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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西人的国籍问题

时间:2023-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在华西人的国籍问题除了对中国人是否可以加入外国国籍的问题有所涉及之外,郑观应在《入籍》篇内还着重论述了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的问题。这些外国人已经在事实上取得了中国国籍,当地政府应当准许其落户,而他们也须承担取得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所应当承担的上述义务。

二、在华西人的国籍问题

除了对中国人是否可以加入外国国籍的问题有所涉及之外,郑观应在《入籍》篇内还着重论述了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的问题。鸦片战争后,随着各种不平等条约的签订,越来越多的通商口岸被迫向外国殖民者开放,许多外国人因此进入中国从事商业、文化、传教等活动,由于中外交往中的紧张局势和经济、文化、宗教方面的冲突,外国人入境在一定程度上容易激化民族矛盾。因此,当时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刑律太严,必无外人入中国籍,……犹恐民生计绌,势致主客不和,变故愈多”[135],建议清政府不应当允许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庶免为丛驱爵”。而郑观应对这种观点持反对态度,认为清政府在是否允许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的问题上应当采取更为开放和务实的做法,亦即允许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而对外国人在中国所能够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则根据其是否加入了中国国籍而区别对待。

在外国人在中国所享有的经济权利上,“外国人须入中国籍者,方准其在内部买地建屋,庶免滋事。如不入籍,除租界外概不准在内地置产。……如不愿入籍受辖治者,则可任其自去,不得购置产业”。[136]郑观应建议根据外国人是否已加入中国国籍来赋予其是否可以在内地购置田地和房产的权利,对于已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才可以允许其在内地购置土地、房产,否则,只允许其在租界内部购置不动产,这样可以防止外国人在内地寻衅生事,激发冲突。对于那些不愿意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中国政府也不限制其人身和行动自由,但是在可否于内地购置不动产的问题上,郑观应主张对未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给予差别待遇,不准许其在内地购置不动产。

在已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所应当承担的义务的问题上,郑观应在《入籍》篇里写道,“必须归我地方官管辖,不得再远藉领事为词。……传教者自教堂住屋外,亦不得借名教堂广置产业牟利,兼并民地,致损碍于中国地方丁赋”[137]。也就是说,外国人一旦取得中国国籍,就必须遵守中国律例,接受中国政府的管辖,而在出现纠纷、诉讼之时,不得寻求领事裁判权的庇护。传教士也不得假借教堂之名义大量收购产业,兼并土地以牟利,以致损害中国地方相关税收。此外,对那些“或有借游内地为名,或藉传教为说”,进入中国内地并“买地置产,购货屯货,建造一切者”,郑观应根据不动产所在地原则,认为他们既然已经在国内购买了土地和房产,进行商品交易活动,则“所置之业既在内地,即与入我籍之民相同”[138]。这些外国人已经在事实上取得了中国国籍,当地政府应当准许其落户,而他们也须承担取得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所应当承担的上述义务。

最后,郑观应认为一国对国籍问题作出的法律规定,本属于国家主权事项,正所谓“我国家本有自主之权,当详载和约,布告天下,庶彼族无从置喙”[139],他希望清政府能够行使国家主权,将对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的具体规定写入国际条约并公布,以避免西方国家对此横加干涉,从而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

由此可见,郑观应关于国籍立法的论述,虽然还比较粗浅和简单,但是他从宪法理论中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角度出发,强调国籍法不管是维护在外国的华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方面,还是在限制西方国民在中国的特权尤其是领事裁判权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这一点在当时还是很有见地的。

鸦片战争后,清政府愈加腐朽落后,中国社会矛盾急剧激化,使得许多知识分子开始认识到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才是造成中国落后局面的罪魁祸首,而以郑观应等人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改良派思想家,在中国最早提出了选拔人才、开设议院、制定宪法、男女平权,实行资本主义君主立宪制的呼声。作为其中的佼佼者,郑观应的宪政法律思想十分丰富,尽管其中一些内容是生搬硬套了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经验,在中国没有多少可行性,但是也有许多内容结合了中国的实际,有独到的见解。虽然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郑观应宪政法律思想中的绝大部分内容并未能付诸实践,但是他对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批判,对资本主义宪政法律制度的宣传,使人们开阔了眼界,起到了思想启蒙作用,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留下了自己的一笔。

【注释】

[1]《中国近代史新编》(中册),第103页。

[2]李青著:《洋务派法律思想与实践的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0~141页。

[3]王月明主编:《宪法学》,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6页。下文引用该书不再注明作者和版本。

[4]薛福成著:《出使四国日记》,第536~537页,转引自陈鹏生主编《中国法律思想通史》第十卷,山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78页。下文引用该书不再注明作者和版本。

[5]王韬著:《重名下》,载《园文录外编》第23页,转引自《中国法律思想通史》第十卷,第178页。

[6]薛福成著:《出使四国日记》,第537页,转引自《中国法律思想通史》第十卷,第178页。

[7]《自强论》,《郑观应集》(上),第338页。

[8]《自强论》,《郑观应集》(上),第338页。

[9]《议院下》,《郑观应集》(上),第316页。

[10]《议院上》,《郑观应集》(上),第311~312页。

[11]《郑观应集》(上),第312页。

[12]《自强论》,《郑观应集》(上),第338~339页。

[13]《议院下》,《郑观应集》(上),第316页。

[14]《自强论》,《郑观应集》(上),第339页。

[15]《郑观应集》(上),第312页。

[16]《郑观应集》(上),第314页。

[17]《郑观应集》(上),第339页。

[18]《郑观应集》(上),第312页。

[19]《郑观应集》(上),第322页。

[20]《郑观应集》(上),第322页。

[21]《郑观应集》(上),第322页。

[22]《郑观应集》(上),第313页。

[23]《郑观应集》(上),第313页。

[24]《郑观应集》(上),第311页。

[25]《郑观应集》(上),第311页。

[26]《郑观应集》(上),第311页。

[27]《郑观应集》(上),第316页。

[28]《郑观应集》(上),第316页。

[29]《郑观应集》(上),第339页。

[30]《郑观应集》(上),第312页。

[31]《郑观应集》(上),第311页。

[32]《郑观应集》(上),第311页。

[33]《郑观应集》(上),第311页。

[34]《郑观应集》(上),第323页。

[35]《郑观应集》(上),第313页。

[36]《郑观应集》(上),第313页。

[37]《郑观应集》(上),第313页。

[38]《郑观应集》(上),第329页。

[39]《郑观应集》(上),第329页。

[40]《郑观应集》(上),第313页。

[41]《郑观应集》(上),第345页。

[42]《郑观应集》(上),第346页。

[43]《郑观应集》(上),第345页。

[44]《郑观应集》(上),第346页。

[45]《郑观应集》(上),第351~352页。

[46]《致伍秩庸侍郎书》,《郑观应集》(下),第321页。

[47]《郑观应集》(下),第321页。

[48]《郑观应集》(下),第314页。

[49]《郑观应集》(下),第314页。

[50]《郑观应集》(下),第321页。

[51]《郑观应集》(下),第321页。

[52]肖蔚云等著:《宪法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

[53]《致姚伯怀太守书》,《郑观应集》(下),第295页。

[54]《致姚伯怀太守书》,《郑观应集》(下),第295~296页。

[55]《与潘兰史征君论立宪书》,《郑观应集》(下),第300页。

[56]《与潘兰史征君论立宪书》,《郑观应集》(下),第300页。

[57]《与潘兰史征君论立宪书》,《郑观应集》(下),第300页。

[58]《致姚伯怀太守书》,《郑观应集》(下),第297~298页。

[59]《致伍秩庸侍郎书》,《郑观应集》(下),第321页。

[60]《宪法学》,第28页。

[61]《上顺德邓宫保书》,《郑观应集》(下),第309页。

[62]《自强论》,《郑观应集》(上),第338页。

[63]《致伍秩庸侍郎书》,《郑观应集》(下),第321页。

[64]《致龙伯扬参议书》,《郑观应集》(下),第319页。

[65]《致伍秩庸侍郎书》,《郑观应集》(下),第320页。

[66]《致龙伯扬参议书》,《郑观应集》(下),第319页。

[67]《与许君如山、杨君昭白论宪法》,《郑观应集》(下),第323页。

[68]《与许君如山、杨君昭白论宪法》,《郑观应集》(下),第324页。

[69]《郑观应集》(下),第319页。

[70]《郑观应集》(下),第320页。

[71]《郑观应集》(下),第320页。

[72]《郑观应集》(下),第319页。

[73]《郑观应集》(上),第329页。

[74]《郑观应集》(上),第313页。

[75]刘海峰、李兵著:《中国科举史》,东方出版中心2004年版,第407页。

[76]《议院下》,《郑观应集》(上),第316页。

[77]《郑观应集》(上),第324页。

[78]《公举》,《郑观应集》(上),第329页。

[79]《答某当道设议院论》,《郑观应集》(上),第323页。

[80]《考试上》,《郑观应集》(上),第291页。

[81]《考试上》,《郑观应集》(上),第291页。

[82]《考试上》,《郑观应集》(上),第291页。

[83]《郑观应集》(上),第300页。

[84]《郑观应集》(上),第300页。

[85]《考试上》,《郑观应集》(上),第292页。

[86]《考试上》,《郑观应集》(上),第292页。

[87]《考试上》,《郑观应集》(上),第294页。

[88]《马克思致库格曼》,《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71页。

[89]《劝戒溺女》,《郑观应集》(上),第38页

[90]《郑观应集》(上),第36页。

[91]《郑观应集》(上),第36页。

[92]《郑观应集》(上),第36页。

[93]《郑观应集》(上),第37页。

[94]《郑观应集》(上),第37页。

[95]《郑观应集》(上),第37页。

[96]《郑观应集》(上),第38页。

[97]《郑观应集》(上),第37~38页。

[98]《郑观应集》(上),第38页。

[99]《郑观应集》(上),第38页。

[100]《郑观应集》(上),第38页。

[101]《郑观应集》(上),第38页。

[102]《郑观应集》(上),第163页。

[103]《郑观应集》(上),第164页。

[104]《郑观应集》(上),第164页。

[105]《郑观应集》(上),第164页。

[106]《郑观应集》(上),第164页。

[107]《郑观应集》(上),第164页。

[108]《女教》,《郑观应集》(上),第288页。

[109]《女教》,《郑观应集》(上),第288页。

[110]《郑观应集》(下),第264页。

[111]《郑观应集》(下),第263页。

[112]《郑观应集》(下),第263~264页。

[113]《郑观应集》(下),第264页。

[114]《郑观应集》(下),第264页。

[115]《郑观应集》(上),第288页。

[116]刘冰、吕新建:《我国古代封建政权治吏概论》,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3期,第153页。

[117]彭勃、龚飞:《中国监察制度史》,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217页。下文引用该书不再注明作者和版本。

[118]句华:《中国监察与监督制度不均衡发展探源》,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增刊,第132页。

[119]丁守和主编:《中国近代启蒙思潮》(上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136页。

[120]《致姚伯怀太守书》,《郑观应集》(下),第295页。

[121]《致朱晓岚观察书》,《郑观应集》(下),第294页。

[122]《致朱晓岚观察书》,《郑观应集》(下),第294~295页。

[123]《中国监察制度史》,第2页。

[124]《与潘兰史征君论立宪书》,《郑观应集》(下),第300页。

[125]《与潘兰史征君论立宪书》,《郑观应集》(下),第300页。

[126]《吏治上》,《郑观应集》(上),第353~354页。

[127]《吏治上》,《郑观应集》(上),第355页。

[128]《吏治下》,《郑观应集》(上),第362页。

[129]殷啸虎主编:《宪法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89页。

[130]《入籍》,《郑观应集》(上),第440页。

[131]《入籍》,《郑观应集》(上),第440页。

[132]《郑观应集》(上),第440页。

[133]《郑观应集》(上),第441页。

[134]《郑观应集》(上),第442页。

[135]《郑观应集》(上),第441页。

[136]《郑观应集》(上),第441页。

[137]《郑观应集》(上),第441页。

[138]《郑观应集》(上),第441页。

[139]《郑观应集》(上),第4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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