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 某中医门诊部治肝假药案
关键词
药品管理法 假药 药品生产许可证
处理要点:
本案为行政执法部门对未经批准生产药品的行为进行行政执法。主要措施是依法取缔某中医门诊部的制剂施设备,没收违法的药丸、售药所得款项,并处罚款。
相关法条
《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七十三条
事实概要
武汉市某药监部门突查武昌某中医门诊部,查获400余袋无文号治肝假药和60多瓶水剂。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位于武昌紫阳路的某中医门诊部一楼药房进行检查,发现400余袋紫色、棕色、黑色的药丸,外包装塑料袋上无任何标示,以及60多瓶褐色水剂一批。药房处方上,记录有转阴1号、5号、6号记录。这些无文号药剂是该门诊部肝病和耳鼻喉专科用药。专科承包人张某交待,他来自广西,这些无文号的药丸是所谓的“转阴排毒丸”,是在门诊后的注射室里分装的。张某与门诊的合同中显示,他每年向门诊部交纳“管理费”10万元。该门诊部和张某拒不交待药品来源、价格和使用数量。
处理要旨
【处理结果】
武汉某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缔某中医门诊部的制剂设施设备,没收违法的药丸、售药所得款项,并出罚款。
【处理理由】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案例评析
一、问题要点
本案属于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的行为认定问题。
二、重点解说评析
该中医门诊部的制药行为违反了药品生产的相关规定,属于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的行为,该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在:
1.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2.未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某中医门诊部擅自分装的“转阴排毒丸”未经批准,属于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假药。
对于该违法行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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