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侵占学校财产应如何处理?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5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2)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可见这种侵占学校财产的行为,法律上命令禁止并且规定了具体的处理办法。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9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教育法第72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学校相关人员侵占学校财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其维权提供了法律后盾。据此规定,如果我们在生活中遇到类似的情况,应当勇敢的向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审计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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