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合同变更、转让与终止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本文从合同解除的一个典型案例谈起,分析企业管理在合同变更、转让与终止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从一个案例谈起[5]
(一)案情简介
2000年11月13日,康惠(惠州)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惠公司)与江门市蓬江区恒盛家电商场(以下简称恒盛家电商场)签订一份“康力彩电地区经销合同书”。该合同书规定:康惠公司授权恒盛家电商场为康力彩电江门市独家经销,但恒盛家电商场确保年最低销售额不低于150万元,且每月最低不少于8万元,若恒盛家电商场有两个月不能完成月最低销售任务的80%,康惠公司有权取消恒盛家电商场独家经销资格,终止本合同;康惠公司同意给恒盛家电商场两个商场提供价值4万元以内的康力彩电样机两套(每种型号限定一台,具体型号以江门市蓬江区恒盛家电商场签收为准),若双方终止合作,恒盛家电商场应无条件将所铺底彩电完好无损地退还给康惠公司;合同有效期暂定至2001年12月31日。
合同签订后,康惠公司在2000年10月13日至2001年1月20日期间共向恒盛家电商场发送康力彩电价值共230908元。之后,康惠公司没有再向恒盛家电商场送过康力彩电。2000年11月22日,恒盛家电商场出具欠条给康惠公司该欠条内容恒盛家电商场收到原告电视机一批价值69160元已付29160元,尚欠40000元作为铺底。2001年4月10日,康惠公司向恒盛家电商场寄发“解除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内容:“你公司在今年1、2、3月份销售业绩均少于64000元,本公司依合同从今天起解除经销合同,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同时终止。另外,我公司已向你公司铺底提供的4万元康力彩电,因双方已终止合作,你方应无条件退还给本公司铺底的4万元货款,否则本公司将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但双方就康惠公司铺底提供的4万元康力彩电价款返还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康惠公司以恒盛家电商场为被告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返还4万元货款。
(二)法院的审理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康力彩电地区经销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应确认该合同有效。合同履行期间,恒盛家电商场出具欠条给康惠公司,确认欠康惠公司4万元货款作铺底,视为双方对货款的结算,而不是变更合同的主要条款。被告因没有完成最低销售额,原告提出解除经销合同,依法和合同规定,经销合同应予解除。合同解除后,恒盛家电商场应将铺底的价值4万元康力彩电完好无损退还给原告康惠公司,而不是退还货款4万元给原告。对此,原告康惠公司请求退还铺底提供的价值4万元的康力彩电的货款没有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该诉讼请求。
康惠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惠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恒盛家电商场偿还尚欠的铺底货款4万元给康惠公司。
(三)本案的焦点
本案的当事人是在合同解除问题的处理中发生争议、进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那么,人民法院在合同解除中居于怎样的地位,发挥怎样的作用呢?合同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具体到本案中,法院是否应审理合同能否解除问题?应如何处理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事宜?上述是解决本案的关键。
二、合同变更、转让与终止的基本问题概述
(一)合同变更生效后
合同已经签订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签订后就是绝对不可以变更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可以通过平等协商,就合同的内容如标的质量交货期限争议解决方式等达成修改和补充的协议
(二)合同转让
合同的转让可以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等三种情况。
1.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既可以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也可以将合同权利部分转让。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的,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的,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2.合同义务的转移。合同义务的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经债权人同意是合同义务转移的必要条件。
3.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又被称为概括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地承受这些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是合同一方的当事人对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全面处分,其转让的内容实际上包括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两部分内容。
4.合同转让的法律后果。如果是债权/债务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取代让与人在原合同中债权人/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新的债权人/债务人;如果是部分转让,则受让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与让与人一道共同成为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
从权利/从债务随主权利/主债务同时转让给受让人,但专属于债权人/债务人自身的从权利/从债务不随主权利/主债务的转让而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后,债务人不得再向让与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合同义务转移后,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1.概述。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即债务人按照约定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最为常见方式,也是合同当事人最希望的方式。当事人通过履行合同,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但因主客观的原因,还是有一些合同不能如此终止。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债务相互抵消;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⑤债权人免除债务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我们重点谈谈合同的解除。
2.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解除合同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合同和法定解除合同。
第一,约定解除合同。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合同,成就合同关系,也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合同,即约定解除合同。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包括两种情况: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和约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第二,法定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是指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合同终止的其他方式。
(1)抵消。债务相互抵消,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又互享债权,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的债权,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抵消根据其产生的依据不同,可以分为法定抵消和约定抵消。
法定抵消,是指法律规定抵消的条件,具备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抵消的效力。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约定抵消,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约定抵消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抵消的条件和效力。
(2)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根据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而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债权人免除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单方法律行为。债权作为一项权利,债权人有抛弃的自由,其结果是免除了债务人的债务。
(4)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也叫做债权债务混同。混同是一种事实,即由于某种客观事实的发生,使得一项合同中,原本由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债权,由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的债务,同归于一人,从而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双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的基础,自然应当终止。混同发生的原因主要有合并、继承等。
(5)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除了前述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外,出现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其他情形的,合同的权利义务也发生终止的效力。
三、案例分析
(一)合同有效性问题
作为合同纠纷,法院首先对合同的有效性问题进行审理。一审和二审法院都认为,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康力彩电地区经销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这一认定是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的。
(二)人民法院在合同解除中的作用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这表明,合同当事人如果就合同解除事宜已经达成一致意见,无异议,人民法院是不应主动审理的。本案中,一审法院就双方已经达成的一致意见进行审理是不妥当的。对此,上诉人康惠公司认为,本案属返还货款纠纷,不属彩电经销合同纠纷。一审认定该案属彩电经销合同纠纷错误。由于恒盛家电商场2001年1~3月的销售额均未达到最低销售额(8万元)的80%,依照“康力彩电地区经销合同书”第一条约定,康惠公司决定解除合同,并于2001年4月10日向恒盛家电商场寄发“解除合同通知书”,恒盛家电商场对解除合同并无异议。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本合同已解除并不存在纠纷双方的纠纷发生在合同解除后法院需要解决的是恒盛家电商场该不该返还康惠公司铺底的4万元货款的问题。对于上诉人的主张,二审法院给予支持。
(三)恒盛家电商场是否应返还康惠公司4万元货款
一审法院认为,“欠条”是双方当事人的结算条款,不具有变更合同条款的意义;二审法院则认为,这既是结算条款,也是变更条款。
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根据合同的性质和情况,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具体到本案,合同解除后,恒盛家电商场应返还康惠公司铺底的财产。那么,铺底财产到底是什么?是彩电还是4万元人民币?恒盛家电商场向康惠公司出具的欠条写明:康惠公司向恒盛家电商场交付一批彩电,货款总值69160元,已付29160元,尚欠4万元,作为“铺底"。上诉人康惠公司认为,该欠条很明显说明,“铺底"是4万元货款而不是两套样机,恒盛家电商场从未签收康惠公司的两套样机,当然不能依照《经销合同》第4条而返还两套样机,而是返还康惠公司铺底的4万元货款。康惠公司还认为,康惠与恒盛家电商场是经销关系,而不是代销关系。康惠公司将标的物电视机交付恒盛家电商场后,电视机的所有权已转移给恒盛家电商场,康惠公司与恒盛家电商场形成货款支付的债务关系。69160元的货款,恒盛家电商场只支付29160元,尚欠4万元货款。这笔债务,双方约定作为“铺底",在合同存续期间,这笔债务暂不清偿,但合同终止后,这笔债务是必须清偿的。
对此,恒盛家电商场答辩称:“康力彩电地区经销合同书”第四条明确约定“为避免乙方的经营风险,乙方在确保甲方货物安全的情况下,甲方同意给乙方两个商场提供价值40000元以内的康力彩电样机两套(每种型号限定一台,具体型号以乙方签收为准)。若双方终止合作,乙方应无条件将所铺彩电完好无损地退还给甲方。若有损坏,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约定,即使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答辩人也只有将铺底4万元价值的彩电退还给被答辩人,而不是退还货款4万元给被答辩人。被答辩人请求退还4万元货款完全不符合合同约定。
我们看到,康惠公司以2000年11月22日恒盛家电商场所出具“欠条"为依据主张自己的权利,恒盛家电商场则以双方认可“康力彩电地区经销合同书”为依据主张权利,那么,“欠条"的性质如何认定,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与一审的认定不同,二审法院认为“欠条"中写明:“尚欠40000元,作为铺底是其将原铺底的彩电实物变更为货币的意思表示明确实质已将原铺底条款约定的特定物铺底改为种类物铺底,这不但应视为是双方对货款的结算,同时还应视为双方已对原合同中有关铺底条款做了变更。而且,2001年4 月10日康惠公司向恒盛家电商场所寄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也已明确写明“你方应无条件退还给本公司铺底的4万元货款",其与上述“欠条"一起印证了双方在对货款进行结算时都已对有关铺底条款做了变更。
二审法院全面审查案件,并没有孤立地考察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康力彩电地区经销合同书”,而是将各种证据综合考察、互相印证,从而得出的合同条款已经变更的结论是有说服力的。
四、合同变更、转让、终止风险
(一)合同变更风险的表现
案例
某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由李某许可某公司实施其一项专利。合同签订后,双方将合同副本送知识产权局备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某与某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由某公司一次支付20万元买断该专利,双方于是又签订了一份变更合同协议,内容是专利由实施许可变为转让。后来李某又将该专利转让给另一家公司,且将专利转让合同送知识产权局备案。某公司起诉李某及另一公司,认为专利应当属自己所有。
一般情况下,合同内容的变更只需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但法律规定了一些特殊的合同类型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那么对这类合同进行变更也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这一类合同大体包括专利、商标、不动产等需要公告或登记备案的合同。在本案中,专利许可合同必须到知识产权局备案。因此,某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变更合同由于没有登记备案,因此不能生效。
(二)合同转让风险的表现
案例
某体育场与某演出团体签订合同,由该体育场负责提供场地,该演出团体支付租金。在演出团体将门票都售出的情况下,该体育场声称由于另一家演唱会紧急借用,只能为该演出团体另找一家体育场使用,且双方已经签订了转让合同。演出团体认为体育场不能擅自转让合同,因为在演出门票上已注明演出地点体育场的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
合同权利的转让(债权转让)一般不需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但(合同义务)债务的转让则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本案中的租赁合同,体育场负有提供场地的义务,它不能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合同义务转让。因此,体育场的行为构成违约。债权转让不通知债务人、债务转让未经债权人同意是最常见的合同转让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权利可以由债权人进行全部或部分转让,这是合同权利的可转让性;但是,也并非任何合同权利都可以转让,合同权利的可转让性要受到限制。合同权利不可转让的情形有:①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案例
甲公司将其对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丙公司,恰好丁公司对丙公司负有相同数量的金钱债务,于是丁公司向丙公司宣布抵消债权债务。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转让行为无效,不同意抵消。
这是合同转让后发生抵消导致的纠纷。一般情况下,债权的转让不需要债务人同意,只需要履行通知义务即可。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债权人可以自由转让其债权,因而债权的转让行为是有效的。而丁公司在受让了债权后,有权对其与丙公司的债权债务行使抵消权。
(三)合同终止纠纷表现
1.合同解除纠纷表现。
(1)合同解除与风险转移纠纷:
案例
某公司与某工厂签订了购买一批机器设备的买卖合同,约定货到后五日内付款。该工厂按时送货到该公司的仓库,没料到仓库连夜着起大火,将机器设备都烧毁了。该公司以合同标的物毁损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本案中的关键是买卖标的物的风险转移问题。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自交付起转移,因此,本案的机器设备已交付某公司,相应的风险也转移给某公司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没有任何依据它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某工厂货款。
(2)约定解除纠纷:
案例
甲公司租用乙公司的房屋,乙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经协商可以解除合同。后甲公司因故准备将办公地点迁往他处,但合同尚未到期,甲公司于是与乙公司协商提前解除合同,虽然没有得到乙公司同意,甲公司还是迁出承租房屋。后乙公司向甲公司追索房屋租金,甲公司以合同已经提前解除为由拒绝给付,双方发生争议。
本案中的关键是双方虽经协商但并未就合同解除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合同尚未解除,甲公司还需依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房租。
(3)法定解除纠纷。在合同解除纠纷中,由于法定解除发生的纠纷更为常见,情况也更复杂。
案例
某外贸公司(需方)与某饲料公司(供方)于1月18日签订了一份2000吨棉粕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饲料公司应在3月20日前将棉粕全部进入某商业库。合同签订后,饲料公司陆续组织到400吨棉粕存于商业库。2月28日,饲料公司电告贸易公司:“2月22日你公司去商业库看货后,曾允立即汇款50万元给我公司,但你公司至今未汇,所以合同不能履行"。因未约定预付款,外贸公司接电后即回电:“请按原合同条款执行"。3月2日,饲料公司又函告外贸公司:“因市场价格上涨,无法履行合同,如果履行合同,我公司亏大本,决定不再履行"。外贸公司接上函后,于3月3日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饲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料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先后两次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外贸公司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无不当,饲料公司未按期将棉粕全部进入商业库,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不能交货的违约责任。据此,判决饲料公司承担不能交货部分的违约金。
预期违约,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向对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合同法》明确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
超市与某食品厂签订了两份食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在中秋节前15天,该食品厂供给超市500盒月饼,一份合同约定在中秋节前15天,该食品厂供给超市各类点心1000斤。但是,中秋节来临了,食品厂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供货,超市通知食品厂解除两份合同,双方就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发生争议。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所涉及的两份合同虽然合同的当事人相同、签订日期相同,但情况并不完全一样。月饼的销售是有极强的时间性的,中秋节一过,月饼几无销路,食品厂没能在中秋节前供应超市月饼,使得超市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超市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但是,各类点心的销售时令性不强,中秋节过后,还可正常销售,此时,超市只能催告食品厂履行合同,如经催告食品厂仍不履行合同,超市才能解除合同。本案超市未经催告即宣告合同解除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提存纠纷表现。
案例
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约定在某市码头交货,甲公司负责送货至码头,丙公司从码头将货接走,货款于收货后十日内结清。甲公司按照约定将货送到了码头,但一直未见丙公司来接货。于是甲公司将货物保存在附近的仓库里,并通知丙公司来取。在丙公司来取之前该市出现特大洪涝灾害,仓库大量进水,这批货物也因进水受到损坏。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甲公司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另一个是甲公司与仓库的保管合同。在甲公司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中,甲公司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丙公司未按时取货,甲公司对合同标的物实行了提存。需要注意的是标的物在提存后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因此甲公司对标的物的意外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那么本案中仓库是否有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如果是仓库保管的原因,或称主观原因,那么由仓库承担赔偿责任,但洪涝灾害是不可抗力的自然现象,因此,仓库对此不承担责任。货物的风险责任最终由债权人丙公司自行承担。
3.抵消纠纷表现。
案例
甲公司将李某欠其5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乙公司,而乙公司正好欠李人身损害赔偿5万元。于是乙公司宣布对李某的债务、债权进行抵消。李某认为不能抵消。
乙公司欠李某的人身损害赔偿是专属于李某的权利,按法律规定是不能抵消的,因此,乙公司不能抵消对李某的债务。
4.免除纠纷表现。
案例
某公司欠某服务公司两万元,某服务公司考虑到某公司一直是自己的老顾客,就免除了该项债务。在免除的同时,某服务公司要求为某公司进行担保的丁公司承担责任。丁公司认为既然债务已经免除,那么担保责任也相应免除。
我们要清楚免除的法律效力,免除是对债务的消灭,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如担保、违约金请求等都归于消灭,因此,本案中某服务公司要求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是没有任何根据的。
五、合同变更、转让、终止风险的防范
(一)合同变更风险的防范
合同变更风险的防范主要掌握以下两个原则:
1.合同变更需要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为了避免出现纠纷,建议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即签订变更协议,宣布原协议作废;或在原协议有效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2.法律法规要求合同变更需要履行一定程序或手续的,应履行相关程序或手续。这主要是不动产、专利、商标等领域内的合同变更。
3.在合同当事人经协商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虽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时,原合同依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二)合同转让风险的防范
合同转让可以是债权的转让、债务的转移以及债权债务一并转让,债权或者债务的转让在让与人(原债权人/原债务人)、受让人(第三人)和债务人/债权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益。
为了尽可能避免合同转让纠纷的发生,一定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债务转移中,受让人的偿付能力问题直接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此,债务转移时,债权人应对受让人的偿付能力进行细致的考察,避免债务转移后债权无法实现。
第二,债务人转移债务必须经债权人同意,不经债权人同意进行的所谓债务转移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债权的转移虽然不需经过债务人的同意,但也有通知债务人的法定程序,不通知债务人,债权的转让也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第四,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的时候,应同时满足债权人同意以及通知债务人的法定条件。
第五,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明确合同转让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签订规范的合同转让协议。
(三)合同终止风险的防范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终止的几种法定情形。合同终止纠纷的发生很多是与未能充分正确掌握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联系在一起的。为避免合同终止纠纷的发生,应注意:
第一,在合同中直接约定合同终止的条件。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由于每个合同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合同当事人应根据自己所签合同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正确理解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针对法定条件,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几点:
(1)不是发生不可抗力就可以解除合同,只有当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法定解除条件才成就。
(2)并不是只有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才能主张违约救济,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即预期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也可主张解除合同这一规定是合同法不同于以前法律的新规定,合同当事人应了解法律的这一规定,并适时充分利用。
(3)当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时,要正确区分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的具体情况,当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另一方当事人可行使解除权,如果没有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则只能经催告,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方可行使解除权。
第三,解除权的行使有时间要求的,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四,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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