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教师权益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国家保护原则
我国教育法第33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由国家直接对教师的权益进行保护,其根本原因在于:随着世界各国社会经济形势的迅猛发展,教师承担着为国家培养大批优秀的国家建设人才,特别是培养高技术人才的伟大历史任务,承担着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的艰巨任务,承担着科教兴国的最主要的基础性任务,这些伟大而艰巨的历史任务需要广大的教育工作者全身心地投入和无私的付出。但是,要保证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国家的教育事业之中,使他们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国家就必须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国家就必须为他们创造各方面的条件,包括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还要不断地提高他们的各种待遇,包括政治待遇、工作待遇、生活待遇等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教师的地位虽然有了较大的提高,但由于学校既不是生产单位又不是经营单位,教师既不从事生产也不从事经营,他们没有时间去为自己的利益奔波,只有国家才能使他们的权益得到基本的保障。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许多地方,教师本来就十分有限的待遇却常常得不到兑现,如基本工资不能按时拿到,办公条件极其简陋,医疗费不能报销,教师受到打击报复和人身伤害的情形也时有发生,在社会上形成了一种“最穷的单位看学校,最穷的家庭看教师”的不正常现象,许多优秀的人才不愿意选择教师职业,不愿意做教师,教师的这种工作和生活条件与教师所承担的伟大历史任务很不相称,这一状况也只有国家通过各种公共手段才能得到改变。
教师权益的国家保护原则作为教师权益法律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既是宪法和相关法律精神的基本原则,也是宪法和相关法律精神的基本要求,也是教师权益保护现状的客观要求,更是国家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高综合国力的必然要求。教师权益国家保护的基本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①国家通过制定保护教师权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教师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特别是规定他们在与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中所处的特殊法律地位,教师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对他们的法律权利和地位的保护措施等。②有关国家行政机关要负责对侵犯教师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督促和查处,并追究侵犯权益组织和个人的行政责任,努力使教师的法律权益得以实现。③国家司法机关对侵犯教师权益的犯罪行为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对教师与学校或学生及学生家长之间的矛盾争议和纠纷予以解决,追究有关人员的民事法律责任,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国家对教师权益的法律保护方式和途径是多种多样的,从立法保护的角度来看,既有宪法、法律的保护,也有行政法规的保护,更多的还有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保护。从执法的角度来看,既有立法机关的保护,如对教师法等法律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又有行政机关的保护,在行政机关的保护当中,既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保护,还有其他行政机关(如财政部门、人事部门等)的保护,特别是各级政府的保护;最后还有司法机关的保护。各种保护机制比较而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承担着教师权益法律保护的主要任务。
(2)社会保护原则
我国教师法第4条规定,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教师权益的社会保护是指在国家对教师权益提供各种国家法律保护途径进行保护的同时,社会各界、各方面对教师权益的保护都负有责任或义务。
社会保护原则的实质在于调动社会力量,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来保护、促进和提高教师的权益,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提高他们的各种待遇,并为他们提高教育质量提供各种学习、进修的机会,同时,还需要全社会方方面面来配合教师的工作,防止侵害教师权益行为的发生。
教师权益的社会保护原则具体体现为四个方面:第一,全社会应尊重教师的基本权益,尊重教师的社会地位;第二,全社会应共同努力,帮助教师改善他们生活条件、工作条件,特别是通过社会资助的方式,使广大教师的住房条件、福利待遇、岗位津贴、医疗保健、家庭负担等各方面都能够得到保障和不断地改善、提高,使贡献突出的优秀教师先进教师能够得到社会的奖励和褒扬;第三,需要全社会对侵犯教师权益的行为进行广泛的社会监督;第四,社会保护的主体十分广泛,它包括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社会组织包括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包括各类基金会、企业、事业单位、律师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这些社会组织和个人往往对保护和促进教师的权益具有极大的意义或作用,他们不仅可以维护教师的权益,而且还已经和正在为改善和提高教师的各种待遇作出很大的努力。
社会保护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例如设立各种教师奖励基金,向教师提供科研经费,以合作等方式向教师提供住房,为教师子女解决就业困难等。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公司等新闻媒体可以凭借他们的传播作用,向社会宣传有关教师权益保护的政策法规,宣传教师的先进事迹和成就、贡献;对侵犯教师权益的行为进行公开揭露和曝光,支持受害的教师向有关部门申诉、起诉等。
近些年来,社会各方面对保护教师权益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出来,今后还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尽管社会各方面在保护教师权益方面起着日益突出的作用,但是,在教师权益保护体系当中,国家仍是教师权益保护任务的直接承担者,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保护教师权益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国家保护起主导作用。
(3)平等、充分、及时、有效保护的原则
对教师权益提供平等、充分、及时、有效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平等保护是指对教师权益进行保护时不论是高校教师、小学教师,还是幼儿园的教师,不论是公办教师还是民办教师,不论是什么岗位的教师,不论是贫困地区教师还是发达地区教师,不论性别、信仰、工龄长短,即只要是通过合法、正当程序获得教师身份的教师都应平等地获得法律的保护,平等地获得政府的保护,获得社会的平等尊重,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歧视或区别对待。
其次,充分保护是指对教师各方面的权益都应当予以充分有力的保护。包括教师身份非依法定原因和法定程序不受处分的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成绩的权利;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获得教学科研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的权利;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寒假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教师接受职业培训、进修或继续教育的权利等等。这些权利都应当全面充分地予以保护,统筹兼顾,不能重此轻彼。
再次,及时保护原则首先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要经常对有关教师权益保护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检举揭发或教师直接反映出来的有关部门或教育机构侵害教师权益的行为应及时查处;对直接侵犯教师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部门应迅速组织力量坚决予以打击和制裁。
最后,有效保护是指对教师权益保护的各种方式和途径应是现实的、有效的,而不应只是文件上的、口头上的,有效保护强调的是将政策法律规定的教师权益和待遇变为现实,使教师切实从政策、法律的规定中得到实惠。对侵犯教师权益的行为不仅要查处,更重要的是要纠正类似的问题,使教师受到侵犯的权益得到恢复和补偿。同时,政策法律在规定教师权益的范围、标准、程度、实现的方式等内容时,也应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从各地的经济发展程度,当地的一般工资待遇水平等情况出发,规定应合情合理,否则,即使规定出来,也将成为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其结果将适得其反,不利于教师权益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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