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合适成年人参与的程序
一、法定代理人参与的优先性
如前所述,在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适成年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和其他合适成年人。因此,合适成年人参与也可分为法定代理人参与和其他合适成年人参与两类。
在适用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时,应当保障法定代理人参与的优先序位。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是最为关心未成年人的人,同时,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对于教育和矫正未成年人有着天然的优势和不可推卸的责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也是最为关心案件的进程和结果的人。此外,我国最先确立的就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参与制度,其在实践中也相对成熟。
具体来说,在法定代理人可以到场的情形下,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优先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只有在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情形下,才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具体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中的什么人到场,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意愿,一般来说,应当征得未成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果未成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可由有关部门更换另一合适成年人。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的程序
总结试点地区的经验,一般来说,合适成年人参与应当遵循如下程序:
(一)通知与受案
办案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当在第一时间通知合适成年人的机构或组织,该机构或组织以一人一案为标准受案和立案。
(二)选派合适成年人
合适成年人的机构或组织及时选派一名合适成年人履行到场职责。
(三)合适成年人参与
(1)向办案人员介绍身份。合适成年人到场后,应当首先向办案人员介绍自己的身份及来意,办案人员核实合适成年人的身份。
(2)了解情况和告知权利、义务。合适成年人向办案人员了解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办案人员告知合适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
(3)向未成年人介绍身份。合适成年人向未成年人表明自己的身份和来意,告知未成年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与未成年人简单会谈。
(4)见证讯问(询问)或审判过程。如果讯问(询问)人员或审判人员讯问(询问)有不适当或者违法之处,予以纠正;帮助未成年人理解讯问(询问)人员或审判人员所提问题的含义。
(5)在讯问(询问)或者庭审笔录上签字。诉讼活动结束时,讯问(询问)笔录或者庭审笔录应交未成年人及到场的合适成年人阅读或向其宣读,经核实无误后由未成年人及到场的合适成年人签字确认。
三、合适成年人未参与的法律后果
为了保障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贯彻实施,应当在《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解释中进一步明确未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以及合适成年人未到场对于讯问(询问)的法律后果。换句话来说,合适成年人未到场情形下所取得的口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是否为非法证据?应否排除?
一般认为,虽然《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解释没有规定未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以及合适成年人未到场对于讯问(询问)的法律后果,但既然《刑事诉讼法》没有留下合适成年人未到场可以讯问(询问)的余地,并且《刑事诉讼法》第54条明确规定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排除,因此,合适成年人未到场情形下取得的口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应当属于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予以排除。
此外,对于公安司法人员没有通知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询问)或审判的,应当追究公安司法人员相应的责任,对其实施纪律制裁和惩戒等。
【注释】
[1]姚建龙.权利的细微关怀——“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的移植与本土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3
[2]刘芹.中欧少年司法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讨会”会议综述.青少年犯罪问题,2003(3)
[3]姚建龙.英国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及其在中国的引入.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4)
[4]徐美君.警察讯问和羁押期间未成年人待遇状况调查报告.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1)
[5]李丽.保护涉罪未成年人从找个临时家长做起.中国青年报,2012年4月15日
[6]李丽.保护涉罪未成年人从找个临时家长做起.中国青年报,2012年4月15日
[7]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理论界和实务界探讨合适成年人,均指的是法定代理人之外的其他合适成年人。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合适成年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和其他合适成年人。
[8]何挺.“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实证研究.中国法学,2012(6)
[9]宋英辉.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模式原则与制度构建.人民检察,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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