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反垄断双边合作概述反垄断法上的域外管辖权的行使突破了传统的公权力行使上的国界限制。而且,行使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权还会引起其他相关的消极影响。在国际反垄断领域,反垄断双边合作协议逐渐成为一种广为接受的现象。对一些国家来说,如美国,其更热衷于双边反垄断协议的谈判,而不是非常积极地参与多边反垄断协议的谈判。
一、反垄断双边合作概述
反垄断法上的域外管辖权的行使突破了传统的公权力行使上的国界限制。但是,当本国利益受到域外限制性竞争行为的影响时,单方面行使反垄断法的管辖权常常是无能为力的。尽管在目前情况下,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作为“次好”的途径运用于国际反垄断领域,但是,这种途径的运用也同时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反垄断执行机构在实施域外管辖权时既不能有效地收集到充分而有力的证据,也无法直接对行为者采取有效的限制性措施,从而无法完全达到反垄断的预期目标。而且,行使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权还会引起其他相关的消极影响。因此,通过相关各国政府之间或者各国的反垄断执行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成为减少国际反垄断管辖权冲突和有效地遏制国际市场上的限制性竞争行为的必然选择。
在国际反垄断领域,反垄断双边合作协议逐渐成为一种广为接受的现象。之所以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是由于在缺乏国际反垄断统一规则的情况下,反垄断双边合作协议已经成为避免国际反垄断法实施冲突的最主要的有效工具之一。促使各国之间的双边反垄断协议的形成,除了减少国际冲突,还在于通过这些合作,能够有效地提高本国的反垄断实施水平。对一些国家来说,如美国,其更热衷于双边反垄断协议的谈判,而不是非常积极地参与多边反垄断协议的谈判。[26]美国坚持双边反垄断协议的主要理由是双边反垄断协议反映了签字国之间的特殊利益关系,比一个多边反垄断协议更能够有助于实现合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