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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特征和分类

时间:2023-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侵权行为的概念、法律特征和分类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虽然在不同的语种中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都含有“不正当行为”、“不法行为”、“过错”、“侵犯他人权利”等意思。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都明确规定了若干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针对多数人侵权行为,传统民法以及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

第一节 侵权行为的概念、法律特征和分类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行为,虽然在不同的语种中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都含有“不正当行为”、“不法行为”、“过错”、“侵犯他人权利”等意思。一般而言,所谓侵权行为,就是行为人违反公共行为规范致人损害,依法须承担责任的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侵权行为指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行为人虽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根据2010年7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权行为就是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二、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

(一)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益,一般指支配性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该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二)在特殊情况下,无论有无过错依照法律规定也可以构成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一般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构成要件。但是,在特殊场合,例如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人没有过错而致人损害的,也构成侵权行为,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由于侵权行为违反了民法中权利和权益保护规范,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实施这种行为,依法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侵权行为的分类

(一)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根据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和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因过错而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行为人应承担责任的行为。一般侵权行为需要有四个构成要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由法律直接规定,不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必要。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都明确规定了若干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

(二)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

根据侵权行为是以作为的方式进行还是以不作为的方式进行,可以将侵权行为分为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

积极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以作为的方式进行的侵权,又称作为的侵权行为;消极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侵权,又称为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构成消极侵权行为,必须以行为人有作为的义务为前提。

(三)单独侵权行为和多数人侵权行为

根据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数是单个还是多个,可将侵权行为分为单独侵权行为和多数人侵权行为。

单独侵权行为,指单独一个人实施的侵权行为。

多数人侵权行为,指两个以上的人实施的侵权行为。针对多数人侵权行为,传统民法以及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所谓共同侵权行为,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过错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在认定共同侵权行为时,要求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主观上存在共同的过错;要求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其行为具有共同性和对所造成的结果具有同一性。共同侵权行为人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多数人侵权的情形复杂,因应现实需求,我国侵权责任法有所创新,针对不同情形做出具体规定:(1)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即主观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没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即客观共同侵权,也称行为关联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3)属于准共同侵权的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4)“原因竞合”制度。《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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