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君民共主的立君政治
(一)早期资产阶级改良派三种不同的政体观
政体,也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旨在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3]政体是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属于宪法学理论所研究的重要内容。在早期资产阶级改良派关于中国到底应当采用何种政权组织形式的问题上,曾经存在三种观点:一种是专制君主制,如薛福成认为,君主之国“主权甚重,操纵伸缩,择利而行,其柄在上,莫有能旁挠者,苟得圣贤之主,其功德岂有涯哉?此其弊在上重下轻。或役民如牛马,……而况舆情不通,公论不伸,一人之精神,不能灌注于通国,则诸务有堕坏于冥冥之中者矣。”[4]另一种就是民主共和制,王韬在《重民下》一文中曾提到,“民主之国,国家有事,下之议院,众以为可行则行,不可则止,统领但总其大成而已”[5]。对于民主共和制,各方观点褒贬不一,薛福成就提到民主共和制的弊端在于,“朋党角立,互相争胜,甚至各挟私见而不问国事之损益,……则权不一而志不齐矣”。[6]第三种政体则是君民共主的立君政治也就是君主立宪制,早期资产阶级改良派思想家几乎一致认为,君民共主的君主立宪制有利无弊,是最适宜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二)郑观应对三种政体观的认识
郑观应在考察近代西方各国政体的沿革及兴衰之后,在《盛世危言》一书中对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采取的专制君主制、民主共和制以及君民共主的君主立宪制的渊源流传、利弊得失详加评述。
对于专制君主制的政体,郑观应认为“论者谓变法之易,莫如专制政治,所言不为无见,……专制政治即君主之国,乾纲独断,令出而人莫敢违。”[7]君主专制政体,大权集于君主一人,政令统一,有利于自上而下地推行变法措施,然而,君主专制政体有两大弊端,其一是“若在守成之主,暴虐淫逸,昏昧无知,全恃威重,不顾是非,坐使奸蠹弄权,吏胥法,而天下大乱”[8],专制政体往往容易导致君主集权,役使民力以满足其私欲,从而激化社会矛盾;其二则是“英国马恳西史记论欧洲各国上代亦以权势治民,其民迫求在上者改章易法,不许,则必有私自结党以立会而抗国者矣”[9]。在君主高压之下,被统治阶级往往会要求改革政治和法律制度,倘若他们的这一要求不被允许,则会自发成立资产阶级政党,通过暴力手段来实现被统治阶级(主要是资产阶级)的阶级利益和政治目的,这一点已经被西方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历史所证明。
对于民主共和制的政体,郑观应认为它的优越性在于:“盖立国之本在乎得众;得众之要在乎见情,故夫子谓:人情者圣人之田,言理道所由生也。此其说谁能行之,其惟泰西之议院。……泰西各国咸设议院,每有举错,询谋佥同:民以为不便者不必行,民以为不可者不得强。朝野上下,同德同心,此所以交际邻封,由我薄人,无人薄我。……议院定之,庶民从之,纵征赋过重,民无怨咨,以为当共仔肩襄办军务。设无议院,民志能如是乎?”[10]民主共和制能够便于下情上达,军国政事在议院征得国民一致同意后方得施行,这样可以使国民对于议院议决之事项无条件服从,万众一心,国势因而强盛。但是,民主共和制也有其固有之缺陷,郑观应在考察了实行民主共和制政体的两个代表国家——美国和法国之后,在《议院上》中提到,“美国议院则民权过重,因其本民主也。法国议院不免叫嚣之风,其人习气使然”[11]。郑观应认为美国式的民主共和制赋予议员过多的权利,这是由于他们国家一贯崇尚民主自由所决定的,而法国议院在议决国家政治生活中重大事项的时候则容易出现言辞激烈相争的现象,这也是因为法国人性格外放素来具有此类习惯。因此这两种民主共和制均不符合中国国情和国人习俗,都不宜被采用作为中国的政体。
通过对上述专制君主制和民主共和制两种不同的政权组织形式的考察和分析,郑观应认为中国封建统治阶级数千年来所采用的君主专制政体已经不能适应近代社会之风云变幻,为解决统治危机,实现国家富强考虑,清朝统治者应当厉行变法,改革君主专制政体,实行君民共主的君主立宪制,所谓:“立君政治者,即君民共主之国,政出议院,公是公非,朝野一心,君民同体,上无暴虐之政,下无篡逆之谋。英、德二国驯致富强,日本变法借材异域,比利士、瑞士列入万国保护之中,遵斯道耳。……专制政体,在今日称各国例外之政体,将来亦不得不变。俄早议有宪法,但未行耳。”[12]郑观应认为君民共主的立君政治也就是君主立宪制,符合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潮流,是大部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得以富强的根源,而当前仍然实行君主专制政体的国家如俄国者,迟早也会顺应潮流,改行立君政治,中国的近邻日本更是因为学习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改革政体,实行君主立宪制,从而“勃然兴起,步趋西国,陵侮中华”[13],因此,“中国亟宜仿行,以期安攘”[14]。在清政府向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学习,改革政体,实行君民共主的君主立宪制所模仿的对象上,郑观应在《议院上》篇中提出:“斟酌损益适中经久者,则莫如英、德两国议院之制”[15],他经过再三考证、甄别,认为既具有较长历史传统,又符合中国当时社会状况的政体形式,应当是英国、德国所采用的制度,也就是君主立宪制,所谓:“君主者权偏于上,民主者权偏于下,君民共主者权得其平。”[16]这也和当时早期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普遍看法一致。
但是,我们需要看到,郑观应对近代资本主义君主立宪制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而言还是比较肤浅片面的。英国和德国的政体虽然都属于君主立宪制,都是由世袭的国王作为国家元首,其权力都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制约,但是,根据我们今天的宪法学理论,君主立宪制又可以分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两种。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世袭君主为国家元首,掌握国家实权,由君主任命内阁成员,政府对君主负责,议会权力很小,君主对议会议决事项具有否决权,这种政权组织形式主要存在于封建势力相对强大的国家,如1871~1918年的德意志帝国、明治维新后的日本都采用这种政权组织形式。而英国采用的则是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君主在国家政治上处于象征性的地位,议会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君主仅仅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其职责多是礼仪性的,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君主对议会议决通过的事项必须批准而无否决权。可见,英国和德国的政体从形式上看虽然同属于君主立宪制,但是它们在实质上有着较大差别,两者对君主权力的限制程度并不相同,在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的政体下,君主所享有的权力要远小于二元制君主立宪制下所享有的权力。然而,郑观应并未意识到这一点,从他相关文章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在设立议院的具体参考对象上,郑观应倾向于采用英国式的议院组织方式,建议清王朝仿照英国在中央建立上、下议院;而在君主对议会议决事项是否具有否决权的问题上,郑观应则明显受到德国式的二元制君主立宪制的影响,主张君主对国家大事具有最终批准权,从而最大限度地保留君主对国家政治生活的控制权。从这个方面而言,郑观应的君主立宪制政体观其实是糅杂了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和二元制君主立宪制相关内容的产物。在反对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方面,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的议院组织方式具有其进步意义,而在保留君主权力方面,郑观应希望采用二元制君主立宪制的做法,又反映了他作为早期资产阶级改良派在反对封建制度上的不彻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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