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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垄断协议概述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纵向垄断协议概述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目前,关于纵向垄断协议的竞争效果主要有两种观点。他们认为,纵向垄断协议因为不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议,其目的不是为了共同限制生产数量或者抬高商品价格,相反,协议当事人的共同利益在于提高产出,这种协议普遍能够起到增大社会财富的作用。

一、纵向垄断协议概述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竞争主体在其自身力量尚不足以控制市场时,往往采用横向垄断协议,将各方力量联合起来,消除彼此的竞争,并限制他人的竞争。而在纵向垄断协议中,当事人双方往往是处于不同再生产环节,而不是属于同一个环节。纵向垄断协议的特点是协议双方的给付具有互补性,即一方提供商品,另一个支付价格,协议内容除了关于商品、价格和数量等规定外,通常还包括买方对卖方或者卖方对买方的限制。因而,纵向协议一般不会导致两者市场力量的增强。而且,在纵向协议中,由于双方处于再生产的不同环节,因此当销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利润是在协议双方之间进行分配,如果一方的商品是另一方的投入物,一方提高价格对另一方就会造成损害。生产商提高了价格,就会使销售商付出更高的成本,从而使其在下游市场缺乏竞争力。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生产商按一定价格将商品供应给销售商后,不希望销售商在下游市场上提高价格,因为这种行为将减少该种商品的销售量,会损害生产商的利益,对于销售商来讲,虽然也会因销售量的减少而减少利润,但由于其提高了销售价格,它的总利润不但不会因此而减少,反而可能会增加。而生产商对这笔利润是分享不到的。因此,在纵向关系中,协议书一方有时会力图限制另一方滥用市场力量。纵向协议的主要类型有:排他性销售协议、排他性购买、歧视性价格折扣、转售价格限制、转售中其他限制,等等。

目前,关于纵向垄断协议的竞争效果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以美国芝加哥学派为代表。他们认为,纵向垄断协议因为不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议,其目的不是为了共同限制生产数量或者抬高商品价格,相反,协议当事人的共同利益在于提高产出,这种协议普遍能够起到增大社会财富的作用。另一种是以微观经济分析学派为代表。他们认为,对纵向限制竞争应当谨慎评价,即既不能说它们一概具有推动竞争的作用,也不能说它们一概是反竞争的,重要的问题是评价纵向限制对市场结构的影响。如果一个纵向垄断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均处于有效竞争的市场上,这个限制一般不会严重影响市场竞争;一个纵向限制如果发生在几乎没有竞争的市场上,这个纵向限制非常可能起到严重损害竞争的后果。

从整体上看,微观经济分析学派的观点在各国反垄断法中占主导地位,即便是美国司法部以及美国法院,也不是对纵向垄断协议一概持肯定的态度。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和欧共体竞争法对纵向垄断协议也是采取微观经济分析的方法。对纵向垄断协议,从积极方面的评价至少有如下几方面的作用:

(1)推动企业进入市场;

(2)减少“搭便车”;

(3)遏制价格飞涨;

(4)改善售后服务;

(5)弥补资本市场的缺陷;

(6)有利于实现销售中的规模经济;

(7)有利于维护商品的统一性及质量的标准化。

纵向垄断协议也存在着可能影响市场有效竞争的消极作用,主要包括:

(1)增加进入市场障碍;

(2)减弱在同一市场上经营的企业品牌间竞争,包括助长供应商与购买商之间的通谋;

(3)减弱同一品牌的销售商之间的品牌内部竞争;

(4)分割市场的效果。

欧共体将可能造成损害竞争的纵向协议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1)单一品牌类,是指供应商要求购买商只能或主要从自己这里购买其对某种商品的需要,而不得从供应商的竞争者那里购买;

(2)限制性销售类,是指生产商只对一个销售商,或有限数量的销售商销售自己的商品;

(3)维持转售价格类,是指要求或诱使购买商采用供应商所确定的价格水平,来对供应商的商品进行转售;

(4)市场分割类,是指对销售商的供应来源,或其转售的市场方向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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