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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主权应当收回

时间:2023-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关税主权应当收回(一)关税主权丧失对中国经济之危害税收问题涉及一个国家的主权,而西方列强为了向中国倾销商品,掠夺原料,一直企图对中国政府的税收权加以控制。因此,清政府应当废除这些已经严重干涉中国主权的税法规定。

一、关税主权应当收回

(一)关税主权丧失对中国经济之危害

税收问题涉及一个国家的主权,而西方列强为了向中国倾销商品,掠夺原料,一直企图对中国政府的税收权加以控制。鸦片战争后签订的各种不平等条约,对海关税以及清政府在内地征税的主权等一系列税收问题做出了规定,如《南京条约》规定中国不能根据本国利益和政策单独制定关税税则,只能和英国共同来“秉公议定”。随后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又按照英国方面的意见,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协定税则。除了海关关税外,西方资本主义列强还进一步对中国内地征税的主权加以控制,1858年的《中英天津条约》更确定了“子口关税”的办法,这样一来,外国资本主义就打破了从港口到内地的一切关税障碍,不必像中国商人贩运商品那样逢关纳税,遇卡抽厘,华商反而没有这种优惠待遇,因此这种关税制度在大大便利外国商品倾销的同时,也严重地阻碍了本国民族工商业的发展。为了完全控制中国的海关,英国侵略者还夺取了中国海关的行政管理权。1858年《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规定,“任凭总理大臣邀请英人帮办税务”,1859年,英人李泰国正式被清政府任命为第一任总税务司,其后继任的英人赫德更是盘距这一职务四十六年之久,制定并推行了一套由外国人管理的半殖民地的海关制度——通商口岸募用外国帮办税务章程二十七条,规定各关税务司及外国帮办人员均由总税务司募请、调派。西方侵略者正是通过上述种种手段,使清政府彻底丧失了税收主权和海关的管理权,进而控制了中国的财政金融命脉,干涉中国的内政外交。

作为一名由洋行买办演变而来的民族资本家,郑观应充分认识到关税主权和海关控制权的丧失对清政府的财政收入以及国内民族工商业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危害,他在《盛世危言》的《税则》篇中写道:“自道光二十二年大开海禁,与各国立约通商,洋人各货进口纳税后,即准由华商贩运各地……迨咸丰八年十一月中西重订条约,始定洋货、土货一次纳税,可免征各口征收者,每百两征银二两五钱,给半税单为凭,无论运往何地,他子口不得再征。其无半税单者,逢关过卡照例纳税抽厘。斯乃体恤洋商,恩施格外,较之华人其获利厚矣。”[2]郑观应认为由于清政府被迫签订了《中英天津条约》等不平等条约,使得外商在中国境内反而得到了华商难以享受的税收优惠,因此外国商品可以肆无忌惮地在中国倾销,使他们能够牟取较之华商远为丰厚的暴利。郑观应认为这种“子口关税”办法的实施,对于中国经济而言,“无异为渊驱鱼,为丛驱爵,不独张为幻,流弊日多,且先失保护己民之利权,于国体亦大有关碍也”。郑观应认为清政府对外商所实行的“子口关税”政策,乃是为政不善,将会失去民心,同时,这种关税制度也不利于清政府保护中国百姓尤其是民族商人的经济权利,对于中国的主权也是一种极大的损害。因此,清政府应当废除这些已经严重干涉中国主权的税法规定。

(二)收回关税主权的法律建议

关于清政府应当如何收回已经被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攫取的海关税以及内地征税权,郑观应在《税则》篇中也提出了如下几点建议:

1.根据国际公法修改和制定税则

作为一名较早接触到近代国际公法,认识到国际公法在近代国际社会之作用的资产阶级改良派思想家,郑观应在如何才能收回清政府丧失的关税主权和内地征税权的问题上,主张根据近代国际公法中的国家平等交往原则,运用国际公法来修改不平等条约中的税务条款,以维护中国的税收主权。他在篇中写道:“则洋人无所借口,华商不至向隅,似亦收回利权之要道也。或虑西人不允,请俟换约之岁预先叙明,如有不利吾民有碍吾国自主之权者,准其随时自行变更,以豫为日后酌改地步。况据《公法便览》第三章论邦国相交之权及款待外国人民之例,著说甚明,其二节 云:‘凡遇交涉,异邦客商一切章程均由各国主权自定。’实于公法吻合。彼虽狡悍,亦可以理折之也。”[3]郑观应建议清政府在和外国签署、交换条约文本之前,事先声明条约中如果存在损害本国国民利益和侵犯中国国家主权的条款,应当允许清政府可以随时修改这些条款,这也是为将来可能发生的修改条约情况预先做好准备,郑观应同时还举《公法便览》一书为证,证明其这一主张符合近代国际公法理论,即使西方列强在税收问题上如何狡猾凶悍,清政府也可以凭借这一公理使之折服。郑观应在考察西方税则之后,更是提出税则如何制定,完全属于一国主权事项,而不容他国干涉的正确见解,所谓:“税则随各国自定,而他国不能置议,欲增则增之,欲禁则禁之,以其货为内政而不妨由己定也。”[4]

就具体修改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税则问题,郑观应主张清政府可以学习西方国家的税法对此加以修订,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对外商和华商一视同仁收取同等数额的关税,所谓:“为今之计,不如裁撤厘金,加增关税,其贩运别口者仍纳半税,华洋一律征收。”[5]郑观应建议清政府裁撤厘金,增加关税,对通过口岸贩运到其他口岸的商品,不论是国货还是洋货,均须缴纳半税。

其二,模仿西方税法,对国民必需之物品减免税收,对并非相关国计民生的奢侈品加施重税,而对那些危害国民的货物则不准进口。郑观应“历考泰西各税额”,认为“大约本国所必需之物,其税必轻,或免税,以招徕之。……凡无益于日用之物者,其税必重,以其靡费于无用之地,欲民间恶而绝之。凡物有害于民生,如鸦片之类,不准入口”[6]。而“今之中西和约,凡进口之吕宋烟、洋酒只充伙食,概不纳税。泰西俱无此例,尤属不公”[7]。因此,郑观应建议清政府对这些商品“宜重订新章,一律加征”[8]

其三,学习西方,制定税法对本国商品出口予以减税或者免税的优惠,而对外国进口商品则加重征税。“泰西税法,于别国进口之货税恒从重,于本国出口之货税恒从轻,或全免出口之税。”[9]郑观应建议清政府也采用这种手段来鼓励出口,这样的话,“凡我国所有者,轻税以广去路;我国所无者,重税以遏来源。收我权利,富我商民,酌盈剂虚,莫要于此。”[10]

最后,郑观应主张清政府可以根据国际惯例,将加重征收关税作为他国对本国商品反倾销的报复手段,或者将减轻某种商品的关税作为对他国同样做法的友好回报。郑观应在《税则》篇中指出:“其或某国重收本国某货之税,则本国亦重收某国之税以相抵制;某国轻收本国某货之税,则本国亦轻收某国某货之税以相酬报。此又两国互立之法也。”[11]

2.收回海关行政管理权

清朝海关长期以来一直被以总税务司、英国人赫德为首的西方殖民者所霸占,各关税务司及外国帮办人员也均由总税务司募请、调派,“一切船只之进出,货物之稽征,皆委洋人经理,京都特设总税务司,各口海关则设正、副税务司,帮同监督经理榷政。税务司下又有帮办,自头等以至四等,每等皆分正、副。此外更有扦手,皆以西人承充,惟通事及办理汉文之书启、征收税项之书吏始用华人”[12],这使清政府彻底丧失了对海关的行政管理权,也是对中国税收主权的极大破坏。郑观应对这一现象痛心疾首,他在《税则》篇中强烈呼吁清政府应当从西方人手中收回海关行政管理权,以保护税收和经济主权。他写道:“夫中外通商数十余载,华人亦多精通税则,熟悉约章,与其假手他人,袒护彼族,何若易用华人之为愈乎?”[13]郑观应认为自《中英南京条约》签订以来,中国向外国开放通商口岸时间已有数十年,在总税务司和各关税务司里工作的中国人也多有精通税则,熟悉国际公约之人,应当由他们来行使海关的行政管理权,这样可以避免西方人乘占有海关之机,为其本国提供便利而损害中国的经济利益。

而在收回海关行政管理权的具体建议上,郑观应写道:“应请明定章程,择三品以上官员曾任关道熟悉情况者为总税务司。其各口税务司、帮办等皆渐易华人,照章办理,庶千万巨款权自我操,不致阴袒西人阻挠税则,不特榷政大有裨益,而于中朝国体所保全者为尤大也。”郑观应在此建议清政府应当制定海关章程,任命三品以上曾在海关任职并且熟悉海关情况的官员担任总税务司一职,而各通商口岸的税务司和帮办等职位,也都应逐渐改由华人担任,根据海关章程办理各种事务,这样一来,巨额的海关税收将会收回中国政府,不致于被西方列强私下所获取并用来干涉中国税则。郑观应认为,若能将海关行政管理权收归国有,不但对中国的出口贸易大有裨益,同时也是收回中国经济主权的象征,具有重大的政治和经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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