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管制的类型
政府管制由政府行政机构依据法律授权,通过制定规章、设定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处理行为,对构成特定社会的个人和构成特定经济的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和控制的行为。史普博(1989)把管制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的管制;
(2)通过影响消费者决策而影响市场均衡的管制;
(3)通过干扰经营者决策从而影响市场均衡的管制。
管制是政府调节市场活动的一种政策手段。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从微观上调节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利用普通法、反托拉斯法规范调节经营者的经济活动;利用宏观调控手段通过市场间接调节经营者的经济活动;通过国有化直接调节经营者的经济活动;通过管制机构直接调节微观经营者活动。
从历史上看,政府管制是伴随着产业革命的发生而出现的。在产业革命中,随着新技术的发明和应用,传统的自由放任思想面临很大的挑战,政府在经济中的作用逐渐凸显。尤其是铁路运输的发展需要大量固定资本投资,而单靠自由竞争市场难以迅速聚集所需的大量资金。为此,英、美等国政府成立了政府管制部门,以解决铁路运输中的资金问题、固定成本和沉淀成本问题。对管制部门实施管制的经济效果,包括对经营者福利和消费者福利所造成的影响等问题的分析研究,成为早期政府管制理论的主要内容。新古典经济学的代表人物马歇尔提出了“外部效应”思想,以此为基础,庇古提出了以税收或补贴形式进行政府干预的思想等,都为政府管制问题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进入20世纪,政府管制理论与实践得到进一步的发展。20世纪30年代,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经济大危机期间,对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公用事业部门进行了政府管制。如罗斯福新政之前,电力、铁路等大型垄断公司为获得高额垄断利润,人为制定过高的垄断价格,损害了消费者福利,阻碍了经济发展。“新政”颁布法令,对交通运输和公用事业实行联邦管制,并成立了各种委员会,如铁路管理委员会、电力管理委员会等,来管制相应的自然垄断部门,特别是对运费、电价等实行联邦管制价格。正是在这种经济背景下,政府管制理论的研究得到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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