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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商律卫商保商

时间:2023-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制定商律卫商保商中国封建统治者一向重农轻商,视商业为末务。郑观应乃是其中最为活跃之人,他在多篇著作中都提到清政府应当速定商律以保商卫商,反映了他希望借助商律来振兴商务的思想。

二、制定商律卫商保商

中国封建统治者一向重农轻商,视商业为末务。19世纪末期,随着统治危机日益加深,清朝统治者不得不改变其产业政策,以扶持民族工商业发展。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先后进入帝国主义阶段的过程中,强迫清政府签订了《马关条约》、《辛丑条约》等不平等条约,外国资本取得在华设厂的特权,他们欺负中国对商务“没有定章”,以此“乘机愚弄,攘利侵权”,外国资本主义的经济侵略达到了又一个高潮,使中国的社会矛盾发展到了尖锐激化的程度。甲午战争以来“广开民厂”、“设厂自救”的呼声更形急迫,国内工商业者呼唤国家保护民族工商业的愿望更加强烈。[40]鉴此,国内有识之士纷纷要求清政府早日制定商律,以保障华商权益,发展民族工商业。郑观应乃是其中最为活跃之人,他在多篇著作中都提到清政府应当速定商律以保商卫商,反映了他希望借助商律来振兴商务的思想。

郑观应认为,“中国只有刑律,无民律、商律、报律、航海诸律,故商民讼事律多未裁,地方官与胥吏随意判断。商民负屈甚多。国家非有商律……商务必不能旺”。[41]此外,郑观应还提出,1882年上海发生的“倒账风潮”,使得中小型股份公司几乎全军覆没的那场金融危机,正是因为“中国不重商务,不讲商律,于是市井之徒彼此相欺,巧者亏逃,拙者受累”[42]而致,值此金融危机之后,华商“以故视集股为畏途,无怪乎不能与洋商争衡也”[43]

有鉴于此,郑观应在《商务二》篇中明确指出,“今欲整顿商务,必须仿照西例,速定商律”[44],“各国皆有商贾条例。……择其善者编定若干条,颁行天下。凡创商贾公司,必须具禀列明:股董何人?股本若干?所办何事?呈请地方官注册。如不注册,有事官不准理。庶几上下交警,官吏不敢剥削,商伙不敢舞弊。公司所用之人无论大小皆须熟悉利弊,方准采用,当道不得滥荐,举从前积弊一律扫除”。[45]郑观应建议清政府选择西方国家商事法律(主要是公司法)中立法水平较高的条文,将其编定为中国商律予以颁布。这样一来,凡是成立公司经商之人必须根据商律向地方官申报注册,若不去申报注册,则不能受到商律保护,地方司法官员也不得受理未注册的商民所提起的商事诉讼。郑观应认为在商律的约束之下,官吏不敢滥用职权,剥削商人,而商人在经营时也不敢舞弊,公司雇员根据真才实学来聘用。这样的话,就可以扫除以前的一切积弊,整顿商务,提高华商在“商战”中的竞争力。

除了看到制定商律在整顿商务,提高华商在“商战”中的竞争力方面的作用外,郑观应在《商战三》篇中还提到,“况遇商务讼案,华欠洋商,则领事任意要索不止,累及身家。洋欠华商,则领事每多偏视。于是华商或附洋行股份,坐沾余利,或雇无赖以为护符。故欲兴商务,必先能卫商保商,尤必须杜奸商以防逃闭”[46]。郑观应根据自己多年的从商经验,认为在涉外商务诉讼中,由于清政府没有制定商律,使得华商如有亏欠洋商的债务,外国领事则会依据其本国法律讨要,直至华商偿还为止,若洋商是债务人的话,则领事往往又以中国没有商律为借口想方设法拖欠,这样一来,导致有的华商或者通过依附于洋商来逃避债务,或者雇用无赖来拖欠不还。因此,要想振兴商务,首先必须要能保商卫商,而保商卫商的关键在于杜绝中外奸商逃避债务,这些都需要通过制定商律来实现。

最后,在制定和实施商律的问题上,鉴于商法“条目烦多”,郑观应建议清政府“须延访深明商律之人,将东、西洋商律参定颁行,俾可遵循”[47]。郑观应认为清政府只要制定出商律并颁布实施,如此一来,“庶奸商无弊可舞,自然日兴,公司大集,中国之利权不致外移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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