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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法在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中的应用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教学法在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中的应用_首都法学教育研究案例教学法在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中的应用刘润仙[1]摘 要 案例教学法虽然在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中早已采用,但由于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定位、法学学科的分类、案例的收集、教师的积极性等原因,开展案例教学法存在许多问题。因此我国的案例教学法在时间和规模上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案例教学法,尤其美国法学院的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在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中的应用

刘润仙[1]

摘 要 案例教学法虽然在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中早已采用,但由于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定位、法学学科的分类、案例的收集、教师的积极性等原因,开展案例教学法存在许多问题。作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问题出现的原因,最后提出了一些粗浅的设想和建议。

关键词 案例教学法 法学课程

一、法学案例教学法概述

在法学教学领域开展案例教学,首先出现在美国,是受法律达尔文主义影响的结果。法律达尔文主义的主要观点是:法律是一门科学,其内容要体现自然选择、适者生存的惟一科学逻辑,而且这一逻辑只将法律本身作为法学研究的对象。[2]判例教学法的创始人兰德尔受到了该主义的影响,在1859年提出:“作为科学来考虑,法律包含某些原则或原理,把握这些原则,以便能始终将它们熟练和正确地运用到复杂的人类事务中是一个真正的律师应当具备的,因而,获得并理解它们是每个认真的法科学生的任务。”[3]从此,案例教学法或者判例教学法逐渐成为美国法学院的主要教学方式,简单讲,即分析上诉审的先例,从中得出规律性的原理或者原则。

我国高等教育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关注案例教学法,其主要做法是:对典型案例(与美国上诉审的先例不同)进行分析从而得出带有普遍性结论,目的是让学生在真实个案的环境中了解和挖掘法律的基本理念、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启发学生将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运用于现实生活之中。

与原理型教学方法相比,其优势主要体现在:(1)给学生以身临其境的现实感,易于被学生接受;(2)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培养其推理能力、分析判断能力以及创新能力;(3)学生有可能发现现行法律的滞后处、漏洞点,从而调动其研究法律问题的热情;(4)将实体法与诉讼法的知识点连成知识面,使学生接受较为系统化或立体化的知识教育,培养其全面解决问题的能力;(5)案例的形成源于社会鲜活的生活,从中学生可以纵览社会各色人等如何活动,辨别是非,从形形色色的案例中获得一定的社会经验;(6)教师选择的案例绝大多数没有雷同,案例之间异大于同,具体操作方法因人、因案而异。这对于学生无疑具有极大的挑战性,会激发其极大的热情和好奇,可以培养学生敢于直视问题并解决问题的勇气。

对于案例教学法,法学教育学界普遍认同,并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高等学校开始应用。经过20年的教学实践,案例教学法对于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思辨能力、应用知识能力均有显著的效果,但与此同时案例教学也存在不少问题,最突出的是案例教学法已走样成“举例教学法”。笔者认为开展案例教学法,首先要对高等法学教育进行定位,对各法学学科之间的关系、特点进行具体分析,对我国传统教学方法进行梳理,就开展案例教学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对开展案例教学法提出几点设想。

为印证笔者的观点,笔者几年前特意在法学专业三个班的100名学生范围内进行了问卷调查。令人欣慰的是,调查结果大多支持了笔者的观点。具体调查结果在下文中将一一提及。

二、进行案例教学法时应考虑的问题

(一)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定位

根据司法部《法学教育“九五”发展规划和2010年发展设想》,在“九五”期间和今后15年内,中国法学教育体制改革和发展的目标是:调整教育层次、结构,扩大教育培养规模,使法学教育结构更加合理,质量效益明显提高,最大限度缓解社会上法律人才的供求矛盾;到2010年,建立起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法制建设、社会全面进步相适应的现代法学教育体系,实现法学教育管理体制法制化、规范化,法律人才的培养规模和培养质量基本满足社会的需要。

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目标应当是培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政策,熟悉我国基本法律,精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操作规则,具有较强法律意识和从事法律工作及法律服务的基本技能,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

由此可见,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掌握法学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法律初级人才,而非职业法律人才以及高级法律人才的培养,后者依赖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教育和法律研究生教育的培养。之所以如此,主要是由于我国法学教育的对象绝大多数是高中毕业生,这样就决定了我国的法学教育必须与素质教育、政治思想教育同步,使学生在阶段提升文化素质和思想修养的同时,完成实践性较强的法学课程的学习。因此我国的案例教学法在时间和规模上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案例教学法,尤其美国法学院的案例教学法。从调查结果看,许多学生不理解非专业课为何占有大量课时,并因此对大规模开展案例教学存有疑虑。这也说明我国开展案例教学的基本背景。

(二)理论法学学科与应用法学学科之分

法学学科有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之分。对理论法学课程的讲授应主要采取理论教学法,如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学、中外法制史、中外法律思想史;而应用法学学科,如刑法、经济法、诉讼法、行政法、民法(狭义)、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海商法、金融法、票据法、破产法、房地产法、婚姻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等,应改变传统讲法,采取理论与案例教学法相结合的方法。理论教学法的特点是以老师教授为主,有助于学生对于法律术语的掌握、对法学原理的理解、对法律条文的了解。其优点是在短时间内,让学生全面了解一门学科的主要制度,熟悉其中的法律术语;其缺陷表现为学生被动接受,没有思考的机会。在许多学科,尤其是民商法领域许多制度和原理承受了大陆法系特有的高度理性特征,讲求制度间的逻辑完美,形成不少高度抽象的法律语言与制度,如法律行为、物权行为等制度与理论。因此理论教学对于任何学科都是不可或缺的,进行案例教学法并不排斥理论教学法。

(三)法学学科中应有基础课与非基础课之分

在应用法学的各科中,刑法、经济法、行政法尤其是民法属于基础法律学科,是其他学科的铺路石,案例教学法的比例不宜过多,且内容尽可能绕开其他课程。如民法在关于法人的案例教学法时,不应将公司法人的内容过多安排,否则就会与公司法的内容冲突,影响其他老师的教学活动。其重点应放在社会团体法人的问题上,如行会、商会、非营利的基金会等问题上,既不与其他课程冲突,又将民法的弱项、热点,对之进行分析探讨,使学生了解具体行政规章的内容,发现我国民法的漏洞,进而能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四)诉讼法学学科与实体法学科的融合

与以往的举例教学法相比,案例教学法的主要特点就是与真实案件一致或接近,这样要完成教学目的,必然会涉及诉讼法的知识,如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认定,代表诉讼的构成条件,诉讼管辖的确定,证据规则等,以保证学生掌握一类案件的具体操作规则。为此,在一些复杂的案例教学中,应考虑邀请教授诉讼法或教授实体法的老师参与,并计入其工作量。

(五)教师队伍中的知识结构、教学能力以及教改的积极性

进行案例教学法的成功与否在于教师对于案例教学法的认识程度以及积极性的高低,除此之外,还需要改变教师的知识结构以及培养教师应对案例教学法具有的与学生交流、引导、快速反应等能力。有些老师没有从事过法律实践活动,或者即使有但时间较少且量不足,这样全面推广案例教学法的确有一定困难。教师编制案例所花费的时间是否算入工作量,是否自主决定在上课的时间安排学生旁听等问题的解决程度,也是影响教师进行案例教学法积极性的主要因素。

(六)教授的对象为高中毕业生

案例教学法的对象为刚从中学毕业的高中学生,其社会经验较为缺乏,在分析法律问题时难免有基本知识储备不足或者较缺乏法律思维习惯。如笔者在讲授“法人”时,以股份公司作为法人典型形式讲解,但许多同学不知何谓股份公司。这一点在调查结果中非常突出,有77%的学生认为毕业后从事法律实践工作最欠缺的是社会经验,因此有61%的学生希望通过案例教学法积累一定的社会经验,这反映出学生普遍认同自己缺乏社会基本知识。当然,学生充满朝气,积极向上,思维活跃,勇于创新,也是开展案例教学法的优势所在。

(七)案例的选择

开展案例教学法的前提是选择可供讨论的案例。在英美法学国家选择合适的案例轻而易举,但我国公开的刊物、网页上公开的带有证据材料以及原、被告详细陈诉意见、合议庭不同意见、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观点的案卷材料的案例并不多见。而开展案例教学法的目的是让学生接触完整的各种典型的案件,让学生自己从中概括出法律关系的特征,从而找出正确的途径以及法律规则以解决纠纷或者案件。这一矛盾给案例教学法带来一定困难,教师需假以时日,精心收集案例。

三、开展案例教学法的具体设想

(一)案例教学时间占总课时的比例不宜“一刀切”

对于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课程,可以将进行案例教学的时间设定为总课时的 1/2—1/3;对于公司法、海商法、合同法、担保法、房地产法等属于特别民法的课程,可以设置为总课时的2/3—1/2;对于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等课程可以设计为总课时的3/4—1/2;对于诉讼法可以设计为总课时的3/4。宪法、法理、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等课程不要求案例教学法,但也应强调学生的实践学习,如在宪法的教授时,可以受教育权为例,分析冒名顶替别人上学是否构成侵害其教育权。为保证案例教学法的时间,教师可以简单讲授重要的法律概念,而历史发展的内容可以不讲授。调查结果表明,只有7%的学生主张在所有课程全面开展案例教学法,取消理论教学法;有63%的学生主张在应用法学课程中部分开展,不取消理论教学法;有38%的学生主张在理论法学课程中如宪法、法理、中外法制史教师也应举大量实例。

(二)改革考试制度

应按案例教学所占的课时分配相应比例的分值,作为学生的平时成绩。主要考查学生的探索能力、自主学习能力、与其他学生的合作能力等。而期末考试的内容主要是考核学生掌握某法学课程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如对法律概念的正确把握,对原理的熟练运用。老师可以自行决定平时成绩与考试成绩的比例。

老师在案例教学环节给学生打分时,一定注意防止随意性,根据一定的标准评分,如法律语言的正确运用;推理过程的正确;有创新的观点;查阅资料认真、全面;应用法律正确等。

将案例单独作为考试或考查的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学生从背书、背笔记、背条文的机械学习方式的枷锁中解放出来,使学生学习的目标转变为以适用法律理论、法律规范分析和处理案件的能力锻炼。

(三)依据采编的案例量计入教师的工作量

鼓励教师将一部分精力投入到选编案例的工作,并适当发挥从事法律实践工作老师的优势。在经过一定技术处理后,将案例汇编成册。这些案例应有证据材料或者其他相关资料。笔者在20世纪80年代初上大学时,几乎每门课程都有简单的案例材料,教师专门花时间让学生分小组进行讨论,每一位同学都应准备发言,老师根据发言情况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

(四)案例教学法可以多种多样

从调查结果看,有96%学生对案例教学法的开展持欢迎态度,但有82%的学生基于各种原因,对案例教学法的开展有顾虑,其中包括:非法律专业课程占用的时间过多;学校的图书馆设施不能提供相应的服务;因课时不够,案例所给予的知识量不够;自己的社会经验不足,难以对法律问题作出正确判断及提出较好的解决方案;对老师开展案例教学法的能力和责任心抱有怀疑。为此,有49%学生希望老师在案例教学法中的角色为疑难问题的“导师”,有47%的学生希望老师也要与学生一样参与其中,其心情如蹒跚学步的幼儿。

针对此情况,在案例教学法初期,老师可以事先布置给学生,提出讨论的重点和要求。讨论过程中先让学生发表看法。老师如发现发言学生思维有偏差,可做启发性的提示,让学生重新思考,以求得出正确的结论。在经过一段时间后,教师可以采取小组讨论、班级讨论、布置案例作业、举办模拟法庭等形式。不管采取哪种方式,都要贯彻案例教学法的宗旨——把学生推向“舞台”,启发学生,老师只充当“导演”和“裁判员”。

(五)不可忽视学生基础理论的学习

由于开展案例教学法,老师必定在授课内容上对理论界所争论的前沿或热点问题介绍较少,影响了同学们对纯理论问题的把握。如在民法教学中有关法律行为的讲授,可能对法律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关注不够。教师应当为学生指定大量的必读阅读材料,主要包括经典的民法论文,安排适当的讨论时间,并在期末考试中的论述题中加以适当考查。在一些重点大学已经有本校老师编辑的内部发行的学生系列读物,如中国政法大学有《法理学与法治之镜》、《民法精要》等。

最后以厉以宁先生的话作为采用案例教学法的勉励之语:“我们的工作,就像是骑自行车:虽然车子的状况不太好,但是骑起来,就不会倒。骑得越快,就越加稳当,而且还可以载更多的重物。如同杂技团杂技表演一样,在一个急驶的自行车上可以叠几个人的罗汉。如果不骑起来,不但无法承载重物,自行车也倒下站不起来了。”[4]

【注释】

[1] 刘润仙,女,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2][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127.

[3] 汪世荣.案例教学法及其发展.会议论文,《Case Method in American Legal Education:Its Origins and Objectives》,Edwar W.Pattarson,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1951,V4.p1.

[4] 转引自:李富成.北大法治之路论坛(序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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