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事裁判权对中国司法主权之危害
对于外国殖民者通过武力手段,利用不平等条约的形式在中国攫取的领事裁判权问题,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一书的《交涉上》篇中就充满义愤地指出:“中外通商日久,交涉之案层见迭出,卒未有办理公平,能折彼族之心而伸吾民之气者……夫洋务交涉之事甚凡,约其大纲:君民两大端而已。如杀伤、斗殴、焚毁、抢劫、占产、拐贩、债务、辛工以及碰船、碰车诸案,皆事之小者,关华民生计者也;侵越疆界,偷漏税款,违例便己,辟埠通商,以及传教建堂,游历杀伤诸案,皆事之大者,关君国安危者也。西人舟车所至,每以语言互异,律法不同,利己损人,任情蔑理。入国不问禁例,入乡不知土俗,在租界外创办之事,亦不禀准当道而后行。惯以恫喝之词,势迫力成,否则勒赔巨款。是以猜嫌易启,动至激成巨案。我中国顾全大局,忌开边衅,官长多从迁就,士民谁敢抗衡?如吴淞铁路电线,四川彝陵轮船等案,虽然无理,尚赔巨款。洋船撞毁华船,反咎以不谙趋避,或诬其桅灯不明,改重就轻,含糊了结。马车碾伤华人,反谓不知让道,祸由自取,扭赴公堂亦仅薄罚。……夫轮船飞驰于港汊,马车冲突于通衢,无事而带持军器,用人而刻扣工资,空盘倒账,袒庇教民,包揽关捐,掠贩人口,凡此种种妄为,亦西律所必禁,公法所不容,只以中、西刑法不同,彼族反能趋避,遇有杀伤交涉事件,华官以华法治华人,抵命之外,更断偿银,西官以西法治西人,罚锾之数且从轻减。如华官稍持公论,执公法条约以争,西官即回护故纵,并薄罚而不加。”[84]
郑观应在文章中指出:由于领事裁判权的存在以及中国封建刑罚制度的残酷,中外异法,使得西方侵略者常常以中国刑罚落后、审判不公为借口,通过领事裁判权来干预中国的司法主权,攫取殖民利益。当中国人与外国人发生冲突时,该外国人所属国的领事往往裁判不公,领事裁判权不仅直接违反了国际公法中国家之间不论大小强弱都是国际社会平等一员的原则。实际上,即使西方侵略者在中外不平等条约中将所谓的“公平审断”写入条约文本的规定,而在审判过程中,外国领事也总是违反这一条约规定,其所做出的判决结果甚至违反了他们本国的法律,而对本国公民定罪量刑畸轻甚至矫纵。然而中国公民由于要受到中国政府司法管辖,要适用中国封建刑法规定,因此同一行为反而量刑畸重,这对中国公民显失公平。郑观应对这种因为领事裁判权而造成的中外当事人同罪异罚的现象痛心疾首,大声疾呼清政府应当尽快改革司法制度,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取消西方国家通过不平等条约强加给中国的领事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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