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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

时间:2023-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决定逮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相较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有着一些特殊要求。案件进展情况告知制度指的是人民检察院向未成年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及其家属告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进展情况。

第三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决定逮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相较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有着一些特殊要求。例如,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注意是否有被胁迫情节,是否存在成年人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方法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情况。不过,最具特色的两项制度是案件进展情况告知制度和羁押必要性评估制度。

一、案件进展情况告知制度

案件进展情况告知制度不但适用于审查逮捕阶段,也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案件进展情况告知制度指的是人民检察院向未成年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及其家属告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进展情况。

案件进展情况告知制度在联合国司法准则中有所体现。例如,《北京规则》第10.1条规定:“一俟逮捕就应立即将少年犯被捕之事通知其父母或监护人,如无法立即通知,即应在随后尽快通知其父母或监护人。”

在我国,相关解释也对案件进展情况告知制度进行了规定。例如,《最高检未成年人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要求,告知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进展情况,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和解释。”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未成年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及其家属往往对案件进展十分关注。确立案件进展告知制度不仅有利于保障他们的知情权,也有利于稳定他们的情绪,为进一步做好亲情感化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羁押必要性评估制度

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的特点以及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注重保护的目的决定了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羁押的强制性措施的适用上比成年人有着更高的要求,即有着严格于成年人的羁押必要性评估。羁押必要性评估制度是慎用强制措施和严格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原则的要求。根据《最高检规则》、《最高检未成年人规定》等相关解释,羁押必要性评估制度包括如下内容:

(一)羁押必要性评估的内容

《最高检规则》、《最高检未成年人规定》等相关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以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后态度、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据此,羁押必要性评估的内容包括:(1)对犯罪事实的审查。一是确定犯罪行为本身属于罪行较轻还是罪行较重,二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2)对主观恶性的审查。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平时表现、犯罪动机、犯罪手法、认罪悔罪态度等内容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3)对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的审查。即根据犯罪嫌疑人家人或者所属学校、单位、社区对其的态度、管教能力等,来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被监护、被帮教条件。(4)对妨害诉讼可能性的审查。即根据证据的收集调取情况、同案犯的在案情况、犯罪嫌疑人自身的情况来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逃跑、自杀、被害、串供、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诉讼的可能性。

(二)羁押必要性评估的结果

根据《最高检规则》、《最高检未成年人规定》等相关解释,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评估,有两种不同结果:

(1)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

(2)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准逮捕:①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②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③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④犯罪后如实交代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⑤不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⑥属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⑦其他没有逮捕必要的情形。对于具备上述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前,应当审查其监护情况,参考其法定代理人、学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进行具体说明。

此外,对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难以判断,影响对该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认定的,应当不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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