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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民权”思想进入中国及其发散

时间:2023-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近代“民权”思想进入中国及其发散(一)近代“民权”思想与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派何谓“民权”?“民权”不同于“民本”,它不是中国土生土长的产物,而是西方近代资本主义政治、法律思想传入中国之后的结果。“民权”思想在中国近代思想界的广泛流行,其实质正是西方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思想在清末民初中国思想界占据主导地位的体现。

二、近代“民权”思想进入中国及其发散

(一)近代“民权”思想与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派

何谓“民权”?夏勇先生在《中国民权哲学》一书中是这样论述的:“所谓民权,就是一个国家的民众对该国的政府或统治者提出与民众的利益或意愿有关的必须作为或必须不作为之要求的资格。”[14]这是一个现代人站在今天的立场上,根据我们已经掌握的法哲学知识,尤其是在这样一个权利、义务思想已经相当成熟的法治社会中对“民权”所作的一个论断。无庸讳言,这个定义是非常经典的,然而,在一百多年前的清朝末年,将“民权”二字引入中国的先哲们,并非专业的翻译家,亦远不是专业的法学家,似乎尚不具备多少深厚的法哲学功底,对权利义务观念的消化吸收更远未达到炉火纯青的境界,那么,当“民权”二字首先出现于近代国内知识分子眼前之时,它所包含的含义是否如我们今天对“民权”二字了解得如此深刻呢?笔者认为,答案应当是否定的。实际上,“民权”思想在百年前初次被引入国内知识界的时候,它的含义可以用简单的八个字来概括,那就是“天赋人权,主权在民”。

“民权”不同于“民本”,它不是中国土生土长的产物,而是西方近代资本主义政治、法律思想传入中国之后的结果。“民权”思想的引入中国,和曾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西方资产阶级大革命时发挥了重要理论指导作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思想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民权”思想在中国近代思想界的广泛流行,其实质正是西方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思想在清末民初中国思想界(包括法理学思想)占据主导地位的体现。

作为西方法哲学历史上第一个有较完整意义的流派,古典自然法学派是整个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各种自然法哲学的总称,该学派中的任何一位自然法哲学家都是从自然法理论的角度论证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性及其结果的形式,没有这些自然法学家们的启蒙思想,西方近代的资产阶级大革命乃是不可想象的。在古典自然法学理论中,政治思想与法哲学结合得无比紧密,甚至可以说,古典自然法学理论就是以法哲学形式表现的启蒙思想和政治革命学说[15]。而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所提出的各种政治主张和法哲学思想中,在当时最具有进步性质和理论意义的,无疑就是“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等观点,而其中尤以“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两个观点与法哲学范畴联系更为紧密。可以说,近代中国所引进的“民权”观念中,最富有革命意义和理论创新的部分也正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上述两个观点。正是在以“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为核心的近代“民权”观的指引下,早期资产阶级改良派克服了传统“民本”思想在哲学建构上的缺陷,对“君权神授”的神权法哲学和封建纲常论进行理论批判,开始动摇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法哲学基础[16]

(二)“民权”思想在近代中国的发散

根据熊月之先生的考证,中国本无“民权”这一提法,该词最早见于郭嵩焘于光绪四年四月(1878年5月)的日记:“西洋政教以民为重,故一切取顺民意,即诸君主之国,大政一出之议绅,民权常重于君。”继有黄遵宪、薛福成分别于1879年、1890年开始使用[17]。“民权”一词在中国甫一出现,立刻在当时知识界迅速传播,被早期资产阶级改良派、资产阶级维新派以及嗣后的资产阶级革命派等不同政治派别的思想家们广泛接纳和采用,虽然对于“民权”思想的内涵到底是什么,不同政治派别的知识分子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论证,然而站在同一阶级(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立场上,他们对“民权”思想中所包含的“天赋人权”、“主权在民”这一核心观念都无一例外地持肯定态度,并且正是基于这一观点,展开了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批判。这种明显带有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派特征的“民权”学说在中国近代社会传播之广,作用之大,影响之深远,在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尤其是法哲学思想史上实乃前所未有之现象,究其根源,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大量西方著作,尤其是带有古典自然法学派思想特征的法学著作被翻译为中文出版,为近代“民权”思想的传播创造了条件。“民权”一词虽然是在1878年才出现,但是早在“民权”一词出现之前多年,许多西方著作已经在京师同文馆等翻译机构和西方传教士的努力下,被译成中文出版,其中有一批就是带有自然法学思想的法学书籍。例如,1864年,传教士丁韪良将《国际法原理》一书译为中文,称《万国公法》,该书中的许多内容就充分反映了18世纪时在西方近代国际法学中占主导地位的自然法学思想,它的出版曾在近代中国引起了学习西方近代国际公法的热潮。可见,众多带有古典自然法学派思想特征的西方法律书籍在中国的翻译出版,为近代“民权”观成为资产阶级知识分子法哲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了思想准备。

其次,近代“民权”思想与中国传统“民本”思想之间具有相通之处,这是“民权”和“民本”两种性质不同的思想得以融合的内在基础。需要看到的是,“民本”是“以民为本”,是要求封建统治者能够体恤民生,勤政爱民,是由上而下的“爱民”;而“民权”思想背后所反映的“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等自然法学思想,则是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紧密相连,是要求排除君主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至高无上性,市民阶层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体现的是“自由、平等、博爱”的西方资产阶级政治主张,两种思想在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甚至对立的主张。然而,这两种思想之间又有相通之处,那就是“民”,两者的关注对象都是“民”,也就是在各自社会人口中占据多数的非统治阶级[18]。并且,二者都反对“君本”思想,都反对为封建君主的一己私利而役使天下万民。所不同的则是,中国传统“民本”思想的目的在于限制君权而非消灭君主制度,而西方的“天赋人权”、“主权在民”思想则是为了从根本上推翻君主制度(当然,在“民权”思想刚刚出现之时,资产阶级改良、维新派都是有意识地以此维护君主制度,而不是像后来的资产阶级革命派那样用它去推翻君主制度)。既然有这么两点关键的共通之处,“民本”思想和“民权”思想就不是水火不容,再经过早期资产阶级改良派与维新派的演绎论证,带有西方近代资本主义性质的“民权”思想就打着“民本”的旗号,开始为变法维新摇旗呐喊,成为变法维新论的法哲学基础之一。

再次,近代“民权”思想的出现,动摇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所依赖的哲学基础。与其说中国传统的“民本”思想是一种哲学思想,不如说它是一种政治主张,而在提出“民本”思想的有识之士中,政论家居多,哲学家居少。与之相反的是,用以论证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存在之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封建神权法哲学和封建纲常论,则历经千百年封建正统知识分子的哲学思辨而不断巩固和强化,“民本”思想在哲学基础上根本无法与“君本”思想相对抗,直到近代“民权”思想被引入中国,才改变了这一局面。作为西方资产阶级大革命启蒙学说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从法哲学、政治哲学和伦理学等哲学层面,对推翻封建专制制度,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做出了全面而细致的深入探讨,成为西方资产阶级重要的理论武器。而近代“民权”思想,因为吸收了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思想,从哲学上解决了传统“民本”思想所不能提出也无法回答的“‘天’到底赋予何人权利”,“君主和民众之间、家长和子女之间、丈夫和妻子之间的关系到底是如何确定”等问题,动摇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法哲学基础,因而为资产阶级知识分子所竭力鼓吹。

最后,中国近代社会与古典自然法学派产生之时的西方社会有相似之处,这是近代“民权”思想能够在中国迅速传播的时代背景。古典自然法学派出现于西方文艺复兴时期,当时西方正处于由封建教会和世俗王权联合统治的黑暗时期,而古典自然法学理论的出现,为新兴的西方资产阶级推翻封建统治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武器。而近代中国,内有清政府的腐朽统治,外有资本主义列强侵略掠夺,同时,在中国社会还出现了民族资产阶级这一新的阶级,这些社会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与西方中世纪末期到资产阶级革命前有一定的相似之处,而正是在中国当时的社会环境下,近代“民权”思想才在知识界迅速发散,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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