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期日与期间
一、期日和期间的概念
时间是表示事物运动发展的持续性和顺序性的范畴,有两种表现形式:一为表现某一时刻,是理论上的最小单位,具有不可分性,称时点,为静态表现形式。二为表现两个时点的间隔,具有可分性,称时段,为动态表现形式。
民法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规定。任何民事权利义务,均有发生时间和终止时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终止时间是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因此,民法离不开对时间的规定。民法时间也有两种形式:一为表现某一时刻,具有法律上的不可分性,即无始终之分,称期日,为静态表现形式。二为表现两个期日的间隔,具有法律上的可分性,即有始终之分,称期间,始期到来称届至,终期到来称届满,为动态表现形式。民法时间的两种形式是时间的两种一般形式在民法中的具体表现。
二、期间的计算方法
期间之计算有两种方法:自然计算法和历法计算法。
自然计算法,又称固定计算法,即一日为24小时,一周为7日,一月为30日,一年为365日,不问年之闰平,月之大小。
历法计算法,又称日历计算法,即按日历计算,年有闰平,月分大小;日历翻过一页即为一日,不问事发是否已满24小时。
通说认为,自然计算法是按实际经过的时间计算,比较精确,但不够简便。[4]自然计算法以24小时为一日,计算天数符合实际时间,比历法计算法精确。但自然计算法年不问闰平,月不分大小,计算年月数常常不符合实际时间,不如历法计算法精确,但比历法计算法简便。
据《民法通则》,我国计算期间依照公历;计算小时采自然计算法;计算年月日采历法计算法,始日不计。但存在例外:一是非连续时间采自然计算法,如“请假满2月者”,此处“2月”为60日。二是自然人年龄从出生日计算,因其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计算周数两种方法完全一致。
期间之终日如为星期日或其他法定休假日,以休假日之次日为终日。期间终日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者至业务终止时。
民法中“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三、意定时间和法定时间
从由当事人设定还是法律规定的角度,民法时间可分为意定时间和法定时间。
(一)意定时间
当事人设定之时间为意定时间。有些民法时间,包括期日和期间,法律许可当事人设定,前者如债务清偿时间,后者如租赁期间、保证期间。意定时间法律也有干预,如租赁期间和保证期间均可由当事人约定。但《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担保法》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二)法定时间
法律规定的民法时间为法定时间。法律直接规定的时间为直接法定时间,如时效期间、除斥期间。法官根据法律裁定的时间为间接法定时间,亦称指定时间。意定时间一经法律干预,属法定时间。当事人变更法定时间无效。
民法时间就是民事权利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终止时间,其实就是民事权利的存续期间。从权利存续期间是否与因主观障碍不行使权利有关,民法法定时间可分两类:
1.权利存续期间与主观障碍不行使权利无关
其包括人身权存续期间,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专利权存续期间。人身权中,人格权与人格同始终,身份权与身份同始终,均与权利人是否行使权利无关。知识产权存续期间因必要维护和限制权利人之垄断利益而规定,其中著作权、专利权存续期间,与权利人是否行使权利无关。
2.存续期间与因主观障碍不行使权利有关
其包括:(1)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2)所有权和用益物权,适用取得时效;(3)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4)商标权,适用商标权撤销制度。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权利人连续3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商标局可撤销其注册商标。
权利人如因主观原因,在足够长的时间不行使上述权利(其中,不行使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以他人占有物或行使用益物权为条件),该事实状态所反映的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视为已不稳定。法律规定了相关权利的存续期间,主体可行使而不行使此类权利,期间届满,权利消灭。此类规定是对“权利上的睡眠者”即怠于行使权利者的惩罚,包括时效制度和除斥期间制度。但法律也规定了此类权利的存续期限,即使权利人因客观障碍未行使权利,期限届满,权利也消灭。所谓时效,简单地说就是某些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于法定期间,即受法律保护。时效包括消灭时效(我国称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所谓除斥期间,简单地说就是某些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法律终止此类权利,其实是否定一种法律关系,保护无该法律关系之事实状态。
【注释】
[1]《日本民法典》第167条:“(一)债权,因十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二)债权或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因二十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1页。
[2]《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95条:“诉讼时效是被侵权人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期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年版。
[3]《德国民法典》第214条:“消灭时效完成后,债务人有拒绝履行给付的权利。”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3页。
[4]史尚宽:《民法总论》,正大印书馆1979年版,第552页;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4页;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1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