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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时间:2023-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著作权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现代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法律制度。著作权保护不仅仅能够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也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本节对企业管理中经常面对的著作权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方法。

第四节 著作权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现代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法律制度。著作权保护不仅仅能够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也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企业的著作权保护更多的集中在广告、网络、软件、使用他人音乐、照片等商业领域。本节对企业管理中经常面对的著作权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方法。

一、从一个案例谈起[13]

(一)案件背景

天津市北辰福升化工厂(以下简称福升厂)为宣传其生产的“活力素"产品,制作了标题为“福升牌全元肥料年年伴您好收成"的宣传广告。该宣传广告所介绍的什么是全元肥料,以及我国农业生产施肥现状及造成的不良后果,全元肥料的原理使用全元肥料的益处等内容与案外人天津市绿州全元肥料公司于1993年刊登在山东省科技馆编辑的《致富向导》的创刊号,以及山东省农村应用技术函授大学编辑的《工作动态》第5~6期中介绍全元肥料的文字内容相同。1998年,福升厂发现天津市三环全元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环公司)向天津市东丽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销售化肥过程中,随货赠送若干份“三环牌全元肥料年年伴您好收成”的宣传广告,此广告与福升厂的宣传广告相比较,除更换两幅照片,文字上将“福升"改为“三环"等不同之处外,其余部分文字和编排组合形式相同。福升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状告三环公司。诉称:其“福升牌全元肥料,年年伴您好收成"的产品广告,具有独创性。三环公司剽窃其该作品并广为散发,已构成侵权,造成我厂经济效益下降。请求判令三环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三环公司答辩称:首先,福升厂的广告不是我国著作权法所指的作品,其题材不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其次,福升厂的广告非其创作,抄袭了山东省《致富向导》和《工作动态》刊物的部分内容,所以不具有主张权利的主体资格。再次,福升厂的广告属于著作权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应受法律保护。

(二)争议焦点

本案审理的焦点是福升厂的广告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福升厂是否是这一广告的著作权人?三环厂使用与其相同的广告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

(三)审理与判决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福升厂制作的广告宣传材料,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作品的要件,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而三环公司的广告,不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均与福升厂的广告基本相同,三环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福升厂著作权的侵犯。但福升厂广告中的产品介绍部分,因其文字内容与山东省《致富向导》和《工作动态》刊载内容一致,对此部分不予保护。故三环公司应承担其部分侵权的相应责任,并赔偿福升厂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一审判决后,三环公司不服,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福升厂据以主张权利的“福升牌全元肥料年年伴您好收成"广告作品,是根据特定的宣传目的,将文字、照片、图表进行编排组合形成具有宣传效果的广告突出介绍了全元肥特性使用方法和企业状况。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既要具有独创性,还应当具有合法性。福升厂宣传广告中介绍“全元肥料特性"的文字内容是该广告的主要组成部分,该部分文字抄袭于《致富向导》和《工作动态》。福升厂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宣传资料的行为是抄袭行为,因抄袭使其丧失作品的独创性。同时该广告不具备著作权法中规定的编辑作品特征。福升厂广告应作为一个独立作品适用法律,不能将抄袭部分同整个作品分割,对其余部分加以保护。因此,福升厂主张权利的广告作品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福升厂不享有著作权,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而三环公司的广告无论是编排组合形式,还是文字内容,均抄袭了福升厂的宣传广告,并且向公众散发,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双方均应立即停止使用各自涉讼的广告,并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最后法院判决三环公司、福升厂停止使用各自涉讼宣传广告,并自行销毁。

二、著作权的基本问题概述

福升厂与三环厂的广告侵权纠纷一案,涉及著作权的概念、范围,著作权人的权利及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在此,我们有必要对著作权的基本问题进行概述。

(一)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

1.著作权主体。著作权主体是享有著作权权利和承担著作权义务的人,即作者。作者可有以下几类:①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②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③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④国家。

2.著作权客体。著作权客体即作品,作品的要件与种类概括如下:

(1)作品的要件。①创造性:作品必须是作者自己创造的。②可复制性:作品必须要有载体,如纸、录音带、录像带、光盘、计算机网络和一定的表达形式,口头、文字、图画、照片、数据库、雕塑、音乐等和一切出版物。

(2)作品的种类。①文字作品;②口述作品;③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④美术、建筑作品;⑤摄影作品;⑥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⑦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⑧计算机软件;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3)不受保护的作品。①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②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③时事新闻④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二)著作权人的权利

1.人身权。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财产权。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三)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使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四)著作邻接权

著作邻接权是直接支配演艺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等与传播作品有关的智慧产品并享受其利益的知识产权类型。我国《著作权法》第四章规定了以下几类著作邻接权:

1.表演人权。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事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2.音像品制作人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3.广播电视人权。

(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4.装帧版式设计人权。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三、案例分析[14]

本案审理的前提是福升厂制作的广告是否是受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一)福升厂制作的广告不具有独创性

作品有两个重要特性:独创性,它要求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作品;可复制性,作品应当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能够固定在有形的载体上为人们所感知。本案中,福升厂未经他人许可,将他人的作品用在自己的广告上,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宣传,是明显的抄袭行为,其抄袭行为破坏了整个广告的独创性,因此,该广告不具有独创性。

(二)福升厂制作的广告不具有合法性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除要有独创性外,还要具有合法性,合法性要求作品的表达形式和宣传内容均要符合法律规定。由于该广告有冒充专利产品的宣传内容其内容不合法

(三)福升厂制作的广告不是编辑作品

福升厂的广告是否是编辑作品呢?首先,编辑作品的产生是基于编辑权的行使,在我国除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外,均不能脱离原作品著作权人作品,因此,福升厂不享有编辑权。其次,从本案的事实来看,福升厂主观上没有编辑的意图,其一直主张该广告是自己创作完成,并作为一个独立作品主张著作权。再次,根据著作权法,编辑作品应是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片段汇集编排成一部作品。从广告每一项内容的表达方式看,只是对事实的简单罗列和一些数字表格,并非其他作品或作品片段。最后,编辑作品在形式上要有明显的标示,以表明每一部分的作者。换句话说,构成编辑作品的每一部分要有明确的出处,须明确编辑作品来源于什么作品,原作者是谁,而该广告不具有这种形式要件。因此,该广告也不是编辑作品。

(四)福升厂制作的广告抄袭侵权

被告上诉的理由主要是原告福升厂主张权利的作品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而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也认定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应该说被告的上诉请求成立。但二审法院判决不仅未表明被告的上诉请求成立,反而认定被告的广告“无论是编排组合形式,还是文字内容,均抄袭了原告的宣传广告,并且向公众散发,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这实际上是承认被告行为仍为侵权,即抄袭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侵权。也就是说,尽管原告福升厂的广告是抄袭所得,但被告再次抄袭原告广告同样构成侵权。法院最终以两者都抄袭侵权而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

四、著作权纠纷的表现

(一)互联网引发的侵犯著作权纠纷

案例

2000年,西班牙语翻译家刘京胜将搜狐公司告上法庭,因为搜狐网站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刘京胜1995年出版的译著《堂吉诃德》以三种版式在网上登出,供人阅读下载。

互联网是新时代最为便捷的一种载体,许多网站为了扩大信息量,大量从其他网站或出版物上引用文章这些文章的引用必须经过著作权人或其授权单位的同意,并支付报酬,否则会引起侵犯著作权的纠纷。

(二)擅自使用他人音乐引发的侵犯著作权纠纷

案例

前些年许多网站上都提供了免费音乐下载,这些音乐免费下载本身就是对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侵犯。相类似的还有许多百货公司一直播放的音乐,这种以营利为目的的播放从来没有征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从未向其支付费用。后来中国音乐家作曲家协会将几大网站和商场告上法庭。现在网上的音乐下载都需要注册收费,网站要向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支付费用。

网站上如果要提供下载服务,必须得到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商场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音乐也同样如此。

(三)擅自使用他人照片引发的侵犯著作权纠纷

案例

著名影星刘嘉玲状告某化妆品公司擅自将其照片用于该化妆品的宣传广告上。

某婚纱摄影楼状告某服装店未经许可将其影楼大堂中的巨幅照片用于广告宣传。

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还侵犯了他人照片的著作权。

(四)软件著作权纠纷

案例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美国要求中国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是严厉查处盗版,此处的盗版,就是对正版软件或音像制品的非法复制、销售。

软件著作权纠纷基本上可用“盗版”两个字概括,它存在范围很广,既包括我们日常用的软件,如Windows、Word,还包括音像制品,如盗版DVD。音像制品的侵犯归为著作邻接权纠纷软件著作权纠纷因为软件的开发成本以及技术价值等因素而单独设立。

(五)著作邻接权纠纷

案例

2003年,全国共发现非法复制、销售的盗版DVD、VCD、CD等过百万张,对这些盗版分子国家采取了销毁生产机器和产品、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措施,严重的还被判处刑事责任。

著作邻接权包括广播电视、音像制品、图书版式、表演者权利等方面。现实中最为常见的是未经邻接权人许可,擅自播放他人制作的电视节目;对正版音像制品的盗版;以及对正版图书的盗版复制等行为。这些都是侵犯著作邻接权的行为。

五、著作权纠纷风险的防范

(一)互联网引发的侵犯著作权风险的防范

防止因互联网引发的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方面是不能在网站上随意转载他人的作品,需要转载的,必须经过他人同意并支付报酬;另一方面是及时关注自己的作品是否被他人侵犯,对侵权行为予以及时制止。

案例

1998年,北京世纪互联网络公司在未取得作家王蒙、张洁、张抗抗、毕淑敏、刘震云、张承志许可的情况下,下载了在网络上传播的六名原告分别创作的《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白罂粟》、《预约死亡》、《一地鸡毛》、《黑骏马》和《北方的河》等文学作品。用户只要进入世纪互联的网址即可浏览或下载该作者的作品。后来这几位作家将世纪互联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判决世纪互联侵权行为成立,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作家损失。

在网络环境下,数字化作品表现为计算机能够识别的数字编码形式的思想表达形式,即数字化作品能否适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这是本案的关键所在。从著作权保护的发展过程来看,每一次科学技术的重大发展,都会给著作权保护带来巨大的冲击,必然引起作品的表现形式、传播手段、使用方式的变化,使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得到扩张。但这些变化并不影响适用著作权法对作品进行保护。

二擅自使用他人音乐引发的侵犯著作权纠纷风险的防范

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音乐的,必须得到音乐作品本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鉴于目前大多数作曲家都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了委托协议,因此,取得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亦可。

案例[15]

《少年壮志不言愁》、《渴望》、《好人一生平安》的曲作者是雷蕾。1993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雷蕾签订了《音乐著作权合同》,约定雷蕾将其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授权该协会以信托方式管理。2001年底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又与雷蕾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雷蕾的音乐作品由该协会在互联网上传输的信托管理。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1年在北京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了“蛙仆网"网站,将《渴望》等3首音乐作品下载到该网站的服务器,以提供给该网站的客户做诺基亚手机铃声下载服务。2001 年3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发现被告深圳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该音乐作品,已构成侵权,遂起诉至法院。深圳市法院经审理认定了该公司的侵权行为。

(三)擅自使用他人照片引发的侵犯著作权纠纷风险的防范

1.取得他人同意并支付报酬后才能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照片。一个企业需要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照片,必须征得其同意并支付报酬,否则容易引发纠纷。

案例[16]

1998年初,平顶山东方彩色图片社给两名顾客拍摄婚纱照片21张,并制成相册一本。同年底,平顶山市新华区大联盟摄影婚庆中心未经许可,为招揽顾客,以营利为目的,将上述照片悬挂在其营业处的墙面上,将相册公开摆放在其接待室桌面上。东方彩色图片社认为新华区大联盟摄影婚庆中心的行为造成了不良影响,直接影响其经营,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照片没有著作权只有肖像权为由驳回了东方彩色图片社的起诉二审法院认为照片也有著作权东方彩色图片社是其合法的著作权人,其权利应受保护,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照片也是有著作权的,除了照片中人物的肖像权受保护以外,法律还保护照片制作人的著作权。

2.及时发现并制止他人非法侵犯自身照片著作权的行为。相应地,作为企业也应积极防范他人的侵权行为。上述案例中的平顶山东方彩色图片社就是用法律手段制止了他人的侵权行为。

(四)软件著作权纠纷风险防范

1.提高技术增强防盗版能力。企业投入巨大成本开发生产出来的软件,如果很轻易就被他人盗版,则对企业的经营销售极为不利。企业可以通过设置一次性密码、提高技术难度以增强防盗能力。

案例

金山毒霸、瑞星等杀毒软件的制作公司为防止盗版,设置了用户上网输入一次性密码的方法,盗版的杀毒软件尽管能安装,但无法通过网络验证进行升级,从而使正版保持了对盗版的良好优势。

2.及时发现并制止他人的盗版行为。企业应充分关注市场,关心相关领域软件发展动态,一旦发现盗版行为,迅速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五)著作邻接权纠纷风险防范

著作邻接权纠纷风险防范与软件著作权纠纷风险防范类似,一方面要改进技术,提高防盗能力,如正版CD、DVD等通过制作工艺保持优质的画质、音质是吸引顾客购买正版的主要原因,同时通过特殊涂层防止碟片被复制;另一方面要及时发现并制止他人的盗版行为,并诉诸法律手段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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