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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程序的审理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一、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审理方式,指法院审判案件的方法和形式。庭外调查审理,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独特的审理方式。第一审的审理对象是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指控;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

一、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

审理方式,指法院审判案件的方法和形式。二审的审理方式不是一个单纯的形式问题,它体现了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体现了控、辩、审三方的诉讼地位及相互关系,是刑事诉讼程序中十分重要的内容。从世界各国的规定来看,第二审审理方式有三种:直接审理、书面审理和庭外调查审理。

直接审理,指通过开庭的方式,在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直接参加下,审核证据、查明事实、运用法律作出裁判。开庭审理最能体现刑事审判的公平、公开、公正的价值追求,所以世界各国的第二审主要采取这种审理方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也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可见,直接审理是我国第二审程序审理方式的基本原则。另外,法律还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书面审理,指不再传唤证人、鉴定人进行证据调查,只对第一审裁判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作出裁判,但仍须开庭。[16]这种审理方式一般只适用于三审终审制的第三审,即法律审。这里应当注意,这种书面审查方式和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司法实践中的书面审理不同。我国的书面审理是指不开庭,不传唤当事人、证人,合议庭只根据全部案卷材料进行审查,然后评议,作出裁判。这种书面审理违背了直接言词的原则,当事人的辩护权利无法实现,审判人员的认识局限于间接材料,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取消了这种审理方式。

庭外调查审理,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独特的审理方式。它是介于开庭审理与不开庭的书面审理的一种审理方式。《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开庭与不开庭的标准是“事实清楚”。针对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二审程序仍存在大量不开庭审理的实际,有学者对这一标准提出了不同看法。[17]对于什么是事实清楚,应注意两点:一是一、二审合议庭对案件事实认识要一致;二是原审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18]开庭审理是原则,不开庭审理是开庭审理的例外。

第二审人民法院若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审理上诉或抗诉案件的,既可以到案件发生地进行,也可以到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二、第二审程序中各方的诉讼地位

由于我国第二审和第一审在审理方式和审理范围上基本一致,且根本目的都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明确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所以第二审程序中各方的诉讼权利和地位与一审区别不大。诉讼结构仍然要坚持控、辩平等,审判中立的基本格局。不过,人民检察院和被告人在第二审程序中的地位仍有一些特殊性,下面分述之:

1.第二审法庭审理中的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可见,在第二审程序中人民检察院有出庭与不出庭两种情况。在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案件中,检察机关虽不再行使公诉职能,但仍是法律监督者。因此,人民检察院还可以主动要求阅卷并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也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阅卷并提出书面意见,以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在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的案件中,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具有双重性,从其出庭履行的职能分析,其既是履行公诉职能的主体,同时又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主体,但侧重点应在法律监督方面。目前,关于二审程序中检察人员的法律地位,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不同意见。[19]但二审中的检察机关应当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认识则是一致的。

检察人员出席第二审法庭的任务有三个方面:(1)对上诉无理由的案件,检察人员要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辩论,支持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2)对上诉有理的案件,检察人员要支持被告人有理的上诉,要求第二审法庭纠正第一审法庭错误的判决或裁定;(3)对法庭在审判中司法违法行为实行监督。

2.第二审程序中的被告人。

第二审程序中的被告人可分为,提起上诉的被告人与未提起上诉的被告人;对他的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和未对他的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等。因此,被告人在二审程序中可能同时拥有多种身份,即上诉人、被告人、被抗诉人、被上诉人等。其基本权利虽与第一审程序相同,但是,作为上诉人的被告人还享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保障。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原审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罚。另外,这些原审被告人同样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三、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和范围

1.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

在我国,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指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所指向的目标。刑事诉讼的最终目标是依法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但是,由于各个诉讼阶段的性质、任务不同,所以其具体目标,即诉讼对象也不同。第一审的审理对象是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指控;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的规定,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第一审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裁定。

明确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如果简单地重复第一审程序的话,就是抹煞了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就会在实际操作中,忽视第二审程序特有的审判监督职能和被告人权利保障的职能;忽视第二审程序在审判组织、上诉不加刑、全面审查、充分保障被告人上诉权等问题上的一系列规定。

2.第二审程序的审理范围。

由于我国第二审程序实行全面审理的原则,所以,第二审程序的审理范围可以概括为全案审查。何谓全案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1)从案件的性质看,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案件,应当对包括刑事部分在内的全案进行审查;(2)从诉讼主体看,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要对全案进行审查;(3)从审查的内容看,第二审人民法院既要审查第一审裁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又要审查其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其中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适用;(4)从诉讼请求看,第二审人民法院既要审查上诉、抗诉所持理由和根据,又要审查未被上诉、抗诉所涉及的第一审裁判的其他内容;(5)从证据审查看,第二审程序依法可以对案件外的事实予以调查,当事人也可以在上诉后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二审法庭将查证属实的新证据作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定案的根据并作出裁判。

四、二审程序审理的特殊环节和审理期限

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第一审程序是最全面、最完整的程序,是整个刑事诉讼审判程序的基础。其他审理程序没有特殊规定的,都应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所以,《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根据这一规定,第二审程序审理应与第一审基本相同。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对上诉、抗诉的审查。

首先,接受上诉、抗诉的人民法院要审查上诉、抗诉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是否法律规定可以上诉、抗诉的裁判;上诉、抗诉是否在法定的期限内;抗诉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等。其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抗诉的案卷,应审查其是否包括如下内容:移送上(抗)诉案件函;上诉状或者抗诉书;第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如果前款材料齐备,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收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及时补充。

2.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与审判员宣读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后,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或者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如果是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在二审中出庭的检察人员和辩护人需要出示、宣读、播放一审中已移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的,出庭的检察人员和辩护人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法庭调查的重点要针对上诉或抗诉的理由,全面查清事实、核实证据。

在法庭辩论阶段,上诉案件,应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再由检察人员发言;抗诉案件,应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被告人、辩护人发言;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上诉人和他的辩护人发言,依次进行辩论。

3.涉案财物和证据的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8条,对于有关涉案财物和证据的处理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对其中的赃款、赃物,依法不移送的,应随案移送证据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但不得以未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对于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无关的财物,已列入清单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扣押、冻结的机关依法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财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由人民法院通知上交国库。

4.二审法院办理上诉、抗诉案件的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办案期限,从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到结案,应当在1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应当从收到下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4条或者第185条的规定移送案件材料之日起计算,终止于二审裁判的宣告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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