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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机构和人员的专门化

时间:2023-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机构和人员的专门化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机构和人员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核心和关键。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机构的建设主要体现为少年法庭的建设。

第二节 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机构和人员的专门化

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机构和人员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核心和关键。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一直在不断地探索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机构和人员的建设。

一、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机构的专门化

《最高法解释》第462条规定:“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统称少年法庭。”如同《最高法少年法庭意见》所指出的,少年法庭工作是人民法院开展未成年人司法维权、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平台。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机构的建设主要体现为少年法庭的建设。

(一)少年法庭的建设

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率先成立了少年刑事合议庭,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由此诞生。因为特定的历史背景、法律依据等因素的考虑,当时的少年法庭实质只是附设于刑庭的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该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对传统的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程序、审判形式、方法和内容进行了创新式的改革,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对传统的刑事审判制度是一个大胆的改革。[5]1987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起了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公检法司“一条龙”配套协作的制度,初步形成了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羁押、侦查、起诉、审判、辩护、管教的工作体系;1990年长宁区人民法院率先在庭审中增加了法庭教育阶段。[6]一般认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合议庭的成立标志着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在我国开始得以诞生。

对于少年合议庭的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号召全国有条件的法院都可以进行试点。经过三年多的探索,全国有100多个基层法院,11个中级法院推行了上述审判方式,并取得了积极的效果。[7]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以及1988年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交流会上明确表示在全国法院系统推广少年法庭“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改革经验。自此以后,少年法庭在全国迅速发展起来。据统计,到1990年年底,全国法院系统已经建立了862个少年法庭。[8]

在少年法庭数量迅速增加的同时,少年法庭的形式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1988年7月,为了使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进一步专业化、制度化,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将少年合议庭从刑事审判庭中分离出来,成立了与其他业务庭同等建制的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之后全国各地法院又纷纷仿效,这种机构曾一度成为未成年人审判的主要组织形式。[9]1991年8月22日,为了探索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对未成年人实施全面司法保护的新途径,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创建了综合审理各类少年案件的审判组织——少年综合案件审判庭。这一新生事物的出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并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赞扬,成为其他法院效仿的对象。[10]至此,全国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已经形成了如下三种基本模式:设在刑事审判庭内的少年案件合议庭、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庭、少年综合案件审判庭。为加强对下指导、协调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建立了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并设立了办公室,负责对全国少年法庭审判工作开展监督指导。[11]

此后,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案源减少这一状况,江苏省连云港市于1998年5月在全国率先实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改革工作。[12]由于这项改革对于解决当前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普遍存在的案件“吃不饱”问题确实有一定的成效,因此,连云港市开创的指定管辖制度被作为一项改革壮举迅速在全国许多法院予以推广,如黑龙江、江苏、上海、河南、福建、天津等地的许多法院纷纷效仿连云港市的改革经验,先后进行了指定管辖改革试点工作。例如,1999年,上海对少年庭的格局进行调整,将20个区县法院的少年庭精简到长宁、普陀、闸北、闵行4个,指定这4个少年法庭管辖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为了指导少年法庭的工作,总结和推广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2001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法未成年人规定》明确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者由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统称少年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少年法庭指导小组,指导少年法庭的工作,总结和推广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应当有专人或者设立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指导工作。”200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全国法院第五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上指出:“条件具备的人民法院,可以设置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受理刑事及民事案件。”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组织召开了“全国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会议”。2006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全国确定18个中级人民法院为试点单位,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13]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2007年3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计划通过试点并逐步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推动全国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14]

为切实执行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努力实现未成年人司法审判制度改革的工作目标,积极促进少年法庭工作的规范发展,大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2010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法少年法庭意见》。该《意见》指出:“各级法院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少年法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切实关心和支持少年法庭机构建设,为少年法庭工作全面、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各级法院应当针对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的特点,加大对少年法庭在经费、装备和人员编制方面的投入。”《最高法少年法庭意见》对建立健全少年法庭机构提出了具体要求:

(1)最高人民法院设“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并在研究室设“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国法院少年法庭的日常指导工作。

(2)高级人民法院设“少年法庭指导小组”,组长由副院长担任,小组成员应当包括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各相关审判庭和行政部门负责人。高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下设“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少年法庭的日常指导工作。“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设在研究室或者审判庭内。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内分别设立未成年人案件合议庭。暂未设立合议庭的,应当指定专职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官。

(3)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需要,逐步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建设。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设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暂未设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内分别设立未成年人案件合议庭,或者指定专职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官。

(4)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也可以根据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要求,设立统一受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庭。未设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或者未设立统一受理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内分别设立未成年人案件合议庭,或者指定专职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官。

(5)高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及未成年人案件合议庭的设立、变更情况,应当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的设立、变更情况,应当逐级报告高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

《最高法解释》重申了《最高法少年法庭意见》的相关要求。其第462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尚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者由专人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

当前,少年法庭的组织形式大体上包括以下几种:(1)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专门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附设于刑庭内,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3)综合性少年案件审判庭。这种少年庭不仅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还受理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15]截至2011年7月的统计显示,全国共有少年法庭2 331个,其中刑事审判庭390个,综合审判庭357个,固定合议庭1 584个。[16]截至2011年7月的统计显示,既无机构也未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院数量为323个,与2007年的统计数据相比减少了31个,略有下降。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数为1 304人,比2007年的统计数据增加了446人。[17]可见,自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成立少年刑事合议庭,27年来,我国的少年法庭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二)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

少年法庭受理的刑事案件的范围是:

(1)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案件。

(2)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3)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法院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

二、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人员的专业化

审理对象的特殊性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培养建立一支稳定的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专业素养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队伍,从而不断提高审判工作质量。[18]《最高法少年法庭意见》指出,要注重队伍建设,提升少年法庭法官的整体素质。《最高法未成年人规定》、《最高法少年法庭意见》和《最高法解释》并就如何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队伍建设,提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具体方案:

(1)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审判人员进行,并应当保持有关审判人员工作的相对稳定性。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心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并经过必要培训的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退休人员担任。

(3)各级法院应当加强少年法庭法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升少年法庭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少年法庭法官业务培训。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也应当以多种形式定期开展少年法庭法官的业务培训。

截至2011年7月统计显示,全国少年法庭法官数量为7 427人,书记员2 766人。与2007年的统计数据相比,法官增加了409人,书记员增加了558人,上升幅度平稳。[19]在全国7 427名法官中,男性为3 786人,占法官总数的51%,女性为3 664人,占法官总数的49%。其中,35周岁以下的法官人数为1 782人,占法官总数的24%;35周岁至45周岁的法官人数为3 749人,占法官总数的50%;45周岁以上的法官人数为1 919人,占法官总数的26%。从上述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各级法院从少年法庭的专业性及特殊性的角度,在配备少年法庭法官上基本做到了男女比例均衡,年龄结构科学。[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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