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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一致与分歧之间的出路

时间:2023-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意见一致与分歧之间的出路_克隆人:法律与社会一、合法性:意见一致与分歧之间的出路克隆人问题是一个既有前瞻性又具复杂性的问题。(一)关于伦理问题必须考虑对生殖性克隆与治疗性克隆进行区分,并以此为比较研究(第二卷)的依据。相反,国际社会似乎正在形成赞同禁止生殖性克隆的共识。最后,法德两国向联合国提交的一份关于世界性禁止生殖性克隆人的提案正在研究之中。

一、合法性:意见一致与分歧之间的出路

克隆人问题是一个既有前瞻性又具复杂性的问题。说它具有前瞻性,是因为它涉及一些我们认为可能,但又没有完全实现的干预;说它具有复杂性,是因为克隆人牵涉到两种技术(生殖性克隆和非生殖性克隆,后者即指所谓治疗性克隆),而且两种技术又分别提出了不同的问题。虽然我们因此而没有绝对的把握,但似乎仍可以从伦理或法律方面提出一些指导性意见。

(一)关于伦理问题

必须考虑对生殖性克隆与治疗性克隆进行区分,并以此为比较研究(第二卷)的依据。

关于生殖性克隆,如果赞成无性生殖,那么一旦生殖性克隆得到推广,最终会改变人类的生物特征,从而改变人种的人化(hom‐inization)过程;关于治疗性克隆,人类就能够利用已有的生物材料,通过培育与原细胞基因相同的细胞来进行器官复制,然后应用于研究和医学。伦理问题涉及人性化(humanization)过程,也就是将人和其他生物物种分开的符号构建,并且把拒绝对人进行工具化置于其他一切有价值的东西(包括生命)之上。我要指出的是,在法律上,保护生命并没有绝对性:死刑仅仅在世界部分国家被废除,还不说关于人权保护的国际文本所接受的战争和正当防卫等例外情况。相反,无论在什么场合,折磨、奴役,或还有各种反人类罪行(不一定犯有凶杀、谋杀或灭绝罪)都毫无例外并不折不扣地受到了禁止。不过,利用人体细胞(无论是成熟细胞,甚或所谓胚胎细胞——虽然没有受精)进行生物医学研究的行为一下子不可能被视同折磨、奴役或种族灭绝。

同样,我们还必须考虑科学和经济竞争,因而还得考虑竞争精神导致的动力和与社会不平等有关的风险。在研究克隆问题之初,我们惊讶地发现一个像中国这样人口众多的国家居然对克隆人(包括生殖性克隆)十分感兴趣,不过我们很快就明白,如同在西方一样,这里也牵涉到肯定科学研究质量和抢占巨大潜在市场的问题[2]。在美国,区分受管制的公共部门与不受管制的私人部门,无疑也是出于类似的考虑。

最后,关于伦理的争论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当论及胚胎细胞时,非生殖性克隆有可能方便私底下实施生殖性克隆——这就是所谓“滑坡”理论。有时候,人们会自问,这种理论是否会作为一种立法方法,先让舆论适应某些做法,然后再立法将它们合法化[3]。相反,生殖性克隆不仅仅是一种改变特性的方式。依照法国刑法(该法把反人种罪从反人类罪中分离出来),我们可以认为生殖性克隆就像优生技术一样,是一种将人工具化的形式[4],因为它涉及到一个人预先决定另一个人的遗传型,从而缩小别人自由选择的空间。这样就削弱了被称为自由的那部分不确定性,而自由从文艺复兴到今天始终被看作是人类尊严的基础[5]。这部分不确定性对于人性化来说似乎是不可或缺的,因为它给人以自由的感觉,而自由感是建立道德责任的基础。就连主张决定论并且在别无出路的时候认同运气的亨利·阿特兰,也认为由运气决定也比选择决定来得好[6]

不过,各种制约和限制人性化过程的表现因文化和信仰而异。我们的中国同行为此而解释说,由于他们没有上帝创造人类的信仰,因此在承认克隆人方面,他们经历的困难不同于西方:“我们为什么不能勇敢向上帝发起挑战?”不过,他们没有因此而被自己的文化所欺骗,并且承认中国的传统,特别是儒家学说,有可能导致证明相反的论点:或者生殖性克隆应该受到禁止,因为它会破坏夫妻关系和血缘关系;或者相反,生殖性克隆应该受到鼓励,因为它允许人们繁衍后代[7]

我们的中国同行提请我们大家注意,克隆人事实上不是对上帝权威发起的挑战,而是向自然和人类尊严发起的挑战,而且禁止克隆人对我们大家,包括我们的子孙后代都有好处。最后,他们下结论说,无论从西方还是中国的观点来看,利用传统的资源是必要的,但是不够:“每种文化的形成和发展背景与我们现代生活相去甚远,我们无法将它移植于现代”。

(二)关于法律问题

尽管各个国家之间存在追求共同利益的目标,但事实上对于非生殖性克隆,众说纷纭,因为在这个领域,科学竞争激烈,经济压力沉重。诚然,欧洲生命科学和新技术伦理委员会建议把干细胞可专利性局限于真正改变自然性状的发明[8],并且还规定当公共利益(包括健康)受到威胁时,专利权人有义务签发专利使用许可。此外,该委员会还建议,如果要发展所谓治疗性克隆,必须经过特别的伦理审查,并且只限于合理治疗[9]。关于胚胎干细胞问题,欧洲国家在对欧洲共同体《1998年关于生物技术发明法律保护指令》的解释方面仍然存在分歧。该指令第6.1条把“其商业开发有悖公序良俗的发明”排斥在可申请专利的主题之外。第2条还特别把“人类克隆方法”和“出于工业或商业目的的胚胎利用”排斥在可申请专利项目之外。但是,这些条文是否适用于非生殖性克隆,这一点还值得怀疑。

在欧洲以外,就更值得怀疑了。在欧洲,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还没有定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1994)规定排斥有悖公序良俗的发明,但是这项条款的制定权交给了节制使用这一条款的国家。因此,中国的专利法中规定了一项在生物技术方面维护公序良俗的条款。但是,2001年受欧共体1998年指令的启发,为阐明这一条款的意义而通过的《审查指南》特地把生殖性克隆人排斥在外,但对于与“治疗”性克隆有关的发明是否可申请专利这个问题的规定并不比欧共体指令更加明确。

相反,国际社会似乎正在形成赞同禁止生殖性克隆的共识。自1997年以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尽管谨慎地制定了第十一条,但还是体现了世界性的谴责意见。过后不久(1998年),欧洲议会《人权与生物医学协定补充议定书》明确规定了禁止这类实践的原则。欧洲联盟不但通过1998年指令,而且还依照基本权利宪章(2000年)第3—3条重新恢复了禁令,并又于2002年5月在欧洲生命科学和新技术伦理委员会的前述通告(第2.5部分:克隆问题)中对禁令进行了重申。最后,法德两国向联合国提交的一份关于世界性禁止生殖性克隆人的提案正在研究之中。

即使仅限于生殖性克隆,这一共识仍然表面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因为各国际文本只满足于提出禁令,而没有规定对违禁的处罚。鲜见已颁行的惩罚克隆人的国内法律(如法国法律)在科学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也无法解决这样的问题,由此引出了第二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即效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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