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参与的合适成年人
一、合适成年人的范围和来源
基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立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重心不是“成年人”到场,而是“合适的”成年人到场。在英国,合适成年人通常是指被讯问人的父母、监护人或儿童保护组织的社会工作者,如果没有以上两种人员,则可考虑找其他受过有关培训的成年人,但不能是警察或受雇于警察署的人。此外,在英国,合适成年人被视为对未成年人的一种额外的、特殊的保护,不能由律师来替代。为了确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都能获得合适成年人服务,在政府支持下英国建立了全国合适成年人网,包括63个团体成员,一旦警察拘捕了未成年人,保证专业化的合适成年人可以在两小时以内到场。
在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合适成年人的范围包括法定代理人和其他合适成年人。但在试点地区的实践中,合适成年人仅指其他合适成年人。在本节中,除特殊注明外,合适成年人均指其他合适成年人。[7]合适成年人的来源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在某些地区,社会调查员兼任合适成年人的工作,例如,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委托首都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的司法社工从事社会调查工作,这些司法社工兼任合适成年人的工作。
从实践来看,合适成年人大多来自对未成年人保护事业较为热心、具备良好沟通能力、有相关未成年人工作经验的机关或团体。社工、律师、学校老师、共青团干部、妇联工作人员、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以及退休老干部等是合适成年人的主要来源。例如,在云南,由救助儿童会倡导和推动的未成年人司法分流项目中,合适成年人的范围和来源开始分为“五老”和“合适成年人”两种,“五老”是指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从领导岗位或其他重要岗位退休的老同志,其优势在于:他们的责任心强、有威望、工作经验丰富,特别是一些从公安司法机关退休的老同志,熟悉司法业务,人际交往广泛,便于在项目推进过程中与公检法等部门协调沟通。“合适成年人”是指年满20周岁,大专以上文化,有一定社会工作阅历,热心社会工作,有教育学、心理学及法学等相关知识背景的非公检法机关在职人员。合适成年人的优势在于,他们有专业知识背景、热心社会工作、年轻有活力。项目初期,“五老”与“合适成年人”做比较明确的区分,两者的职责和作用亦不完全相同;随着项目的推进,二者工作内容逐步重合,不再做明确区分,以“合适成年人”统称。又如,在北京市,合适成年人的来源包括团干部、司法社工、教师、居住地基层组织代表、律师和其他热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人员。截至2013年1月17日,北京市已组建起360人规模的合适成年人队伍。但具体到每个公安司法机关,合适成年人的来源又有所不同。以检察系统为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司法局指派律师担任合适成年人,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委托专业的司法社工担任合适成年人,在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参与讯问(询问)的合适成年人则有教师、青少年社工、共青团员、居委会工作人员。
社工、律师、学校老师、共青团干部、妇联工作人员、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以及退休老干部等其他热心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人员担任合适成年人各有其优劣势。
(一)社工担任合适成年人的优劣势
社工担任合适成年人的优势主要在于其从事相应社会工作的专业性,这种专业性无疑有助于其承担讯问时在场这一基本职责和其他扩展职责。但是,由于他们同时还承担着大量的其他本职工作,讯问时在场易被视为“副业”而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同时,由于大部分社工缺乏专门的法律培训,这也会影响到其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的实际效果。另外,在社工大规模参与刑事司法程序的情况下,由于社工在具体案件中的参与通常是“自动配置”的,很可能出现不同的社工在对同一个未成年人的不同讯问时在场以及不同的社工分别负责讯问时在场与之后的社会调查与跟踪帮教的情况,甚至出现一个未成年人在一个刑事司法程序中接触3~4名社工的情况。这些会导致作为合适成年人的社工与未成年人接触时间较短,难以在短时间内与未成年人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影响了合适成年人作用的发挥。同时,社工参与需要成熟的社工体系和有力的资金保障等客观条件,这些客观条件成为制约社工参与推广的主要原因。
(二)律师担任合适成年人的优劣势
就律师担任合适成年人是否恰当的问题存有不同的观点。反对的理由主要是,合适成年人需要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保持中立,而律师所具有辩护的职业惯性难以确保律师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保持中立。也有人认为,律师办理案件主要是为了钱,并不真正关心未成年人,在保障未成年人权利方面可能不如其他人员更尽职尽责。此外,法律援助律师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的手续过于复杂也是反对的理由之一。支持的理由主要是,律师比其他人员更精通法律和司法程序,能够有效监督办案人员,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不被侵害。律师担任合适成年人在这一方面的优势得到了大部分人的肯定。
律师担任合适成年人的另一个问题是担任了合适成年人的律师能否继续担任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厦门市同安区明确规定担任合适成年人的律师不得再担任该未成年人本案的辩护律师。北京市海淀区的实践中曾有一起案例,律师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旁听讯问后,又以同一未成年人的指定辩护律师身份参加了该案审判程序。对于这种情况是否合适,也有不同的观点,大部分办案人员和律师认为,这种情况导致律师两种角色的冲突,应尽量避免。但也有的办案人员和律师认为,律师先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能够尽早了解案情和接触犯罪嫌疑人,对于后面的辩护帮助很大,这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辩护权。
(三)学校老师、共青团干部、妇联工作人员、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人员以及退休老干部等其他热心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人员担任合适成年人的优劣势
这部分人员担任合适成年人大多出于对公益事业的热爱,工作热情较高,能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以缓解合适成年人数量不足的问题,而且这些人员通常都有较为丰富的工作阅历和较强的沟通能力,有的本职工作也与青少年工作相关,在与未成年人的沟通上具有优势。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这些人员多为兼职担任合适成年人,担任合适成年人需要与其本职工作相协调,可能出现无法兼顾的情况。有的地方合适成年人由退休老干部兼任,但是由于他们年龄较大、精力有限,也会出现无法适应高强度的讯问工作的情况。另一方面,这些人员大部分不具备法律背景与知识,对讯问与刑事司法程序了解不够,不利于履行监督和沟通职能。[8]
二、合适成年人的条件
合适成年人的来源并不一定都适合担任合适成年人。担任合适成年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最高检未成年人决定》对担任合适成年人的条件所提出的要求是:热心未成年人工作,掌握一定未成年人心理或者法律知识,具有奉献精神和责任感的人士。
在实践中,各地对担任合适成年人的人选也都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合适成年人的条件通常包括政治素质、法律知识与实践经验、身体和年龄等。例如,在云南,由救助儿童会倡导和推动的未成年人司法分流项目中,在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玉溪市红塔区和红河哈尼族自治州蒙自市,担任合适成年人的条件是:有完全责任能力,品质优秀,热爱、关心青少年工作,有责任心、有一定社会阅历及工作经验,并充分考虑“有利工作、就近参与”的原则。在昆明市盘龙区,担任合适成年人的条件是: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热心于社会工作和青少年工作,乐于奉献;有一定教育学、心理学、法律知识,能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又如,首综委预青组联发[2012]6号文件第7条规定,担任合适成年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良好道德品质,身心健康的成年人,且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较强社会责任感,热心未成年人工作;(2)具有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一定的社会阅历和较强的思想教育工作能力;(3)热心公益并自愿参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4)具有一定的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支持;(5)涉案未成年人为女性的,合适成年人应优先从女性合适成年人中选择。
首综委预青组联发[2012]6号文件第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合适成年人:(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3)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4)已接受案件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担任案件的证人、鉴定人,担任相关部门的办案人员及成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5)其他不适宜担任合适成年人的情形。
三、合适成年人的职责
不论是法定代理人还是其他合适成年人,他们的职责均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诉讼中进行监督、沟通、抚慰和教育等活动。其他合适成年人实际承担着“代理人”的责任。这一职责要求合适成年人在诉讼中应起到缓解未成年人紧张情绪,关心未成年人身心及生活情况,帮助未成年人理解诉讼行为的意义以及其语言、行为的后果,监督司法程序正当合法等作用。合适成年人是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益不受侵犯,诉讼权利有效行使的协助人。合适成年人在场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9]
四、合适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适成年人的权利
合适成年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享有下列权利:(1)有权从公安司法机关了解到场所帮助的涉案未成年人的自然情况、涉案罪名等基本情况;(2)在参与诉讼活动时,有权在办案人员的陪同下与所帮助的涉案未成年人当面会谈,了解其健康状况、权利义务知晓情况、合法权益有无遭受侵犯等情况;(3)有权阅读其到场参与的讯问、询问笔录或者庭审笔录,可以对笔录记载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提出口头意见和建议,并将合适成年人到场情况在笔录上确认及签字;(4)对讯问、询问、审判中发生的违法、不当行为提出意见。
对于被羁押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为合适成年人的参与提供便利。在进入看守所时,只要出具公安司法机关的“合适成年人介入讯问通知书”并附有合法身份证件,看守所即应允许其进入参与讯问。同时,应尽量提供专门的、人性化的讯问场所,按照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不要用栏杆将讯问人员、合适成年人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完全隔开,以影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合适成年人的协商沟通。合适成年人应安排在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邻、相近的地方,不能像讯问人员那样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向而坐。
(二)合适成年人的义务
合适成年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帮助涉案未成年人正确理解讯问、询问、庭审的含义,不得以诱导、误导等行为妨碍司法活动;(2)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及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3)在案件办理结束后,应有关部门要求,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回访、帮教工作;(4)在到场陪同涉案未成年人参与讯问、询问和法庭审判等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合适成年人的工作原则
总结试点地区的实践经验,合适成年人的工作原则包括:
(1)非歧视原则:依照《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和相关解释,所有未成年人均享有平等的权利(包括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载列的权利)。
(2)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在一切刑事司法活动中,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
(3)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
(4)以人为本,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充分体现人性。
六、合适成年人的工作纪律
合适成年人开展工作,应当遵守一定的纪律。例如,首综委预青组联发[2012]6号文件第23条规定,合适成年人有如下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应当建议更换合适成年人,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选聘部门:(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3)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4)已接受案件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担任案件的证人、鉴定人,担任相关部门的办案人员及成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5)其他不适宜担任合适成年人的情形。
在云南,由救助儿童会倡导和推动的未成年人司法分流项目中,合适成年人的工作纪律包括有效履行职责和工作禁止两个方面。有效履行职责包括:要求合适成年人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讯问、诉讼地点,合适成年人到达维权现场的时间一般为30分钟之内;开展维权工作不得少于二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参加一方或共犯中一人的维权及背景调查;对女性当事人的维权诉讼活动,必须有女性合适成年人参与等。工作禁止包括:不得利用合适成年人身份,与当事人和监护人建立除工作以外的其他关系;不得接受当事人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赠与的钱物;不得要求当事人或其亲友办理与案件无关事项;合适成年人应严守办案机密,若有违反,立即解聘,并视情节追究责任等。
七、合适成年人的培训
为了提高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质量,应当对合适成年人开展培训。例如,在北京市,首综委预青组联发[2012]6号文件第24条规定,市、区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办公室应定期组织对合适成年人进行业务培训。
在云南,由救助儿童会倡导和推动的未成年人司法分流项目中,对合适成年人的培训工作非常重视,形成了省项目办纵向和各地试点办公室横向的双向培训机制,培训的方式有举办培训班、座谈会、组织实习等,培训的内容围绕如何有效履行合适成年人的职责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的理念、制度等展开。
八、合适成年人的薪酬
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司法活动,应当享受一定的报酬。获得报酬是合适成年人的一项权利。在云南,由救助儿童会倡导和推动的未成年人司法分流项目中,根据《云南省关工委未成年人司法项目试点财务管理规则》以及有关财务规定,合适成年人的薪酬由项目试点经费支出,由各试点地区制定预算后,报省项目办,经批准后下拨各个试点地区,由各试点办公室向合适成年人发放薪酬。对专职“合适成年人”按月以工资的形式发放薪酬,对“五老”和兼职“合适成年人”根据工作内容以工作补贴的形式发放薪酬。专职合适成年人工资,参照当地社区聘请的工作人员工资预算。专职合适成年人工资为每月1 650元,项目办为他们缴纳五险一金。“五老”的补助为每月500元。根据省项目办《兼职合适成年人工作补贴标准(暂行)》的规定,兼职合适成年人每对一名工作对象进行维权,发放30元补贴。
在北京市,首综委预青组联发[2012]6号文件第22条规定,办案机关应当为合适成年人参与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第25条规定,各区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应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施争取资金、政策支持。虽然首综委预青组联发[2012]6号文件没有明文规定合适成年人的薪酬,但在实际工作中,公安司法机关或者有关机构、组织会给合适成年人发放薪酬。据悉,合适成年人每到场一次,北京团市委补贴合适成年人50元,各区县可根据自己情况对合适成年人增加补贴数额。
九、合适成年人的绩效考核
参与刑事司法程序的合适成年人有认真履行职责的,也有违反相关义务的,应当对合适成年人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例如,首综委预青组联发[2012]6号文件第24条规定,应当对合适成年人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表现突出的予以表彰。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或因其他事由不适宜担任合适成年人工作的,应当及时更换。
在云南,由救助儿童会倡导和推动的未成年人司法分流项目中,各地试点办公室定期对合适成年人的工作成效进行考核,有的试点地区还针对如何进行绩效考核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例如,红河哈尼族自治州蒙自市试点办公室制定《“合适成年人”工作要求及考核标准》,对合适成年人的日常工作、维权、司法分流、帮教、社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均规定了绩效评分标准,包括处罚与奖励两方面。处罚方面:未能按要求完成工作的,予以扣分。例如,因自身原因不能百分之百的参与维权,每件扣2分;填写工作日志,无相应附件以及材料的,每差1份扣1分;无特殊情况拖延、推诿项目办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扣2分;接通知后不及时到场参与维权工作,扣2分;每月按时到派出所收集统计报表,于次月5日前交办公室,并认真核对统计报表的数据,数据出现差错或者不按时交报表,扣1分。奖励方面:对认真完成工作且取得良好效果的,予以加分。例如,组织了社区、学校青少年开展集体活动的每次加5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