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欧共体的犠犜犗反垄断政策法律提议
在1992年的多佛世界经济论坛上,当时的欧共体竞争委员会委员Leon Brittan先生在他的讲演中提出了全球竞争框架。欧共体委员会将采取积极的措施来推动形成全球反垄断政策法律。在1996年,当时已经从竞争局调任到贸易局的Leon先生与他在欧共体竞争委会上的继任者Karel Van Miert先生一起,成功地促使欧共体委员会形成一个正式认可的努力在WTO中进行反垄断政策法律谈判的提议。
欧共体委员会提出,应当在WTO框架下引入一个关于反垄断政策法律的多边协议。并且对“反垄断政策法律是否应当引入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以及应采取何种模式”等问题阐明了自己的立场。欧共体总体上认为,为了推动WTO成员反垄断执行机构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更好地解决人们所共同关心的国际市场上的私人限制性竞争问题,多边合作是非常必要的,从而应当通过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将反垄断政策法律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体系。欧共体还指出,应当通过协商和礼让的原则来解决管辖权的冲突和贸易冲突,通过提供一般的技术援助和加强各国反垄断执行机构之间的合作来提高发展中国家反垄断执行机构的工作能力,通过在案件调查和法律援助方面更好的合作来降低国际交易成本。
欧共体委员会对最初的这些提议抱有非常大的信心。他们提议要求WTO成员制订、实施和合作实施反垄断法,并且要与共同的、最低的国际反垄断标准保持一致性。但是,这种在欧共体看来非常美妙的提议受到了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抵制,而且还受到了来自“一直主张国际性反垄断”的美国的抵制。在坎昆会议期间,欧共体委员会不得不实质性地减少他们的提议内容。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在所要求它们实施反垄断法的时间和适用的范围方面有了一些弹性。对WTO成员的反垄断实体法上的规定被限于透明原则、程序公正和非歧视(但只是法律上的而不是事实上的非歧视,因为事实上的非歧视不可能从自主的实施权利行为的合理性中区别开来)原则方面。另外,还要求对核心卡特尔的处理做出规定。关于WTO成员之间的自愿合作和能力建设(也有称为技术帮助)方面也可做出规定。对于建立反垄断法实体性规则的其他方面,或者是由于要求具有更为广泛的经济分析为基础,或者是由于太复杂和缺乏达到一致同意的可能性而放于一边了。
欧共体的WTO反垄断政策法律的最初动议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WTO的贸易自由理念的启发。同时,共同体内部的法治化成就也推动了这一动议的提出。自欧洲一体化初期,欧共体就利用严厉的反垄断法禁止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绝不允许私人团体实施抵消政府贸易自由化措施的行为。欧共体的反垄断法对共同体统一市场的实现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从1956年欧共体条约出台时起,欧共体法律就已经确立了确保私人团体不会侵犯由于成员国间贸易壁垒的打破而形成的自由贸易原则。鉴于欧共体法的历史和其具有的宪法性特征,欧洲人感到乌拉圭回合所取得的缺乏普遍竞争规则的贸易自由化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不完善的。欧共体最初的动议遵循了传统的贸易法原则,仅仅强调了自己的企业在别国的市场准入问题。认为应当形成WTO的反垄断政策法律以促进全球竞争观念的确立,以确保贸易自由化的优势不会被私人的限制性竞争行为所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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