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反垄断法的基本作用机制
对于反垄断法与竞争政策的关系,理论界虽然多有争议,但一致的看法是将其界定为交叉关系:一方面,竞争政策需要通过反垄断法来体现,反垄断法是竞争政策理念与内容的主要载体;另一方面,竞争政策的外延不限于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如竞争政策也包括反垄断法之外的其他建构竞争秩序的措施,反垄断法规则体系也不限于宣示竞争政策,它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产业政策的要求。
反垄断法的内涵和外延是比较确定的。如前面已经讨论的,反垄断法从调整对象看,各国都以经济垄断为主要规制对象,禁止垄断协议、控制经营者集中、市场优势地位滥用的规范构成了反垄断法规则体系的三大支柱。从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看,促进经济发展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是当代各国反垄断法的主要目标。资源配置效率提高这个核心目标的确立既有经济发展、应对国际竞争的考虑,也是在经济学知识增进的助推下完成的。从反垄断法作用机制上看,反垄断法作为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形式之一,它是以“一般性规则”为适用依据的间接调节经济活动的方式。反垄断法虽然是政府调节经济的基本形式,但它倡导市场理性,要求政府仅在市场出现妨碍市场机制良性运行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时才进行调节。
尽管反垄断法以恢复、维护市场机制良性运行为主要作用机制,但它也部分兼容了竞争政策以外的其他经济政策。例如,出口卡特尔豁免制度可以被认为是保护性贸易政策在反垄断法领域中的延伸;中小企业卡特尔豁免、适用除外等制度体现了产业政策的要求或者说是为产业政策适用预留的空间;等等。反垄断法对产业政策的回应是协调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冲突的重要途径。
产业政策虽然是以政府运用“有形之手”调节市场经济活动,但是,立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业政策往往需要借助于竞争手段来最终落实。这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业政策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业政策本质区别之所在。甚至有人认为,竞争政策是产业政策的组成部分。基于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之间的这种特殊关系,我们在讨论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的相互关系时,自然就将竞争政策作为两者的联结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