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西人来华传教问题
(一)传教与不平等条约
鸦片战争前,中国封建统治者对西方基督教始终采取防范和限制的措施,而鸦片战争后,随着《黄埔条约》、《望厦条约》、《天津条约》等不平等条约的签订,基督教会的利益被系于西方资本主义列强的国家利益之上,传教被置于西方列强的政治力量保护之下。可以说,基督教会的传教事业是在西方殖民者坚船利炮的掩护之下,借助不平等条约的形式大肆进入中国的。
在国际公法的约束下,晚清政府不得不解除传教禁令,而传教士也根据一系列不平等国际条约获取了大量特权,如:1.根据《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所规定的领事裁判权,传教士得以享有不受中国司法制度管辖的特权。2.1858年,中国与英、法、美、俄四国签订天津条约。中国全面开放国土,允许洋人在各地游历,这样即表示一切传教的藩篱皆被撤去,整个国家皆可容许传教士自由传教。此外,《天津条约》又规定,中国政府有责任保护传教士及其中国信徒,免受不公平的待遇。3.《中法北京条约》容许传教士在各省租田买地,建造自便。诸如此类旨在保护传教士传教便利的特权条款在近代中国所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比比皆是。清政府在西方列强武力威胁下,不得不接受国际公法的拘束,以政府力量来保护西方教会的传教权。
传教,已成为不平等条约保护下的合法行为。一方面,从中西文化交流上来说,西方基督教的许多教义、仪式等内容和中国千百年来的儒教伦理道德大相径庭,中西文化之间因此产生了激烈的碰撞;另一方面,因为传教行为是在西方列强枪炮掩护下进入中国的,人们提到传教,脑海中自然而然地将它和不平等条约联系到一起,同时,一些传教士也是为殖民侵略服务,充当外国入侵中国的间谍。文化上的碰撞加上近代中国和西方列强之间的民族矛盾,使得各地教案不断,传教问题也成为近代中国社会的一大焦点。
(二)郑观应对传教问题的看法
作为一名对国际公法深有研究的思想家,郑观应对在国际条约法保护下的西人来华传教问题也有着自己的看法。这一看法起初比较激进,而随着他国际公法观的成熟,逐渐变得更加温和与务实。在鸦片战争后所签订的条约中,保护传教条款导致了传教士具有不受中国司法管辖的特权,他们和外国领事动辄介入中国的司法诉讼中,造成极多祸患和冲突;更重要的是,中国信徒被列在不平等条约的保护范围内,即意味着一旦一个中国人皈依基督教后,他就不再是普通的中国臣民,反倒成了国际条约,以至条约背后代表的外国领事和军舰的保护对象了。同时,部分传教士为殖民侵略服务,借深入内地之机暗中搜集中国情报,极大地危害了中国的国家安全。此外,一些传教士和加入教会的中国人凭借特权为非作歹,在当地影响恶劣,更加激化了中国民众与教会之间的矛盾。
在晚清政府接受种种不平等条约的束缚,赋予西方传教士种种特权之初,郑观应对传教是抱有强烈的抵触情绪的。在《易言》(36)的《论传教》篇中,郑观应对西方教会的传教行为大加抨击,他察觉到部分西方传教士在帮助外国殖民者侵华过程中所起到的帮凶作用,认为西人传教之目的在于“侦探华人之情事,欲服华人之心。阳托修和,阴存觊觎,互相联络”[91]。然而“中国既许洋人传教,不得不按照条约为之保护”[92],在国际公法和不平等条约的约束下,一旦出现教案,“地方官凡遇教民交涉之案,恐启衅端,先存戒慎;又不知外国例律,办理茫然,迁就定谳”[93]。郑观应认为西方传教士假借传教名义,在国际公法的保护下,行刺探中国情报,损害中国民众利益之实,然而地方官员由于害怕外国借端挑衅,加上不通外国法律,在华洋教案中往往迁就传教士一方,而案件作出有利于外方的判决后,“彼遂恃强多方要挟,有司既已革职,复请添开口岸;首犯既已抵罪,恣情另议赔偿。蔑理悖情,殊乖和约”[94]。列强乘机以教案为借口,要求中国开放通商口岸,对外国赔款,这些行为既不符合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郑观应认为“夫教士虽属西人,而进教者固中国黎民也”,对加入教会之中国民众,“开列姓名,报明地方官与该国领事注入册内,遇有事故,仍依华例照办,惟与领事会审。如无领事之处,专归地方官办理,然必须由地方官查无过犯,方准照条约保护。倘系现在案犯及先未报明注册者,概不作教民论,径由地方官自办,教士断不得过问焉”[95],郑观应建议清政府对入教之中国民众进行登记注册,中国教民与其他民众发生冲突,由地方官会同外国领事依照中国法律审判,而在没有领事之地,由地方官独自审判,但是须查明中国教民没有前科之后,方可对其适用条约规定,若是已有犯罪纪录或是没有申报注册的,一概不得视为教民受到国际条约保护,仍应由地方官根据中国法律独立审判,传教士不得不以领事裁判权为借口参与审判。郑观应的这一建议,是希望尽最大可能保留中国的司法主权不受领事裁判权的侵犯,避免中国的不法之徒以加入教会做掩护为非作歹,也是为了避免因传教问题而引起国际冲突,最终又损害中国国家利益。
随着郑观应与西方传教士交往的增多,他对传教士的了解也更加深入,相比于早期认定的传教士的种种不轨行为,郑观应对传教士的认识也有所改变。他在《盛世危言》的《传教》篇中写道:“近有久于中国者,不忍坐视其困,多将中外利病著书救世,如林乐知、李提摩太、傅兰雅、艾约瑟、花之安等辈是也”[96]。林乐知、李提摩太等传教士在引进西方社会科学思想,促进中西文化交流方面的贡献,使郑观应对传教士的评价也有所改变。但是,在传教士是否可以凭借国际公法和不平等条约来干涉华洋教案的问题上,郑观应仍然保持着坚定的反对态度,他主张:“民教一例,务持其平,此本中国自有之权,教士何劳过问?至教士所至之处,亦应归华官约束,有干预公事,挟诈侵权者,立即咨请该国公使饬遣回国,以儆效尤。”[97]郑观应认为不管是教民还是非教民,在法律面前都应当平等对待,这也是中国固有之主权,不应当由传教士来干涉,并且根据国际法上属地主义原则,传教士进入中国后,亦应受到中国政府及司法管辖,倘若传教士以不平等条约为借口干预中国政治,侵犯中国民众权益,则应由该国公使根据中国政府请求将其遣返回国,以儆效尤。郑观应在此已明确地提出了中国司法审判权力不受不平等条约约束,传教士也应接受中国管辖,更不得凭借不平等条约和国际公法来干涉中国的内政和司法。可见,在关于传教问题的看法上,郑观应对国际公法的认识比他写作《易言》(36)时有了进一步深化。当然,郑观应提出的须根据清政府的请求由传教士所属国公使决定遣返传教士的主张,毫无疑问是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的,因为对外卑躬屈膝的清政府既不敢提出这种请求,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公使会接受这样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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