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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时间:2023-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是企业在运用合同进行经营活动时需要掌握的前提条件。

第二节 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是企业在运用合同进行经营活动时需要掌握的前提条件。我国目前调整合同关系的主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但《合同法》有其适用范围,不是所有的合同都可以由《合同法》调整,而且,我国参加或缔结了一些国际公约,里面包含了国际贸易合同的一些规定这也是企业需要掌握的

一、从一个案例谈起[1]

(一)案件背景

1992年8月15日,某中心与谢某签订合同书,该合同规定,合同生效后,该中心在上海设立办事处,谢某任该中心广告部及上海办事处负责人;合同生效后的四年里,谢某共需完成180万元的广告指标,“如每年不能完成指标",则“谢某向中心支付年指标差额的15%的损失费";合同还约定,“签约后任何一方违约即赔偿对方20万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该中心未依照约定设立上海办事处,而谢某在约定的四年时间里也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广告指标。后谢某起诉某中心,称该中心未依约设立上海办事处已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决该中心承担违约责任。

(二)法院的审理

北京市某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审理,查明,谢某系某中心职工,认定谢某与某中心是单位内部工作纠纷,谢某的诉讼请求不属人民法院管辖,裁定驳回谢某起诉。原、被告均未上诉。

(三)案例分析

此案原告谢某是某中心的工作人员,与公司签有聘用合同,其作为内部员工与某中心签署的合同,系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此类合同的主体是企业与其职工,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依据有关的司法解释,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中如果包含有工资福利等应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则该合同带有劳动合同的某些属性。职工与企业因执行承包合同中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予以受理。但是,本案所涉合同由于未涉及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也不属于劳动争议,不能通过劳动争议处理途径解决。

人民法院就是以谢某与某中心签订的合同是内部承包合同为由驳回诉讼的。法院的这一裁定是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的。

(四)反思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合同进行不同的分类,不是所有的合同都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签订的不是所有的合同都适用合同法掌握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可以避免由于法律适用的错误所导致的损失,防患于未然。

二、《合同法》适用范围问题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这一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不仅包括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同,还包括行政法上的合同、劳动法上的合同甚至国际法上的国家合同等,即广义的合同概念包含了所有法律性质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关系。而狭义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就采取了狭义的合同概念,该法第二条对合同进行了界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就是说,《合同法》中的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那些上下级隶属关系、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合同就不是《合同法》所称的合同,不受《合同法》调整。《合同法》还将合同这一概念的范畴进一步缩小到更为狭小的民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的层面,该法第二条同时还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法律调整

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合同法也分为广义的合同法和狭义的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不限于专门法典意义上的合同法,还包括散见于各种法律规定之中的合同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中关于合同制度的规定,《专利法》中规定的专利转让、专利许可使用等合同;狭义的合同法是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现行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于1999年10月1日实施。

(三)《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这一条规定明确了我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合同主体包括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主体的平等性和独立性、内容的等价有偿性与订立合同的自愿性,不具有这些特点的合同一般不能成为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如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因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不能成为合同法的调整对象;行政机关与相对人或上下级主体之间的合同也不是民事合同。

2.《合同法》适用于各类民事合同。合同法调整的民事合同包括《合同法》分则所确认的十五种有名的合同,如买卖、租赁、运输、保管、居间等有名合同,也包括《合同法》分则之外的其他民事合同。但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也就是说,《合同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民事合同。

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1)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适用有关政府管理的法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政府机关具有双重身份,政府机关在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中采用协议的形式明确管理关系的内容如关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等的协议,不是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的,不是民事合同,不适用合同法。政府机关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与其他自然人、法人之间订立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受合同法的调整。

(2)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不适用《合同法》。如企业内部实行生产责任制,企业或者企业的车间等与员工订立的责任制,是企业内部的管理措施,不适用《合同法》。

(3)身份关系不是交易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不适用《合同法》。如离婚协议,不由《合同法》调整,适用的是《婚姻法》。

(四)合同的分类

从不同的角度对合同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我国《合同法》规定了15种有名的合同,分别是:

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是经济生活中使用率极高的合同。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供应人向用户供电、水、气、热,用户支付价款的合同。

3.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合同。

4.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5.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6.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7.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8.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9.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10.技术合同: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11.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12.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13.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14.行纪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5.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三、合同纠纷中有关法律适用中的常见问题

(一)混淆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差别

案例

某燃气公司与市政府签订了为该市提供燃气的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市政府不定期派人到燃气公司对燃气质量进行检测。燃气公司认为市政府不定期的检测行为影响了自己正常的经营和管理,起诉至法院要求市政府停止检测,并表明如果燃气质量出现问题公司会赔偿。法院审理后认定该合同不能完全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因为市政府与燃气公司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基于市政府维护市民利益的考虑,市政府有不定期检测燃气质量的权力。

在这一案例中,市政府与燃气公司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两者以公共行政管理为目的的合同不属于民事合同,是行政合同。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最大的区别在于行政合同的行政机关一方享有许多特权,如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单方解除、变更合同的权力,对相对人的检查监督和处罚权等。

(二)混淆民事关系与人身关系

案例

张老太太与当地一民营企业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由该企业负责张老太太的养老送终,并派专人照顾张老太太;张老太太去世后,将其遗产300万元全部赠与该企业。但张老太太在立遗嘱时把其财产全部留给自己在美国的儿子。该民营企业起诉张老太太,认为她预期违约。法院审理时认为,预期违约是《合同法》中的制度,本案是遗赠抚养协议,应当适用《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不适用《合同法》。

合同法明确规定,有关监护、婚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合同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本案中的企业以《合同法》为依据就遗赠抚养协议提起诉讼,混淆了人身关系的协议与财产关系协议的区别。

(三)错误判断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

如本节一中所涉及的案例,谢某就是误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认定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类似的案件大量存在。

(四)《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区分

案例

中国ZLM公司作为卖方与作为买方的美国AZ公司签订了纺织品的买卖合同。在合同中双方未约定争议发生后的法律适用。后双方就卖方所交付的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问题发生争议,美方以中方为被告起诉卖方营业所所在地的中国法院。中方认为,由于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是中国,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而美方则认为,中国和美国均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本案应适用上述《公约》。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美方的观点。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与国内合同的法律适用在很多情况下是有差别的虽然国内合同主体签订的合同与涉外合同都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根据我国参加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和我国加入该公约时的保留,如果合同的当事人的营业所所在地国家是公约的参加国,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则该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适用《公约》。

四、合同法律适用的风险防范

(一)系统全面掌握有关合同的法律规定

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合同,当遇有合同事宜时,一定不要不假思索地直接适用合同法,要根据合同性质和具体情况,充分考虑法律适用。同时也要注意,即便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也不一定仅仅适用《合同法》,如专利使用许可、专利转让、商标使用许可、商标权的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等等,除适用《合同法》外,还要适用《专利法》、《商标法》、《土地管理法》等等,因此必须全面理解和掌握与合同有关的法律规定,在处理合同问题时不要把自己的视角仅仅局限在《合同法》,宏观考虑问题,避免狭隘理解合同的法律调整而带来的不必要失误。

(二)注意行政机关在合同中的特权

行政机关与公民、企业签订的合同是行政合同还是普通的民事合同,学者和实务界并没有统一的看法。一些民法学者坚持认为不存在行政合同,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都是民事合同;另一些学者认为,行政机关是具有行政主体与民事主体双重身份的特殊机关,在合同领域,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是行政合同,受行政法调整,如公共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合同。行政机关除了作为行政主体身份出现外,也时常会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如行政机关购买办公用品,为自己建设办公大楼等,这时它与普通的企业无异,企业与行政机关签订的这类合同毫无疑问属于民事合同,受《合同法》的调整。

行政合同本身性质的不清晰也是合同纠纷产生的根源之一。作为企业,应当明确的一点是:在与行政机关签订的合同中,行政机关往往拥有一些监督权、检查权等特殊权力,这种特殊权力是其他民事合同中民事主体所不具有的。

(三)区分财产内容的合同与人身内容的合同

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调整财产内容的合同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而人身关系属于其他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了所签订的合同的性质如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人身关系的一定在婚姻法等法律所确认的原则和具体法律规定指引下确认协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理清企业内部管理关系

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企业内部的管理是一个重要问题。承包作为企业内部经常、广泛采用的一种经营方式,对于调动承包方的劳动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如何理顺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更好地发挥承包经营的作用,避免纠纷的发生却是一个在管理领域和法律领域都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由于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主体间的不平等性,导致其合同关系无法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旦纠纷发生,人民法院也无法受理,对此,承包方与发包方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在签订承包合同时,要多角度全方位地考虑问题,尽可能详细地订立合同条款,把可能出现的问题尽可能考虑周全,并以准确无歧义的文字写入承包合同。

(五)区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合同法》的适用

在签订国际贸易合同时,企业需要注意,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所所在地都处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参加国,除非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排除了上述公约的适用,否则《公约》具有自动适用的效力,无须当事人选择适用。因此,在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对方营业地所在国是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如果是,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则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而不是《合同法》为依据。

当与我国合同主体签订合同的外方营业所所在地不是上述公约的参加国时,则要依照国际私法的原则确定法律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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