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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解释

时间:2023-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六节 民法的解释一、民法的解释民法的解释,有广义、狭义两种。另一种情形是针对民法规范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的条款专门进行解释。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实践中,第二种形式的立法解释难得见到。2.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指作为最高国家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法律规范所做出的解释。司法解释权应当专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唯一能对立法进行司法解释并具有适用上的约束力的解释机关。

第六节 民法的解释

一、民法的解释

民法的解释,有广义、狭义两种。狭义的民法解释,是指在实施民法的过程中,对法律规范的意义、内容,包括法律规范使用的概念、术语、适用对象等所作的阐释与说明,特别是在法律规范的含义不明确、不清楚时为法律的司法适用而进行的解释。广义的民法解释,不仅包括对法律规范内容含义不明确、不清楚时的解释,还包括对法律规范的有无进行的判断、在没有法律规定时进行的漏洞补充和价值补充。

二、民法的解释方法

(一)民法解释的类型

依据解释法律的主体及效力的不同,民法的解释方法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指立法机关对法律规范所做的解释。其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在法律规范中直接针对法律规范中的某些概念、术语等进行的解释,如《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属此类解释。另一种情形是针对民法规范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的条款专门进行解释。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实践中,第二种形式的立法解释难得见到。

2.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指作为最高国家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法律规范所做出的解释。司法解释权应当专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唯一能对立法进行司法解释并具有适用上的约束力的解释机关。

3.学理解释

学理解释,指由法律职业工作者、研究者对民法规范所作的解释。学理解释是民法学理论研究的应有之义,尽管它不具有适用上的约束力,但它对于探讨法律真谛、发现法律价值、引导立法与司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民法解释采用的方法

民法解释采用的方法,以下三种为最常见:

1.文义解释方法

文义解释也称字义解释,指按照民法规范条文所用的文字、词句、用语的使用方式,阐释民法规范的意义和内容。文义解释是其他解释方法适用的前提。

准确、合理、严格的文义解释能够保证法律规范所使用的语言文字内涵和外延的统一性,进而保证法律适用的可预期性和稳定性,避免对同样的语言文字作出不同解释的现象,进而避免同案异判的情形,也可防止法官和仲裁员在解释法律时的恣意。文义解释是法官探寻法律规范意义的出发点。

2.体系解释方法

体系解释,指以法律条文在该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地位以及上下相关条文为依据,对民事规范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的解释。

体系解释着眼于法律条文在整个法律规范以至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可以避免割裂该条文与其他相关条文的内在逻辑联系,进而得出更符合立法意旨的解释。体系解释的最主要功能在于当发生数个法律条文相互冲突或不协调而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困难时,可以通过体系解释寻找最合理的判断,有利于克服法律条文之间的不协调和冲突,避免法律适用效果的抵消。

3.目的解释方法

目的解释,指以法律的目的来阐释法律条文的含义。法律的目的分为具体条文的目的和法律体系的目的。

目的解释在学理上可以分为主观目的解释和客观目的解释。

主观目的解释强调法律解释在于探讨立法者于制定法律当时事实上的意图,并以此为法律解释的边界,不能逾越此边界,否则解释法律就有可能嬗变为制定法律。

客观目的解释强调法律解释的目的在于探究和阐明这种法律内部合理性所要求的各种目的,探寻法律自身的合理目的和社会功能。

三、法律适用中法律补充的方法

法律补充方法主要适用于出现法律漏洞时和法律未做规定时的两种情况。

(一)出现法律漏洞时的法律补充方法

法律漏洞,指关于某一个法律问题,法律依其内在目的及规范计划应有所规定而未作规定的情形。这时,就需要以漏洞补充的方法进行解释。法律漏洞填补方法的原理与法律解释有异曲同工之妙,其旨意均在于通过司法者的创造性活动克服制定法的局限性,准确释法,实现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之终极价值。

法律漏洞填补方法主要有类推、目的性扩张和目的性限缩三种。

1.类推

类推,指无法律明文规定可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但存在与该案件性质相关的类似的规定时,可依照此最相类似的规定予以适用,解决争议。例如我国《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这一规定即是对类推适用的规定。

2.目的性扩张

目的性扩张的漏洞填补方法,指根据已有的相关条款的立法目的而推导出遗漏的规则应有内涵,扩大相关条款的适用范围,进而扩大法律涵盖社会生活的范围,弥补制定法的局限性。例如我国《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为有效合同,但未规定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是否有效,依目的性扩张的填补方法,该条应当适用于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情形。

3.目的性限缩

目的性限缩之填补方法,指限制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或适用条件,使其不能被一般性地加以适用。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若以文义解释,如不以营利为目的则可不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则对自然人肖像权的保护殊为不利,故应将此条文的含义通过目的性限缩方法予以限制,即该条文不包括“不以营利为目的可以不经同意使用公民肖像”的含义。

(二)法律未做规定时的法律补充方法

法律对于发生的某个纠纷没有做出任何规定,既不能根据相关条款进行目的性扩张或限缩,也无法依据最相类似的规范类推适用,此时需狭义上的法律漏洞填补。这种情形实质上是超越现行法律的补充。这种方法的运用应受到严格限制。适用时应基于交易需要,运用法律一般条款或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抽象的法律价值进行适当的补充。

【注释】

[1]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上册),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1页。

[2]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下册),第8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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