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事诉讼过程中,若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经过阅卷、审查有关证据材料后,依法作出将该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等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的裁定。被告人被判处财产刑的,法院应当通知扣押、冻结机关将拟返还被告人的财产权移交人民法院执行相关刑罚。
第五节 对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8条、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解释》及有关规定,公
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于扣押在案的财物,应当作以下处理:
对于扣押、冻结在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即时核查,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挪用或自行处理。确认系被害人的财产,应依法及时发还被害人。若需作为证物固定的,应采用相应的手段固定后,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辩护人的领取手续归入卷宗备查。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能让其流散到社会上。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开庭审判时,经向法庭出示、质证后移交法庭。启动二审程序后,一审法院应当将相关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并办理证据交接手续。不宜随案移送的实物证据,应将其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对于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发还被害人及应依法销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
刑事诉讼过程中,若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经过阅卷、审查有关证据材料后,依法作出将该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等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的裁定。
对于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无关的财物,已列入扣押、冻结清单的,法院应当通知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被判处财产刑的,法院应当通知扣押、冻结机关将拟返还被告人的财产权移交人民法院执行相关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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