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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违法行为入罪依据之解读

时间:2023-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金融犯罪严重危害了国家的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因此,必须对金融违法行为入罪的问题展开深入的研究。首先,金融违法行为入罪依据的普遍性存在于其也需遵循社会危害性这一入罪依据。其次,金融违法行为入罪依据的特殊性源于法定犯的超常性。

3.3 金融违法行为入罪依据之解读

前面论述了入罪依据的原理,并指出入罪依据应考虑社会危害性与应受惩罚性。金融犯罪属于法定犯的范畴,因而对金融违法行为之入罪依据就需要进行两个方面的考量:首先是社会危害性是否严重的评价,以界分金融合法与违法行为;其次是应受惩罚性的评价,以界分金融违法与犯罪行为。

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也是货币流通的调节和信用活动的总称。金融一般指同货币流通与银行信用有关的一切活动,如货币的发行、存款的组织、贷款的发行,以及贴现市场和证券市场的活动等,这些都属于金融的范畴。通常而言,金融犯罪是发生在银行、证券、保险等多重领域的犯罪。金融犯罪严重危害了国家的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因此,必须对金融违法行为入罪的问题展开深入的研究。前述已经论述金融违法行为入罪与传统入罪的差异在于金融犯罪的超常性,这种超常性体现在入罪依据上,即需要考虑入罪依据的特殊性与普遍性。

首先,金融违法行为入罪依据的普遍性存在于其也需遵循社会危害性这一入罪依据。前述已经论及金融犯罪的超常性是建立在自然犯的常性基础之上的,自然犯的常性体现在入罪依据上,即在于一种社会危害性的判断。通过普通民众的常识、常理、常情,对故意杀人、强奸等自然犯进行一种社会危害性的判断,获得了一种社区的认同即可体现于刑法中。而金融犯罪中的金融诈骗与货币犯罪等,通过社会危害性的入罪依据亦可以体现于刑法之中,可见金融违法行为入罪依据的普遍性在于对较低层面社会危害性的遵从。

其次,金融违法行为入罪依据的特殊性源于法定犯的超常性。前述已论及,一般意义上,金融犯罪属于法定犯的范畴,对于法定犯的入罪依据必然有其不同于自然犯的特殊之处,法定犯的入罪具有超常性,因而其入罪的依据也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金融违法行为自身又具一定的特殊性与复杂性,这就使得金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判定成为一个利益集团相互争斗、边界范围界定模糊、影响因素复杂的过程。从最一般的意义上来说,对于自然犯,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往往着眼于从普通百姓的观感上去评价,“行为人根据社会一般的价值标准都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有危害性的——无论其认识到的危害性大小程度及具体性质是否与刑法的评价相一致。就杀人、放火、伤害、抢劫、盗窃等自然犯而言,行为人根据一般的伦理道德规范就能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57],而金融犯罪之社会危害性的判定并不能如此容易地得出清晰结论,即便可以认识,也往往懈怠评判。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金融自由化程度的提高,以及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金融业在我国现代经济中的核心地位日益显著。但是,金融业在获得更大发展空间的同时,也面临着相伴而生的金融风险,这些金融风险与金融业的发展同根而生,不能分离,而金融风险又是金融犯罪滋生的土壤,这就必然会造就在金融违法行为控制方式上的“犹豫决断”现象。[58]

因为金融违法行为入罪依据上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所以就不能轻易地将自然犯的入罪依据笼统地对其加以套用。从哲学上来看,任何事物都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对于普遍性的遵守与对特殊性的深化两者均不可偏废。研究问题既要从普遍性入手——对问题有一个宏观的把握,又要从特殊性着力——给问题一个清晰的轮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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