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刑鼎”辨正
据《左传》记载,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公元前513年晋国又“铸刑鼎”。郑国子产“铸刑书”时,遭到晋国大夫叔向的激烈斥责;晋国“铸刑鼎”时,遭到孔丘的无情批判。春秋时期这场“铸刑鼎”与反“铸刑鼎”的斗争,不仅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重大事件,而且也是整个中国文明史中带有分界标志的重大事件。这个事件一向不被史学界所重视,只是在批判孔子思想时着重提到。近来,学术界重新评价孔子的呼声渐高,持肯定孔子思想的学者,有的对《左传》记载孔子批判晋“铸刑鼎”的话提出疑问,认为此话与孔子的一贯思想不合,因此断定孔子批判“铸刑鼎”的这段文字不可信。还有的同志不愿主观武断抹杀史料,却致力于贬低晋国“铸刑鼎”的意义。孔子说晋国铸在鼎上的法是“夷蒐之法”,指斥“夷蒐之法”是个“乱制”。这些同志就抓住这点,一是贬低晋“铸刑鼎”只不过是一个“乱制”;二是孔子反对“铸刑鼎”也只是反对这个“乱制”。如新版《孔子的法律思想》—书写道:“孔子说它是个‘乱制’,为什么?据杜预说,夷蒐时,‘一蒐而三易中军帅,贾季、箕郑之徒遂作乱,故曰乱制’……这种权臣擅国、任人唯亲的做法终于酿成了晋国的大乱。”“凡此种种,说它是‘乱制’,名副其实。”(第33—34页)“把一个‘乱制’、废法铸在鼎上,有着不可告人的目的。”(第37页)作者认为,孔子集中反对的就是这个“乱制”。
如此看来,现在非常有必要把“铸刑鼎”事件的内在含义加以辨正和申明,以显示历史的内在逻辑和基本规律。
首先把这两篇反对“铸刑鼎”的檄文引述如下:
《春秋左传》昭公六年:“三月,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贻子产书,曰:‘始吾有虞于子,今则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蒞之以疆,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缴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
《春秋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着范宣子所为刑书焉。仲尼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蔡史墨曰:‘范氏、中行氏其亡乎!中行寅为下卿,而干上令,擅作刑器,以为国法,是法奸也。又加范氏焉,易之,亡也。其及赵氏,赵孟与焉。然不得已,若德可以免。’”
这两个相隔二十三年的反“铸刑鼎”的文件,从思想到行文,都何其相似乃尔!一个说:“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一个说:“民在鼎矣,何以尊贵?”一个说:“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一个说:“今弃是度,而为刑鼎。”一个说:“乱政”,“乱狱”。—个说:“乱制也。”一个说:“国将亡!”一个说:“晋其亡乎!”
在评论孔子反“铸刑鼎”的言论时,决不能忘掉发生在同时期的叔向的内容相同的书信。有人提出:孔子为什么不反子产“铸刑鼎”?这个问题实在蹊跷!子产“铸刑书”时,孔子仅十五岁,他还在为母子的糊口而奔波。到晋国“铸刑鼎”时,孔子三十八岁,他已经登上政治、思想舞台,并且正在为“礼崩乐坏”、“政在家门”而痛心疾首、呼喊正名。孔子这时对发生在眼前的违礼怪事发一通如此这般的议论,是完全合乎他的思想脉搏的。
这两个志同道合的檄文的中心思想是什么呢?是指责“夷之蒐”的“乱制”吗?或者说,是指责“权臣擅国,任人唯亲”的“乱制”吗?绝对不是!
两篇檄文共同具有三个内容:(一)明确提出了两种不同的法制,即两种相互对立的法律形态;(二)维护“贵贱有度”“制为禄位”;(三)斥责“贵贱无序”“民知争端”,是谓“叔世”“乱制”。两文的中心思想,就是维护旧的礼法制度,稳定旧的等级秩序。
如果不抱什么主观意图和治学偏见,对于两文所共有的这些内容和中心思想,是一目了然的。不过,为了真正认识“铸刑鼎”与反“铸刑鼎”事件的重大历史意义,必须对这三个内容进行历史的具体的考查和分析。
一、两种法律形态的对立
春秋之际,中国的法律形态确实发生了很大的变革,即从原来的道德习俗与法律混为一体、法与刑分立的“礼法”形态,逐步地变革为道德与法律分立、法与刑统为一体的“法律”形态。这个过程是从“铸刑鼎(书)”开始,到商鞅建立秦律完成的。
现在我们看这两篇檄文是怎样把这个史实公诸于世的。仲尼说:“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据《左传》定公四年载:“分唐叔……命以《唐诰》而封于夏虚”。杜预注:唐叔晋之祖。这个唐叔所受法度,不言而喻是周公制礼的礼法之制。仲尼又提出:“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据《左传》僖公二十七年载:“晋侯始入而教其民,二年欲用之,子犯曰:‘民未知义,未安其居。’于是乎出定襄王,入务利民,民怀生矣,将用之。子犯曰:“民未知信,未宣其用。”于是乎伐原以示之信。民易资者,不求丰焉,明征其辞。公曰:“可矣乎?”子犯曰:“民未知礼,未生其共。”于是乎大蒐以示之礼,作执秩以正其官,民听不惑而后用之。出谷戍,释宋围,一战而霸,文之教也。”杜预注大蒐以示之礼曰:“蒐顺少长,明贵贱。”孔颖达疏:文之教也,《正义》曰:“《论语》云;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可见,这个“被庐之法”是一个贯彻“礼治”的“礼法”制度。再看叔向的言论:“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杜预注:“临事制刑,不豫设法。”可贵的是,叔向为我们提供了这个“临事制刑,不豫设法”的先王之制的内容。即“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蒞之以疆,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这段话对于“礼法”制度作了一个全面的描绘。第一,要约束、教诲以义、礼、信、仁、忠。第二,要纠之以政,严断刑罚,还要断之以刚。既然“不为刑辟”,为什么还要讲刑呢?这里的“刑辟”就是刑法,不要法律条文,临事制刑,根据情况和需要,断之以刚。可见法与刑是分立的。为了使这种法、刑分立,罪刑擅断的“礼法”制度,不至于滥刑滥罚,所以第三,依靠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来行礼义,执刑罚。最后达到役使奴隶和自由民,稳定统治秩序的目的。
叔向提到“禹刑”“汤刑”“九刑”,似乎在夏、商、周曾经有过法、刑一体的刑法典。这个问题,叔向和他同期以及他之前的所有的人和文献,没有提供任何具体的资料。就是说,在春秋之前,我们没有见到法、刑一体(假定、处理、惩罚),罪刑相应的法律文件。我们只是在周代的金鼎铭文中见到了一些“判例”,这些判例有罪名有刑罚,但它没有说依据的是什么法条,而是“临事制刑”的记录。经后人整理而成的《周礼》,可说是周代的一部法典,礼法完备,是“礼法”与刑分立,罪刑两断。
这个礼法是擅断的,但不是秘密的。说它是秘密的,是指它定罪量刑不可测,完全由官长意志。但是,当时的礼制是公开宣教的,当时的五刑也是昭然于世的。《周礼》上所提到的“魏阙”,就是宣布法令的。周代有一整套宣教礼法的制度。问题在于人们违犯了礼法的某一条,该受哪一等的刑罚,这是不清楚的。这就是所谓“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如果“礼”当时有典章,“刑”也有条文,也可以称为“成文法”。这个成文法也是公布的。所以,笼统地说叔向、孔丘反对“铸刑鼎”是反对公布成文法,是不明确的。他们反对的不是公布“成文法”,而是反对一种新的罪刑相应的法律体系。
现在我们再看叔向和孔丘所贬斥的法是怎样的法律体系或曰法律形态。
叔向说:“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孔颖达疏:制参辟是制定法律条文,铸刑书是将条文勒于鼎。“子产盖亦采取上世所闻见断狱善者以为书也”。就是这个参辟实际上是过去的带有典型性的定罪判刑案例。把这种案例条文化并铸在鼎上,使它具有法律效力,于是就出现了法与刑相统一的、罪刑相应的法律形态。这种法律形态直接告诉人们:违什么礼、犯什么罪、受什么刑的统一规尺,人们都知道这个全社会都必须遵从的统一规尺,相争和侵害的是非曲直和后果都以此衡量之。于是“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就是不按旧的礼法办事,而按新的法条办事了。
孔子对于这个新法说了两层意思。首先他说这个法是“弃是度”“民在鼎”“贵贱无序”的法。所谓“度”就是按礼法确定的贵贱等级和特权。法与刑分立的“礼法”制度,正是保护这种“度”的法律形态。而现在这个“民在鼎”的法,却抛开这个“度”,另立了一个普天下统一量罪受刑的尺度,它可能是以案例的形式表示的,也可能是简明的条文。这个行为本身就是对等级特权的亵渎。孔子接着又进一步说,铸在鼎上的新法是“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据《左传》文公六年载:晋襄公七年(前621年)晋蒐于夷。“(赵)宣子(赵盾)于是乎始为国政,制事典,正法罪,辟刑狱。董(督)逋逃,由质要(用券契),治旧洿,本秩礼,续常职,出滞淹,既成,以授大傅阳子与大师贾佗,使行诸晋国,以为常法。”现在我们先考察“制事典,正法罪,辟刑狱”。其余几条留待二、三题再谈。孔颖达疏:《正义》曰:制事典者,正国之百事使有常也。正法罪者,准所犯轻重豫为之法使在后依用之也。辟刑狱者,有事在官未决断者,令于今理治之也”。“此谓所为制作法式者,豫为将来使案而遵行,临时决断者将为故事,使后人放习,故得行诸晋国以为常法也。”杜预注曰:“《正义》曰:辟训为法,依法断决是理治之也。”“正法罪谓准状治罪,为将来之法,若今之造律令也。”总之,他们都认为,夷之蒐赵盾(赵宣子)制定了一种新式法律,这种新的“法式”是“轻重豫为”,“依法断决”,“准状治罪”。而且为“在后依用”,“将来使案”的。这显然是不同于“礼法”制度的,而是法与刑统一的法律制度。这种法律形态从“铸刑鼎”开始萌芽,到商鞅变法时基本实现。现在我们看到这种古代法律的典型标本,就是《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的《秦律》。与《周礼》这部法典完全不同。《秦律》的条文是一事一例,法刑一体,罪刑相应。例如:偷采别人桑叶,赃值不到一钱,罚服徭役三十天;偷牛,完城旦,五人合伙偷盗,赃一钱以上,斩左趾又黥为城旦;冒领军粮、县令、县尉没有发觉,罚二甲,等等。这种法律形态,必须是条文化的、公开的,否则就不能发挥作用。最初它采取铸在鼎上的办法,加以公开,并以此表示了它的神圣尊严和坚如金石。
两种法律形态的对立是很明显的,从这里可以看出:“铸刑鼎”与反“铸刑鼎”这一事件的重要历史含义。
二、“有度”与“失度”
按照孔丘的说法,“贵贱不愆”就是“度”。叔向说要“制为禄位”。总之就是要使贵贱等级有秩有序,一点不出差错。依礼法制度,天子、公、侯、伯、子、男,卿、大夫、士、庶民,各有自己的政治、经济权利与义务范围、界限,以及为体现和维护这个范围、界限的各自行为规范。下不得僭越,上也不得过夺。僭越和过夺都是“失度”。孔子说:“君子之行也,度于礼,施取其厚,事利举其中,敛从其薄,如是则丘(赋)亦足矣。若不度于礼,而贪冒无厌,则虽以田赋,将又不足。(《左传》哀公十一年)“度”的标准就是“礼”。全体社会成员都遵守这个“礼”,严格保持等级秩序,奴隶主阶级对奴隶(奴隶不被当作人看待,所以也就无所谓礼法)的统治也就稳如泰山。这样“礼法”秩序无需什么律法,有人行为失度,就任意给予杀、刖、劓、黥、宫刑。
可是,春秋这个时期,已经是“礼崩乐坏”了。从经济上看,不仅土地的所有、占有、使用关系乱了,对土地贡赋征收的方式、数额也乱了,不仅奴隶主贵族在发生大富和破落的迭宕起伏,普通农民也在贫富分化,有的致富,有的破产。这就必然发生财产权利的争夺。
当时的晋国“贵货易土,土可贾焉”。(《左传》襄公九年)争田、夺田之讼,不断发生。夷之蒐,赵盾制法,所谓“治旧洿”,就是要整治地界,稳定新的土地占有关系。“由质要”也是用券契来调整财产流转关系,避免争执混乱。破产而无生计的农民与奴隶一起铤而走险,杀人越货,于是郑国和晋国都“盗贼公行”,“盗贼充斥”,奴隶也大批逃亡了,所以赵盾制法,立“董(督)逋逃”一条。从政治上看,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自大夫出:陪臣执国命,下卿于上令,政在家门,公室卑微,宗族瓦解。在晋国最后灭掉两个宗室,并“分祁氏之田以为七县,分羊舌氏之田以为三县”。从行为规范上看,鲁大夫季平子用天子“八佾舞于庭”。鲁国三卿用天子的祭礼,“取于三家之堂”。季氏代天子祭祀泰山,等等,不胜枚举。
这些“失度”的事实,使原来的“礼法”制度失去了效力,社会发生了动乱,于是就要求建立新的法度,这就产生了所谓的“乱制”。
三、“乱制”与变革
所有的“失度”,在反对或不理解这个历史进程的人看来,都是“乱制”。但是,这是客观的、必然的历史的前进步伐,从经济到政治,从政治到思想,都不依人们的意志而发生着巨大的变革,法制则是这种变革的综合性的反映,“铸刑鼎”与反“铸刑鼎”正是这一历史性转变的集中反映和典型标志,其意义之重大,勿须赘言。
这里我们要说的“乱制”,不是指全面地“失度”,而是专指法律而言。就是孔子所责咎的铸在鼎上的法律,看这个法律是怎样被称为“乱制”的。
在谈这个问题之前应当明确一点:《春秋左传》始终是以“乱制”的眼光来评述这场变革的,因此对《春秋左传》关于人物、事件的评价,应当给予分析。
孔子说铸在鼎上的范宣子的刑书,是本于夷之蒐赵盾之法。夷之蒐本身就是一次乱制,夷之蒐之后晋国更走上混乱。一蒐而三易中军帅,最后是晋襄公听从阳处父的建议,把赵盾推上帅位,并执国政。不管《左传》怎样说明阳处父是出于“党于赵氏”而推举“越盾能”,赵盾从此以后在晋国执政二十年,基本上是—个贤相。而且晋国自此宗室衰微,六卿专政。晋宗室是西周分封的奴隶主贵族世家,这个世家从晋襄公以后,完全腐朽败落了。襄公以后,灵公荒淫无道,成公昏庸,景公游饮废政,厉公骄侈。六卿实际上是新兴的封建贵族,他们独占土地财产,采取新的剥削方式(如前引范氏、中行氏治田材料),逐渐地扩大了自己的政治、经济势力。
六卿权势的不断扩大,出现两个现象:一是晋宗室进一步走上绝灭。原来宗室的栾、邵、胥、原、狐、续、庆,伯等公族都相继降为皂隶,铸刑鼎的前夜,公室仅余的祁氏和羊舌氏两个枝稍也被剪除,到此,“晋之公族尽矣”。二是这些新兴的贵族,他们之间必然展开权利之争,进行财产和政治权力的再分配。铸刑鼎后十六年,范、中行二族被赵鞅逐出晋国,智氏败落,最后剩下韩、赵、魏三家;三家分晋,春秋时期结束。
铸刑鼎,建立法、刑统一,罪刑相应的法律体系,这是采取新的土地占有方式和新的剥削方式的新贵族们的需要,是从政治取代宗室贵族的新贵族们的需要;是正在互相争权夺利的新贵族们的需要,是新贵族们管理和镇压已经取得“自由”的农民的需要;最后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法律也是取得土地的独立进行经营的小农的需要,他们要求有一个“公正”的法律,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晋国的这个法律,从夷之蒐赵盾制法开始,中间又经过几次反复,但总的来讲是在不断前进,后来终于铸成了刑鼎。这个传统被魏、韩两家所继承,到了战国时代,魏、韩两国的法律制度有了相当的发展水平。
这个法律制度不是什么乱制,而是社会变革的需要,是新的经济关系的反映。在这个过程中,晋国确实发生不少动乱,更君、弑君、卿大夫之间的屠杀和放逐,就是这一变革过程的必然现象。夷之蒐的三易中军帅,也是这个变革过程的初步反映。这里除了无道昏君和无耻佞臣该杀之外,其他的人很难辩白个人的优劣是非。因此,这些现象也不能笼统地称之谓“乱制”。
其实,所谓“乱”者,一是变革,二是变革的副产物。总之,这是一场从经济到政治,从思想到道德的深刻而广泛的变革。“刑鼎”是这场变革的一块丰碑,一个界石。
孔子在这场变革面前,在这个新的法律体系面前,采取了鲜明的保守主义立场,这是无可辩解的事实。那么我们到底应当怎样来评价孔子的思想呢?
孔子是中国古代的一个伟人思想家,他的思想影响聚结了一个占人类四分之一的统一的伟大民族,并且波及到整个东方。从这一点说,他可以说是“亘古一人”。我们评论历史上的思想家,一向只注重于“阶级立场”和“政治立场”。但是,思想家之所以称其为思想家,更重要的是从人类认识发展史上、从认识论上来衡量他的价值。“阶级”“政治”是十分必要的,没有阶级分析,没有政治观点,历史就成为一团乱麻。但是,只讲阶级和政治,忘掉人类认识发展史,忘掉了从认识论上看问题,我们就会对所有处于没落时期的剥削阶级的思想家,采取一棍子打死的态度,就会对当今世界的资产阶级思想家的一切思想成果,都抱着嗤之以鼻的态度,这当然是愚蠢的。
一个伟大的思想家,从认识论上看,如果他的态度是老实的、客观的、科学的,他往往会洞察到人类社会和人类历史的许多真谛。他在社会科学的认识上,往往会超越他的时代、他的阶级,而把一些客观的规律呈现给全人类。孔子正是在这一点上做出了伟大成就的人。
从认识论上还应当注意的一点是,在历史的长河中,任何一个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必然性的阶级,从奴隶主阶级到地主、资产阶级,他们在统治和管理人类社会的长达数千、数百年的历史中,在认识史上都对人类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这些阶级的思想家,无论他处在本阶级的哪个发展阶段,只要他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总结提炼这些认识成果,他的思想就会对人类的认识产生影响。
中国的奴隶主阶级统治和管理中国古代社会长达一千五百多年之久,他们积累了丰富的统治和管理社会的经验,从中他们也揭示了许多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规律。总之,他们与奴隶、自由民们一起创造了光辉的古代文明。孔子以求实的态度认真地总结整理了这些认识成果,并作出了精辟的概括。这当中包括:伦理道德思想、政治法律思想,经济思想、教育思想、军事思想等等。这些思想尽管都打上了保守的奴隶主阶级的烙印,但是它终究是那个伟大的历史时代的历史真实,它当中包含着社会的必然性,因此它就成为中华民族瑰丽的精神财富,它就对中华民族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
因此,我们不应当以孔子反对铸刑鼎的保守态度和其他政治上的保守立场,而否定孔子思想的历史地位;也不应当为了抬高孔子思想的历史地位,而抹杀“铸刑鼎”这个具有时代标志的重大历史事件。
(《法学研究》1985年第3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