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生考试题型设计创新的调查报告——兼论传统题型的不足及其克服
张世君 赵亦文[1]
摘 要 在法学本科阶段的教学质量评价中,考试起着重要的作用。传统的填空题、判断题、名词解释题、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在发挥各自作用的同时也都有其局限性。为更好地培养、考查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客观效果,可以考虑增加名词比较题、名句注释题、法条对照题、辩论题、口试题等新题型。
关键词 考试 题型
一、引言
当前,对于高等学校本科生人才培养与质量评价的研究在国外已经蓬勃发展,国外学者从不同方面对法学本科生考试的试题设计给予了相当的注意。例如,对于口试的研究,对于论述题的研究,对于评分的研究等[2],研究的深度与广度都达到了较高的水平。然而,比较遗憾的是,我国现在还很少有人对国内法学本科生专业考试的形式和题型进行全面的比较分析和概括总结,这与国外同行的研究产生了差距。基于此,研究高校法学本科教育阶段考试试题创新设计就具有了弥补空白的积极意义。由于笔者在高校一直从事法学教育工作,拟就对本科阶段法学专业考试的题型设计进行问卷调查和粗浅探讨,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二、本科阶段法学专业考试题型创新的问卷分析
我们对于问卷的卷面分析仅以收回的70份有效问卷作为样本。在分析的径路上,拟对每道题目逐一剖析,揭示出目前法学本科考试传统题型的现状和不足,并提出题型设计创新的相关问题。
题目一,该题主要是为了解被调查者的性别。其中,被调查者性别为女性的共有36人,占总人数的51.4%,男性为31人,占总人数的44.3%,另有3人没有填写性别。由此可见,被调查者的性别比例并无太大悬殊。
题目二,该题主要是为了解被调查者的年级。从回收问卷所表现出来的情况看,其中,大学二年级学生共有29人,占总人数的41.4%,大学四年级学生共有41人,占总人数的58.6%。被调查者的年级在大学二年级以上,对于试题题型的相关问题,应该有一些自身的体会和见解。
题目三,该题主要是为了解被调查者所学专业。从问卷所反映的情况看,被调查者至少来自四个不同专业,其中,旅游管理专业的共有29人,占总人数的41.4%,法学专业的共有38人,占总人数的54.3%,金融专业和传播专业的各有1人,另有1人没有填写。因此,可以说,由于被调查者来自不同专业,对调查问卷的回答能够更加客观。
题目四,该题目主要是为了解被调查者对自己学习能力的评价。从问卷的结果看,被调查者中,选择“极强”的共有9人,占总人数的12.9%,选择“良好”的共有41人,占总人数的58.6%,选择“一般”的共有19人,占总人数的27.1%,而选择“较弱”的只有1人。据此,绝大多数被调查者对自己的学习能力还是肯定的。
题目五,该题目主要是为了解被调查者对法学专业的兴趣。其中,对法学专业“很有兴趣”的被调查者共有22人,占总人数的31.4%,对法学专业感觉“兴趣一般”的共有44人,占总人数的62.9%,而选择“无所谓”的被调查者共有3人,选择“厌恶”的只有1人。
题目六,该题目设计的目的在于了解考试在被调查者日常学习生活中的地位。从问卷的情况看,被调查者中,认为“非常重要,每次考试都认真对待”的共有21人,占总人数的30%;认为“比较重要,有时会认真对待”的共有30人,占总人数的42.9%;认为“一般,只要求及格即可”的共有13人,占总人数的18.6%;而“没觉得有什么意义”的共有6人。由此看来,多数被调查者对于考试还是持比较积极态度的,会认真加以准备,但也有少数被调查者对待考试比较消极,甚至予以否定。
题目七,该题目设计的目的在于了解调查者是否认为题型设计的完善能够检测出真实的学习效果。从问卷的反映看,认为题型设计的完善“完全可以”检测出真实学习效果的仅有3人,绝大多数被调查者(共计46人)认为,题型设计的完善“大体可以”检测出真实的学习效果,比例达到了被调查者总人数的65.7%,认为“不可以”的共有20人,占总人数的28.6%,选择“不清楚”的有1人。由此可见,绝大多数被调查者还是寄希望于题型设计的完善的,这也说明了进行此次调查的必要性。
题目八,该题目设计的目的在于了解被调查者对单项选择题的评价。被调查者中,认为“很好的题型,各类考试应该继续使用”的共有31人,占总人数的44.3%;认为“应结合考试科目判断是否使用”的共有34人,占总人数的48.6%;认为“没有太大意义,应该停止使用”的共有4人,选择“不清楚”的有1人。从调查的结果看,被调查者对于单项选择这种题型是认同的,但也指出应该结合考试科目适用不同题型。
题目九,该题目设计的目的在于了解被调查者对多项选择题的评价。从问卷中所反映的情况看,认为“很好的题型,各类考试应该继续使用”的被调查者共有18人,占总人数的25.7%;认为“应结合考试科目判断是否使用”的共有35人,占总人数的50%;认为“没有太大意义,应该停止使用”的共有15人,占总人数的21.4%;选择“不清楚”的有2人。问卷的结果反映出被调查者对于多项选择题远没有单选那样认同,这可能与题型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有关。
题目十,该题目设计的目的在于了解被调查者对不定项选择题的评价。被调查者中,认为“很好的题型,各类考试应该继续使用”的共有18人;认为“应结合考试科目判断是否使用”的共有32人,占总人数的45.7%;认为“没有太大意义,应该停止使用”的共有19人,占总人数的27.1%;选择“不清楚”的有1人。从调查的结果看,对不定向选择题持否定态度的被调查者甚至超过了支持者,由此可见,随着题型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增加,支持者呈减少的趋势。
题目十一,该题目设计的目的在于了解被调查者对判断题的评价。从调查结果看,认为“很好的题型,各类考试应该继续使用”的共有26人,占总人数的37.1%;认为“应结合考试科目判断是否使用”的共有23人,占总人数的32.9%;认为“没有太大意义,应该停止使用”的共有20人,占总人数的28.6%;选择“不清楚”的有1人。对于判断题,由于题型过于简单造成被调查者态度褒贬不一,所以题型设计的成功与否也在于对题型难度的把握。
题目十二,该题目设计的目的在于了解被调查者对填空题的评价。被调查者中,认为“很好的题型,各类考试应该继续使用”的共有16人,占总人数的22.9%;认为“应结合考试科目判断是否使用”的共有28人,占总人数的40%;认为“没有太大意义,应该停止使用”的共有23人,占总人数的32.9%;选择“不清楚”的有3人。由此可见,由于填空题过于死板的形式,持否定态度的被调查者超过了支持者。
题目十三,该题目设计的目的在于了解被调查者对名词解释题的评价。在回收的问卷中,认为“很好的题型,各类考试应该继续使用”的共有25人,占总人数的35.7%;认为“应结合考试科目判断是否使用”的共有23人,占总人数的32.9%;认为“没有太大意义,应该停止使用”的共有19人,占总人数的27.1%;选择“不清楚”的有3人。可见,对于过于客观的名词解释题,在被调查者中具有一定争议。
题目十四,该题目设计的目的在于了解被调查者对简答题的评价。其中,选择“很好的题型,各类考试应该继续使用”的共有34人,占被调查者总人数的48.6%;认为“应结合考试科目判断是否使用”的共有29人,占总人数的41.4%;认为“没有太大意义,应该停止使用”的共有6人,选择“不清楚”的有1人。从调查的结果看,被调查者对于简答这种题型是认同的,简答相对于名词解释更加灵活,更利于对知识的理解和融会贯通。
题目十五,该题目设计的目的在于了解被调查者对论述题的评价。被调查者中,认为“很好的题型,各类考试应该继续使用”的共有31人,占总人数的44.3%;认为“应结合考试科目判断是否使用”的共有29人,占总人数的41.4%;认为“没有太大意义,应该停止使用”的共有10人,占总人数的14.3%。由此可见,多数被调查者对于发挥空间较大的论述题是认同的。
题目十六,该题目设计的目的在于了解被调查者对案例分析题的评价。从问卷中所反映的情况看,认为“很好的题型,各类考试应该继续使用”的被调查者共有40人,占总人数的57.1%;认为“应结合考试科目判断是否使用”的共有22人,占总人数的31.4%;认为“没有太大意义,应该停止使用”的共有7人;选择“不清楚”的有1人。可见,案例分析题的支持者占绝大多数,这也与学生们希望能将知识更好地应用于实践的呼声是吻合的。
题目十七,该题目设计的目的在于了解被调查者如何看待理论性与实践性题目数量的配比。认为“理论性题目应稍多一些”的有17人,占总人数的24.3%;认为“实践性题目应稍多一些”的有35人,占总人数的50%;认为“应结合具体考试题目来判断”的有17人;选择“不清楚”的有1人。从调查的结果看,一半的被调查者希望实践性的题目更多,这符合社会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也与16题分析的结果相印证。
题目十八,该题目设计的目的在于了解被调查者如何看待客观性与主观性题目数量的配比。认为“客观性题目应稍多一些”的有21人,占总人数的30%;认为“主观性题目应稍多一些”的有33人,占总人数的47.1%;认为“应结合具体考试题目来判断”的有14人;选择“不清楚”的有2人。可见,多数观点希望主观性题目增多,答题时有更多发挥空间。
题目十九,该题目设计的目的在于了解被调查者是否认为口试能够成为法学本科考试的方式或题型。被调查者中,认为“完全可以”的共有31人,占总人数的44.3%;认为“口试过于主观,最好不使用”的有28人,占总人数的40%;认为“不可行”的有8人,占总人数的11.4%;选择“不清楚”的有3人。可见口试这种题型还是有一定争议的,如果题型过于主观,对于学生能力的评估可能有所偏差。
题目二十,该题目设计的目的在于了解被调查者如何看待实际办案作为一种考试方式。从问卷中所反映的情况看,认为“题型设计很好,无须调整”的有44人,占总人数的62.9%;认为“题型缺乏新意,应当创新”的有6人;认为“题型设计一般,是否改进无所谓”的有8人;选择“不清楚”的有12人。可见,多数被调查者支持实际办案作为一种考试方式,渴望将理论应用于实践。但对这种新的考试方式也有部分人持观望态度。
题目二十一,该题目为主观作答题,设计的目的在于了解被调查者对于我校考试试卷题型的总体评价。从进行回答的情况看,对于我校考试试卷题型的总体评价褒贬不一,但多数被调查者认为考试题型缺乏创新、传统、单一,应加以改进。
题目二十二,该题目为主观作答题,设计的目的在于了解被调查者最喜欢的考试题型。从问卷结果看,填写单选、判断、案例、论述的人都有相当的比例,其中,填写“单选”的被调查者占多数,原因在于题型简单,容易得分;填写“案例”的被调查者更希望培养自身实践与运用能力;填写“论述”的被调查者认为此类题型可自由发挥,能够考察真实水平。
题目二十三,该题目为主观作答题,设计的目的在于了解在校期间给被调查者留下深刻印象的考试方式。近一半被调查者填写了“无”,另一部分被调查者认为开卷、口试、根据教学视频写分析以及一些实践性的考试给自己留下了深刻印象。
题目二十四,该题目为主观作答题,设计的目的在于了解被调查者认为不错的考试题型。从问卷中所反映的情况看,被调查者更倾向于开放性的考试题型,比如,面试以及针对科目进行真实场景模拟的考试,或是一些增强团队配合的分小组进行讨论等等。
题目二十五,该题主要了解被调查者对这次调查的意见、建议。从问卷结果看,绝大多数被调查者都认为这次调查是必要的,希望能够给予落实,争取更早进行题型改革。
三、本科阶段法学专业考试的常用题型及其不足
从上述调查问卷可以看出,当前高校法学本科的专业考试中常见的题型主要有以下七类:填空题、判断题、名词解释题、选择题(包括单选题、多选题、不定项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这些题型可以从不同方面考察学生对知识的记忆、理解和运用能力。但毋庸置疑,前述题型也都存在自身固有缺陷,有时候并不能全面深入考察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学习能力,特别是对于人才创新性素质的评价也无法发挥出客观的作用。结合调查问卷的总结,分析如下:
(一)填空题
填空题是一种比较传统的题型,主要考查学生对法学概念和基本规则的记忆与再现。出题点主要包括重要法学概念的构成要素、法律时效和期限、案件管辖的地点和机构,以及其他的基础性法学知识。填空题特别能够考查出学生对知识点的记忆能力,而由于记忆能力是一项基本的能力素质,因此填空题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但填空题也有突出的弊端,由于该题型较为死板,只能考查学生对知识点的静态再现水平,却不能考察学生的理解和运用能力,而后者恰恰是创新性人才应当具备的重要素质之一。因此,填空题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或限制其在试卷中所占题量,以便为其他题型留出足够空间。
(二)判断题
判断题如同填空题一样,是本科阶段各类法学专业考试中较为常见的题型。判断题可以测试学生对基础知识的记忆能力,也可以考察学生的阅读能力。这是因为学生在进行判断时,首先应当进行回忆,以联系知识并读懂题目,同时要根据语句的意义来判断是否错误。判断题的出题点可以包括基本法律概念、逻辑是否正确、论证是否与论点一致、语言表达是否合乎法条等等。但传统的判断题,非对即错,由于只有正确和错误两个答案,因此学生即使没有任何准备,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也有50%的概率可以猜对,并不能真实考出学生的水平。因此,如果要使用判断题,建议对其稍加改进,即要求学生不仅要判断正确与否,还要对错误之处加以改正。
(三)名词解释题
名词解释题是法学各类专业考试中的基础题型和常见题型。名词解释实际上可以贯穿于所有的试题类型之中,比如填空题、判断题、简答题都可以在名词解释的基础上稍加改变而成。名词解释题可难可易,既可以出很基本的概念,也可以出比较偏僻的名词,能够拉开试题的区分度。但比较遗憾的是,由于名词解释的出题点可以为人、物、事件、组织、行为等,而不同的名词解释起来,应在多大范围上予以把握却很难界定。比如对某一个法律事件,例如“商鞅变法”的名词解释,其基本内容就要包括时间、地点、主要参与者、原因、目的、性质、社会影响,恐怕要几百字才能给出一个完整的解释。但一个普通的法律概念,例如“民事主体”,可能几句话就解释完毕。而一个名词解释题的题干一般为2—5个字,分值也就3—5分,不同的名词解释,使得学生作答和教师批改产生了相当的不确定性。
(四)选择题
选择题是客观题的经典题型,在各类法学专业考试中广泛使用。选择题的优点在于出题范围广,出题点散见于教材的各章节,不易重复,可以比较全面地考察学生对各章节知识点的掌握情况。选择题还可以和案例结合在一起出,也能很好地考察学生理解和运用知识的能力。但选择题作为一种测试手段,也有局限性。由于选择题提供了选择对象,也就间接提供了考生猜测的机会。从某种意义上讲,选择题具有一定的赌博性质。选择正确的考生,可能是猜对的。尤其是在单项选择题(即只有一个正确答案的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即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的选择题)中,都会给学生一定程度上的提示。一些完全没有学过法律的人,也能通过选择题得到一定甚至更高的分数。无论多么高明的命题人总是要受知识点个数、考试档次、相似点或逻辑关系等因素的制约,给考生提供猜题的机会。因此,选择题必须配合其他题型的使用,并尽可能增加选择项或者使用不定项选择题。
(五)简答题
简答题,顾名思义,要求开门见山,简明扼要地回答问题,是法学专业考试中分值较多的一类题型。据笔者调查,很多教师所设计的简答题题干都是本专业教材章节目录中的三级或四级标题,有的则可能是一个法律条文中的若干项。目前,简答题使用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在于:学生回答题目的时候,容易出现答案范围过宽和过窄的现象。回答过宽者往往将简答题答成论述题,洋洋洒洒;而回答过于简单者,一道题目的答案就用几十字了事。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将简单题加以改进,发展出简答、简述、简评等多种类型。那些适合于略加引申的题目,采用简述方式;适合加入答题者自己观点的,可采用简评方式;只有那些问什么就答什么的题型,适合用简答题。
(六)论述题
论述题是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学基础理论、具体法律规定、自己的社会知识等各类论据,进行判断,提出观点,充分论证的题目。该类题型很难有统一的答案或标准,重点考查学生对问题的分析能力、思维能力、论证能力、文字能力等。特别是某些论述题往往还要求学生就实际问题的解决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要求学生将理论知识与社会实际结合起来,因此,论述题对学生的综合能力素质要求较高,一般是单题分值最高的题目。但论述题也并不是没有缺陷,最大的问题在于论述题过于主观。评阅者个人的主观倾向、好恶、态度,甚至书写者的字迹工整与否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分数的高低。由于没有客观的标准答案,有的学生可能根本就不好好准备,那些在生活中善于滔滔不绝的人,也许专业基础知识并不扎实,但很有可能在论述题上获得较好成绩。因此,法学本科阶段的考试中,论述题的总体比重不能在试卷中过高。
(七)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是主观性试题的代表之一,它克服了猜题押题、死记硬背等弊端,真正体现出了以能力回答的命题原则。法学考试中的案例分析,基本为两类。一类是人为设计的案例,要求考生对案例中的纠纷和争议在法律上进行评判,其实考察的是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而有的案例是社会生活中的真实案例,最能考察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思维,使用法律概念和法律术语作出正确的法律裁判,并表现出自己的逻辑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但案例题出题的素材是困扰教师的一大难题。市场上出版的一些案例辅导材料,许多案例的知识含量低,不具有挑战性;而实际中的案例,有的过于简单,有的过于复杂,并不适合在考试中运用。因此,教师在使用案例分析题时,应当从立法文件、司法裁决、国外判例、法律文献、亲身经历等各类素材中寻找有价值的案例,并稍加改造以适应本科考试的需要。
四、本科阶段法学专业考试中几类新题型的尝试
我们认为,在保留和继续使用传统题型的同时,不妨考虑对传统的题型加以改进和完善,或者创造出一些新的题型,以更加全面深入地考察学生的学习效果和思维能力。笔者曾体验过以下题型,认为很有价值,值得一试。
(一)名词比较题
这是将两个相似的概念放在一起,要求学生进行比较,同中求异,异中找同,不仅要发现联系,更要找到区别。诺瓦里斯曾说过:“一切认识、知识均可溯源于比较”。[3]名词比较题,不仅涵盖了传统的名词解释,因为学生在比较之前首先要掌握被比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同时,也能使学生的思维更加深刻,发现事物背后的关系,避免死记硬背的应试教育弊端。在具体的行文过程中,学生往往还需简要阐释,因此其也类似于简述题。例如,在本人教授的经济法课程中,经常会让学生比较“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公司董事和公司监事”“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等相似概念,以达到深化认识的结果。当然,由于名词解释题的作答时间较长,书写量较大,因此单题的分值也较高,一个题目往往在10—15分之间。
(二)名句注释题
所谓名句注释题,是让学生对海内外著名的法律工作者,包括学者、法官、律师、检察官等在其著述中对某些法律问题所发表的见解和观点进行注释和评价。至于这些名句的出处,可以是专家学者著作中的某句话,可以是某些经典案例中法官的判词,也可以是历史上一些重要的法律文献和立法资料中对重要问题的讨论和争议。例如,笔者在自己讲授的商法学课程中,就曾经出过名句注释题。德国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曾说过:“欧洲大陆(除斯堪的纳维亚之外)的商人法作为中世纪惟一的职业法,保存至我们的时代,它并非只是历史的残余物,而具有其他法律领域难以匹敌的更形能力和应变能力,不断为生活反复充实,进而丰富了整个私法世界。”[4]笔者就曾经让学生对其进行评论,以考察学生对商法历史和商法特性的理解程度,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名句注释题在一定意义上可以代替论述题,而且效果更好。因为论述题往往没有主旨,太过于主观,而名句注释则通常会让学生围绕一个句子展开论述,学生们可以有的放矢组织语言来表达观点。
(三)法条对照题
法条是各实体部门法学习的重要内容,由于法条本身中蕴含着大量的法律规范,围绕法条设计题目,可以促使学生精读法律文本,深刻理解立法者的立法精神,奠定法律学习的扎实基础。传统题型对于法条的考察,多用填空题、判断题和选择题。笔者在长期的教学过程中,设计出了法条对照题。例如,1994年颁布的《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2006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第4条规定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笔者让学生回答:前后两部《公司法》第4条的内容发生了什么变化?为什么出现这样的变化?目的就在于考察学生是否能用历史的眼光看待我国公司组织的定位和性质的变化。
(四)辩论题
辩论题主要考察学生是否有法律职业所需要的全面分析能力,因为复杂的问题,多要从正反两个方面加以把握。例如关于中国是否采用民商合一的道路,属于理论和实践中的重大问题。1926年原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民商划一提案审查报告书》认为基于以下八点原因,中国立法应当坚持民商合一:因历史之关系,因社会之进步,因世界交通,因各国立法趋势,因人民平等,因编订标准,因编订体例,因商法与民法之关系,应订民商统一法典也。而同时代的日本著名民法学者我妻荣针对此八条理由做了逐一批驳……[5]笔者请学生站在正反两个方面对双方辩论的观点提出自己的看法。这种题目比较能够训练法学专业学生的正反推理能力。辩论题适合高年级学生使用,此时学生们经过几年的专业学习,法学涵养已有一定基础,思维和表达能力较强。
(五)口试题
尝试口试题,起源于笔者从事法学教育工作中所发现的一个现象。一些笔试很优秀的学生,在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如和法官、律师面谈,回答客户的咨询,出庭质证时感到难度很大。相反,一些在校考试分数低的学生,却往往有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熟悉与他人互动的窍门,可以很快适应社会所需要的各类法律实践。因此,笔试既非衡量学生学习效果的惟一方法,也非检测学生学习能力的最佳有效方式。笔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加学校专业考试时曾体验过口试的方式,个人觉得很有新意。当时由教师准备好试题,学生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抽出题目,在规定时间内当场口头作答,并要回答考官的现场提问。但由于口试要求大量时间,比较适合于小规模的班级。因此,笔者虽然一直构想在本科阶段法学专业考试中引入口试题,但尚未实现,不过个人仍觉得它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综合能力考评方式,若能和笔试方式有效结合,一定能够产生积极的作用。
五、结语
培养创新性人才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关键和基础。但是,如何评价高校培养的人才是创新性人才却成了一个被忽略的问题。人才创新性的评价,一方面需要社会和单位的反馈;另一方面,也需要我们在人才走出校门之前完成其质量测评。在考试仍是一种主要质量评价方法的前提下,不断改进和完善大学本科阶段专业考试的题型设计,将有助于全面考察学生的学习效果和思维能力,完善高校人才培养创新的质量评价机制,推动高等学校创新人才培养工作,实现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
【注释】
[1] 张世君,男,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赵亦文,女,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本文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级教学改革立项“法学本科生考试题型设计创新研究——兼论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质量评价”的研究成果。
[2] 参见《全国商法教学与课程建设研讨会论文与资料》,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商法研究所编印,2009年7月9日。
[3] [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研究(序言).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
[4] [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72.
[5] 具体内容本文不再阐释,详情可参见:林嘉.商法总论教学参考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31.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