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分案处理原则
一、分案处理原则的含义和法律依据
分案处理原则,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应当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与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程序分离,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执行。确立分案处理原则的目的是充分保护进入诉讼阶段的未成年犯罪人,使其免受来自成年犯罪人的不良影响。
分案处理原则在联合国未成年人司法准则中有明确规定。例如,1955年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8条(d)项规定,青少年囚犯应同成年囚犯隔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第2款(乙)项规定:“被控告的少年应与成年人分隔开,并应尽速予以判决。”第3款规定:“少年罪犯应与成年人隔离开,并应给予适合其年龄及法律地位的待遇。”《北京规则》第13.4条规定:“审前拘留的少年应与成年人分开看管,应拘留在一个单独的监所或一个也拘留成年人的监所的单独部分。”
分案处理原则在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或者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都有所体现。从各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立法来看,许多国家都把分案处理原则引入到起诉、审判阶段,有的国家甚至还将其提前到侦查阶段。美国《青少年教养法》第5035节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的拘留,必须“拘留在司法部长的少年看守所或其他适当的羁押处所,除非执行逮捕的官员为保证对少年犯的监管或者确保他的或别人的安全认为有必要者外,不得拘押在监狱或类似的羁押处所。”日本法律规定,应把未成年犯和成年犯加以隔离,避免互相接触,即使在案件互有牵连的情况下,只要不妨碍审理,就应当在诉讼程序上分开进行。[18]
我国法律和相关解释中对分案处理原则也有所规定。例如,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69条第2款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规定:“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6条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六部门《配套意见》规定:“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一般应当分案起诉和审判;情况特殊不宜分案办理的案件,对未成年人应当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二、分案处理原则的理论基础
分案处理原则作为世界各国通行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基本准则,有助于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防止交叉感染。分案处理原则存在的理论基础有以下几点:
第一,案件类型与司法程序相对应的理论。任何司法程序形态,都必须遵循程序与案件(或者纠纷)相适应的原理。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对于轻罪案件,多适用简易程序;对于重罪或者较为复杂案件则往往适用普通司法程序。对于成年人刑事案件,多适用一般的司法程序;而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则均适用特殊的司法程序,或者说,法律对其均有一些特殊的规定,例如,对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公开审判,而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则以不公开审判为原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程序相比成年人司法程序,具有一定程度的非正式性,二者不可混用。
第二,分案处理有利于避免交叉感染。相较未成年犯罪人而言,成年犯罪人往往主观恶性较深,积习难改,若将其与未成年犯罪人羁押在一起,会导致成年人对未成年人“交叉感染”和有不良影响的渗透,造成犯罪未成年人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在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有些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避重就轻甚至当庭翻供、拒不认罪的种种表现,也很容易影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为了避免上述交叉感染现象的发生,有必要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别羁押、分别看管、分案起诉和分案审判。
第三,分案处理原则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特殊司法程序,可以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三、分案处理原则的内容和体现
分案处理原则在刑事司法活动的各个阶段都应有所体现,但总体上说,主要表现在分案侦查、分案起诉、分案审判和分押分管四个方面:
第一,分案侦查。分案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别立案,并设立专门的机构、指派专门的侦查人员进行侦查。《北京规则》第12.1条要求各国“为了圆满地履行其职责,经常或专门同少年打交道的警官或主要从事少年犯罪的警官应接受专门指导和训练,在大城市中,应为此目的设立特种警察小组。”两院两部《配套通知》规定:“对少年犯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公安机关应确定专门办案人员或者侧重办理少年犯刑事案件的人员,有条件的地方,也可设立专门机构。对少年犯的讯问要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审讯方式、方法,在讯问中应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疏导工作;了解少年犯作案的动机和成因,并记录在卷,以便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改进工作。”侦查机关通过专门机构、专门人员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分案侦查,可以在案件的一开始,就有针对性地对涉罪未成年人和涉罪成年人加以区别对待,尽早地避免其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交叉感染,从而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人,对其进行矫正和教育。
第二,分案起诉。分案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在不妨碍案件审理的前提下,对未成年被告人和成年被告人分别起诉。《最高检未成年人规定》第2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分案起诉: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分案起诉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的;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的;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
第三,分案审判。分案审判是指法院对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在不妨碍案件审理的前提下,应当分别审理。《最高法少年法庭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一般应当分案审理。对应当分案起诉而未分案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建议。”不过,分案审理这一做法并非十全十美,它主要的弊端在于:可能导致同一案件出现事实认定不一致,量刑不均衡,还可能引起诉讼成本的增加,司法资源的浪费。因而,应当针对每一起共同犯罪案件,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分案审理为原则,允许例外的情况下并案处理。在实行分案审理的案件中,一旦出现不适宜继续分案审理的情况,也应当及时予以并案审理。[19]
第四,分押分管。分押分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对涉罪未成年人适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要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关押看管。其次,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未成年犯要同成年犯分开,不能在同一场所执行。[20]但是,我国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有些地方将涉罪未成年人与涉罪成年人混押混管,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改造。因此,必须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分押分管,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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