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五、竞争法的立法模式竞争法的立法模式主要考察规制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这两种主要的危害公平竞争行为的法律,是采取单独立法还是分立立法的问题。即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并统一立法。即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纳入若干单行法律、法规之中进行综合调整。我国目前的竞争法立法采用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分立的模式。
五、竞争法的立法模式
竞争法的立法模式主要考察规制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这两种主要的危害公平竞争行为的法律,是采取单独立法还是分立立法的问题。虽然竞争法的内容包括实体规范、程序规范以及竞争管理规范等,但我们可以将这些规范概括在竞争法中体现。各国或地区竞争立法的模式大致分为以下三种:
(1)分立式立法模式。即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单独立法。这种立法模式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
(2)统一式立法模式。即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并统一立法。选择这种竞争立法模式的有匈牙利、澳大利亚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
(3)综合式立法模式。即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纳入若干单行法律、法规之中进行综合调整。美国和英国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
观察各国或地区竞争立法模式,它们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对垄断与不正当竞争均持反对态度;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专门立法与相关立法相结合;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并用;普遍禁止、限制与适用中的除外规定相结合。各国或地区的竞争立法模式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例如,竞争立法的形式灵活、各具特色;竞争立法重心不同;竞争立法内容不同。我国目前的竞争法立法采用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分立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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