新的与之相适应的管理与运行机制的配合,才能成行。一方面应创新管理体制。借鉴服务型政府理念,在诉讼法教学管理过程中,以教师与学生为本,注重发挥教师与学生双方面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探索适当的激励方式以增强他们的积极性,真正实现教学相长,并尽力使得外部管理目标与师生们的内生需求有机结合,全面提高研究型教学质量。另一方面,还应创新运行机制。在研究型教学改革推进过程中,以现代教育学理论为指导,同时积极听取一线教师与学生的改革建议,使得教师与学生均成为项目运行的主体与核心推动力量,夯实实践基础,增强研究型教学的实际效果。
【注释】
[1] 本文为北京理工大学2011年教改项目“诉讼法教学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
[2] 彭海青,女,法学博士,博士后,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研究所所长,副教授。
[3] 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现在全国已经有40多所高校设立了法律诊所课程,它成了大三学生的一门选修课。实践表明,这门课程很受学生欢迎。据统计,到现在为止,诊所法律教育已经培养了7 000多名学生,承办案件近4 000起。可以说,很多学生在上完这门课后,写的课程总结感人至深,他们认为诊所法律教育所教益于他们的不仅是法律的素养,更重要的还是人格的涵养与综合能力的提升。参见:法律诊所在中国.法制日报,2007−08−19.
[4] 法律诊所在中国.法制日报,2007−08−19.
[5] 刘本燕,佟伟.《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之浅见.江西教育,2010(27).
[6] [美]霍姆斯.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霍姆斯法学文集.明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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