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本书可能的创新点
笔者认为,论文的创新有两种:一是“无源”创新,即原创性——从无到有的创作;二是“有源”创新,即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推进了一步。笔者不敢妄谈“无源”创新,更不敢直言这就是本书的创新,提出以下几点可能的创新之处,期待可以推进金融违法行为入罪的研究进程,对金融犯罪的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第一,通过对国内外犯罪化理论的综述,发现国内外多数学者对犯罪化的讨论没有注意到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应有区别,进而对于特定类型的法定犯入罪缺乏研究。本书结合中国的立法现状,提出应从立法论视角对金融违法行为入罪进行深入研究。
第二,为给金融违法行为入罪提供刑法学基础,并将其与自然犯入罪相区别,本书提出了法定犯的超常性理论。文章认为,法定犯的超常性建立在自然犯的常性基础上。自然犯的常性指的是普通民众的常识、常理、常情。对于自然犯,根据普通民众的常识、常理、常情即可对入罪有清晰的判定。但对法定犯而言,则需要有超常性的理解,即法定犯不可通过常性的判断而入罪,需要有超然于常性的理性思考。对此,文章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证:首先,法定犯是将市民社会里较高层面的道德纳入其中,这无形中拉高了最低限度道德的底线;其次,法定犯除体现市民社会愿望道德的诉求外,更多体现了政治社会的要求。法定犯的超常性为金融违法行为入罪提供了新的刑法学基础,因此,对金融违法行为的入罪不能完全套用自然犯的入罪理论。
第三,为论证金融违法行为的入罪依据,本书引入了社会学的论域概念。犯罪学论域的入罪依据体现为对社会越轨行为的理论阐述,如结构性紧张理论、社会控制理论、冲突理论、标签理论等。但犯罪学论域的入罪依据明显过于宏观和分散,不能起到界分入罪依据之功效,仍需回到刑法学论域内探寻入罪依据。刑法学论域内(当然仅指刑法论域内)的入罪依据需从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等犯罪本质方面进行理解。本书进而指出,入罪依据应考虑社会危害性与应受惩罚性。在此基础上,本书对金融违法行为的入罪依据进行了解读。
第四,当前的研究存在将入罪依据与入罪标准混用的情形,本书指出应当界分入罪依据与入罪标准。入罪依据乃将某一行为进行刑罚处罚进而归入刑法的宏观依托,但仅从入罪依据判断缺乏可操作性;而入罪标准的提出则有助于入罪依据的践行,以使宏观的依据具体化。在系统归结先贤提出的入罪标准基础上,本书提出金融违法行为的入罪标准应从必要性与可行性两方面探寻(这体现了刑法学论域内一种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维度划分)。据此本书结合金融违法行为的特点提出了其入罪的五个标准:保护必要性、损害产生可能性、行为的可处理性、行为处罚效率性和证明可能性,并对五个标准进行了系统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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