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化
一、律师是涉罪未成年人的主要辩护人
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法律援助辩护三种。其中,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法律援助辩护是指在遇有法定情形时,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在法律规定的辩护人中,律师是最主要、也是最有能力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人选。一方面,律师是职业法律服务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熟悉辩护业务。同时,律师必须遵守严格的执业纪律,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因而整体上能圆满完成辩护任务。另一方面,法律赋予了律师较其他辩护人更多的权利,对律师行使辩护权的限制相对较少,这就使律师有行使辩护权的充分条件,能更好地完成辩护任务。
律师是依照法定程序具备律师资格,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或者司法考试,但未登记注册的,不得以律师身份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
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法律援助辩护只能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涉罪未成年人都是由律师担任辩护人,律师是涉罪未成年人的主要辩护人。
二、未成年人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化建设
未成年人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化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专人办理原则对未成年人刑事辩护业务和刑事辩护律师所提出的要求。
基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的特殊要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区别于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律师。随着我国律师从业人数的增多和律师行业的进一步规范、发展,律师所从事的业务也必将向专业化发展。因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由专门从事未成年人刑事业务的律师办理,也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刑事业务的律师办理。这与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检察、审判、执行的机构和人员的专门化和专业化也是相适应的。
具体来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应当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犯罪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热心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并经过必要的培训。据悉,2003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截至2009年9月,全国28个省级和87个地市级律协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而截至2010年8月,全国已有超过8 000名律师加入了“中国律师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协作网”。这是一个非常好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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