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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向于提出共同的建议

时间:2023-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趋向于提出共同的建议_克隆人:法律与社会二、效率:趋向于提出共同的建议?(一)对于非生殖性克隆意见分歧明显到了采取统一法律措施的可能性似乎已经排除。因此,必须对违反生殖性克隆禁令的行为进行刑事制裁。);或者考虑到即使孤立的克隆行为也必须予以追究,因此自主规定定罪条件。对于组织或纵容违法克隆行为的国家,也应该可以依照联合国人权条约补充议定书提起诉讼。

二、效率:趋向于提出共同的建议?

与道德禁止不同,法律禁止只有在惩罚违禁行为的情况下才具有意义。无论是对非生殖性克隆进行管制以避免失控的危险,还是以人类的名义禁止生殖性克隆,困难都在于:克隆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全球化,而法律制度基本上仍严格局限于国家权力范畴[10]。不过,对于两种不同的克隆人,其解决方法当然也不完全相同。

(一)对于非生殖性克隆

意见分歧明显到了采取统一法律措施的可能性似乎已经排除。相反,我们也许可以设法围绕一些共同价值观(私生活、平等、非歧视和健康权利)来对各国国内法进行协调。为了保护这些价值观,例如,可以创立一种专门的国际机构来禁止克隆细胞体内移植,以避免著名的“滑坡”现象,即由治疗性克隆“滑”向生殖性克隆。专利法即便只是一堵很不坚固的防火墙(因为它有自己的规律需要遵循[11]),但还是可以改善的,至少可以通过限制专利权人特权来缩小社会不平等风险。譬如,在不强制执行统一立法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一些共同的原则来排斥太大的包括对未来可能的发明的垄断(从长远看,太大的垄断权有可能导致对研究发明的束缚),或者对价格进行限制,避免价格过高导致只有一部分人有能力享受专利治疗技术或产品的局面。对国内法进行协调,虽然没有统一国内法那样雄心勃勃,但却更加复杂,后者承认一种表现为“国家评判空间”的差异权。

然而,为了避免任意性,国家评判空间应该在一个国际机构的监督下,根据一定数量的标准,尤其是健康和经济标准来确定。

(二)对于生殖性克隆

如果能达成禁止生殖性克隆的共识,那么排斥可专利性以保证禁令的效力,这是不够的。因此,必须对违反生殖性克隆禁令的行为进行刑事制裁。创设国际特别刑事法庭(1993年因前南斯拉夫,1994年因卢旺达而创建的国际特别刑事法庭)和建立国际刑事法院(1998年罗马条约已于2002年生效),为制裁被定义为反人类罪的国际刑事罪行铺平了道路。我们不妨设想把反人类罪的定义扩展到实施生殖性克隆的行为:或者沿用罗马条约规定的条件(在“了解底细”的情况下对“平民”普遍或系统实施……);或者考虑到即使孤立的克隆行为也必须予以追究,因此自主规定定罪条件。未来禁止生殖性克隆的条约可以订立一条补充原则,在国内司法权没有行动手段或意愿的情况下赋予国际刑事法院(或国际特别刑事法庭)以管辖权,即订立一条治外法权条款,鼓励在必要时,按照法国法案的模式(不考虑相互性或受害者国籍)追究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法律责任。出于追究经济主体法律责任的需要,也许还应该订立一条关于法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条款。对于组织或纵容违法克隆行为的国家,也应该可以依照联合国人权条约补充议定书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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