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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罪标准提出的切入点

时间:2023-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4.3.1 入罪标准提出的切入点金融犯罪属于法定犯中比较重要的类型,研究金融违法行为入罪标准有助于强化金融监管的力度而又能规避因泛化入罪带来的风险。根据金融违法行为的入罪依据指导,提出金融违法行为的入罪标准是一条科学的理论进路。根据入罪限缩性的要求,笔者认为,金融违法行为的入罪标准应从必要性与可行性两方面探寻。

4.3.1 入罪标准提出的切入点

金融犯罪属于法定犯中比较重要的类型,研究金融违法行为入罪标准有助于强化金融监管的力度而又能规避因泛化入罪带来的风险。根据金融违法行为的入罪依据指导,提出金融违法行为的入罪标准是一条科学的理论进路。[14]从金融犯罪的超常性出发,可以明显地看出对这类行为入罪根源于其对社会秩序的违反,而对于金融违法行为入罪的入罪依据,均可以明确地反映金融违法行为入罪的限缩性要求,即对于金融违法行为的入罪,刑法所考虑的层次应当在一次法进行调整之后再予以考量,如果一次法的调整是有效的,则不应当对这些行为入罪;即使一次法的调整并非完全有效,但是,只需对一次法的调整作适当修正就可以增强其调整效果的,也不宜仓促对违法行为入罪。因为刑法毕竟是社会控制的最后手段,一旦适用该手段后再退回到一次法的调整,其是否有显著的效率本身是值得怀疑的。而且,从金融违法行为的超常性可以看出,公众对于金融违法行为的入罪并不能基于行为实然的“恶”产生切身的体会,因此,对于这种“恶”入罪的认同要比自然犯相对迟缓,对于这些行为的入罪就应当选择限缩而不是扩张。根据入罪限缩性的要求,笔者认为,金融违法行为的入罪标准应从必要性与可行性两方面探寻。首先,在必要性方面,金融违法行为的入罪应当从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害(即是否需要动用刑法保护的法益侵害)与可能损害(是否可大量订立抽象危险犯)进行考量。由此而产生了两项判断标准,一是保护必要性;二是损害产生可能性。在可行性方面,金融违法行为入罪体现了成本、效率等价值要求,同时亦需要有程序法上的思考。由此产生了三项判断标准,一是行为可处理性;二是行为处罚效率性;三是证明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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