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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从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反垄断法主要禁止垄断行为,有的国家也称之为限制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内容并不一致。从救济方面,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采取民事救济方法;而违反反垄断法则主要采取行政手段获得救济。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均属竞争法之列,调整的都是竞争关系,其主体和客体也是相同的,规范的都是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关系,两者有着密切的关系。同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都是竞争机制的两种消极后果,竞争过滥引发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引发垄断。有时候经营者的某些行为既含有垄断的性质,又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两者很难截然分开。而且,两者都强调市场竞争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原则,两者都禁止损害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保护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但是两者之间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从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反垄断法主要禁止垄断行为,有的国家也称之为限制竞争行为。学者们将两者之间的区别归纳为如下七个方面:

(1)法律属性的区别。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法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因为该法的宗旨是制止商业交易中违背善良风俗的竞争行为,而善良风俗即诚实信用是一项民法原则,另外,市场竞争关系也是平等主体之间在市场交易中产生的,也是一种商品经济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私法范畴,主要维护个体商业经营者的利益,是从商业伦理道德入手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而有学者将不正当竞争法视为民法的一个特别法。

反垄断法属于经济法范畴已经得到理论界的认同。西方国家的多数学者认为,“反垄断法”是“经济宪法”、“企业自由大宪章”等,将反垄断法放在经济法的核心地位上。从反垄断法的概念和基本内容看,反垄断法属于经济法体系的组成部分,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以维护整个市场的自由竞争结构和公平竞争的环境和机制为主要目的,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法律手段。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执法属于微观领域,限于经营者或消费者,而反垄断立法与执法是从国家的宏观调节角度,具有宏观特点和政策性。

(2)立法理念的区别。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在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反垄断法则基于经济自由主义和经济民主主义的理论出发,其目的在于保障经营自由,打击垄断,消除经营者间的差别待遇,实现经营者间的公正、自由和平等基础上的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营业警察法”,旨在净化竞争秩序,主要涉及市场竞争结构以及竞争的充分有效性。而反垄断法则基于有效竞争的理论,力求产业组织的优化和市场结构的合理化,提高市场效率,保证经济资源的最佳配置、商品的最低价格和最佳质量、促进工业的最大进步。

(3)立法目的的区别。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因此,它首先保护的是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的个别经营者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而反垄断法追求的价值理念主要是维护市场的竞争活力和整体市场的竞争秩序,保护的重点是整个市场竞争秩序而不是个别竞争者。

(4)内容的区别。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内容并不一致。凡是参加市场竞争的经营者,无论经济实力强弱,市场份额多少都可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它们之间形成的竞争关系都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关系。而反垄断法所调整的往往是经济实力强、市场份额大的经营者和以它们为中心,凭借其占据市场优势地位或交易优势地位与弱小经营者之间形成的不平等主体间的竞争关系。从某种程度当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多地保护名牌企业、大企业的利益,而反垄断法则体现着对中小企业的保护。

(5)调整对象的区别。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规范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入手,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有失诚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危害。缔造自由、公正的竞争秩序,体现的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市场进行微观调控。而反垄断法则是从规范限制竞争的状态和行为出发,通过对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和状态进行规制,防止出现少数经营者控制和操纵市场,限制竞争,从而维护经济的自由、民主和公正的竞争秩序,体现的是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

(6)行为方式及其救济方面的区别。对于哪些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哪些是垄断行为,各国法律均给予了明确的界定。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11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反垄断法中则主要包括了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两项内容。从救济方面,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采取民事救济方法;而违反反垄断法则主要采取行政手段获得救济。

(7)正义性的区别。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的违法性是永恒的,在人类法律哲学和道德规范中永远也不会有正名的时候。而某些垄断性行为往往会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甚至经济危机的影响,导致反垄断法律制度和规制对象的相应变化。反垄断法也随之需要经常的修正或者推出实施的指南,以更好地实现特定情况下的反垄断法目的。

【注释】

[1]当时仅有德国等少数国家制订有相关法律。

[2]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简称经合组织OECD),是由三十多个市场经济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旨在共同应对全球化带来的经济、社会和政府治理等方面的挑战,并把握全球化带来的机遇。成立于1961年,目前成员国总数34个,总部设在巴黎。

[3]价格卡特尔,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为牟取超额利润,以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共同商定商品或服务价格,从而限制市场竞争的一种垄断联合。

[4]许光耀:《欧共体竞争法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76页。

[5]参见英国法院1849年的判例Prince Albert V.Strange及美国1968年的判例PeabodyV.Nor-folk.转引自http://china.findlaw.cn/falvchangshi/fanbuzhengdangjingzheng/fbzdjz/fbzdjzflw/152961_5.html。访问时间:201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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