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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垄断与经济垄断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有学者曾撰文指出,我国的自然垄断行业中存在国家垄断、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等多种性质不同的垄断形态。因此,有必要在此对自然垄断与相关垄断的概念作一辨析。而自然垄断行业原则上是受反垄断法豁免而合法存在的。国家垄断是一种合法行为,与自然垄断共同位居反垄断法适用除外领域。在未对自然垄断行业放松管制以前,西方国家的大部分自然垄断行业是由国家垄断经营的。

三、自然垄断与经济垄断、国家垄断和行政垄断

作为竞争的对立物,垄断本身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垄断排斥、妨碍自由和公平竞争,扭曲价值规律,妨害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作用。另一方面,一定条件下适当的垄断同资源的合理配置并不抵触,这种垄断的存在给社会带来的利益往往大于因其限制竞争所造成的损害。在某些特殊行业或领域里,过度的竞争并不符合国民经济的发展或者给消费者带来最大利益。因此,作为规制垄断问题的反垄断法应当以保护有效竞争为宗旨,既要保护竞争机制不受破坏,保持竞争的活力,又要设置一定的例外机制以克服某些无效益的过度竞争,保护合理的垄断。正是基于这种情形,世界各国反垄断法均设置了适用除外制度。

有学者曾撰文指出,我国的自然垄断行业中存在国家垄断、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等多种性质不同的垄断形态。因此,有必要在此对自然垄断与相关垄断的概念作一辨析。

(1)自然垄断与经济垄断。经济垄断是与行政垄断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运用经济力排斥、限制或妨碍竞争的行为。经济垄断是凭借经济力来实施的,其目的是为了获取垄断利润,并且是一种非法垄断。而自然垄断行业原则上是受反垄断法豁免而合法存在的。在由非国家的市场主体经营的情况下,就会出现与经济垄断相似的情形,主要是自然垄断企业凭借其经济优势而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对于这种行为仍需要反垄断法的规制。

(2)自然垄断与国家垄断。所谓国家垄断,是指法律不仅规定允许垄断和限制竞争,而且还规定由国家直接投资经营,并在一定程度上排除非国家资本的进入。国家垄断是一种合法行为,与自然垄断共同位居反垄断法适用除外领域。自然垄断行业中有国家垄断存在,这在西方国家一直如此。在未对自然垄断行业放松管制以前,西方国家的大部分自然垄断行业是由国家垄断经营的。同样,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时期内,包括自然垄断行业在内的所有行业都是由国家垄断经营的。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确立后,我国在绝大部分非自然垄断行业中引入了竞争机制,国家垄断格局逐步打破。对自然垄断行业如航空运输业、铁路运输、电信业、电力业的管制体制也进行了初步改革,但总体而言,这些行业仍实行国有国营,国家垄断居于主导地位。

(3)自然垄断与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行政垄断是一种超越或者滥用行政权力调节经济的行为,它具有天然的违法性。自然垄断产业依其自身特点形成了由国家和政府直接投资,国有国营的局面,再加上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不是十分完善,政企不分现象严重,因此在我国出现了自然垄断产业行业垄断和行政垄断混合的复杂现象。但是,两者之间仍然具有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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