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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老思想的法哲学高度

时间:2023-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黄老思想的法哲学高度1973年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了《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书四篇,合抄在一幅宽帛上。黄老思想包含了丰富的哲学、政治学、法学、伦理学内容,它的哲学思想所达到的高度早已著称于世。黄老思想和《黄帝四经》本身,都是道法合体的最高成果,它在法哲学上达到的高度令人仰止。这样的执法,可谓高明之至,觉悟之至。

黄老思想的法哲学高度

1973年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了《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书四篇,合抄在一幅宽帛上。这四篇古佚书的篇名是:《经法》《十六经》《称》《道源》,这就是《汉书·艺文志》著录的《黄帝四经》。帛书把《黄帝四经》写在《老子》的前面,是第一次发现的黄老合卷,抄书的年代断定是在汉文帝初年。这正是西汉文景之治(前179—141)被推崇的“黄帝老子言”,俗称“黄老思想”。

黄老思想包含了丰富的哲学、政治学、法学、伦理学内容,它的哲学思想所达到的高度早已著称于世。但是它的堪与西方近代法哲学的高度相媲美的法哲学思想,却还需要我们宏扬光大。

《老子》的基本思想是:“唯道是从”,“无为而治”。就是让社会按照客观存在的“道”去自在自为地发展,统治者不要主观地多为,只要顺道而行就可以了。《老子》的“道”虽然包含着超物质的神秘的属性,但它基本上可以译为现代概念“规律”。这是原始道家学派的最基本的概念。

《黄帝四经》是法家学派的思想体系,据考证它的作者可能是战国后期韩国代表新兴中小地主阶级的法家人物,他们托黄帝之名阐发自己的政治法律观点,并且把道家的“道”和“从道”的思想,引入法和法学理论领域,形成道法统一的思想体系,在这个体系里包涵着深邃精奥而又审明洞达的法哲学思想。

黄老思想和《黄帝四经》本身,都是道法合体的最高成果,它在法哲学上达到的高度令人仰止。现就《黄帝四经》的有关内容分析如下。

一、道是法的本源

它写道:“道者,神明之原。”“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这就把“道”与“法”统一起来。“道”成为法律效力的普遍根据。“道”是被神秘化了的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这种规律是法的本源,法是“道”的一种表现形式。这里包含着法的认识论的真理成分,它的神秘的色彩是不可苛求的时代局限。我们知道,近代法哲学体系的创始人,德国的大哲学家黑格尔(他推崇中国的老子是大哲学家),他发明了一个“理念”,这个理念是万事万物的本源,也是法的本源。“理念”是一个客观的神秘的存在,人的思维对理念的反思,使认识与理念相符合,产生了最高的“伦理的法”。这是黑格尔的法哲学高度。不难看出,在黑格尔之前二千年,黄老思想超前的法哲学成果是何等的宝贵!

二、执道者生法

它写道:“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不敢废也。”“道”不能自己生出法来,法律是经过人制定出来的。什么人可以制定出真正的法律呢?“执道者”,就是把握了“道”的人。黄老学派说,这种人就是“圣王”“圣君”或者“圣人”。他们依道立法,而又相信法的最高权威,不敢违犯,也不敢废弃它,“故执道者之观于天下也,必审观事之所始起,审其刑名”。事物的始起就是“道”,“刑”就是“道”的表现,即事物的存在,“名”就是法律规章,审其刑名,就是依据事物及其内在的“道”定立法律。这是对立法者的严格要求。只有这样的法律,才称得上是一个“好法”。“好法”是法治主义的根本前提。不能说“依法而治”就是法治,秦始皇“事皆决于法”,但他的法是刚愎自用、意得欲从的主观意志,所以不是法治,而是“人治”。

三、明法微道

它写道:“其明者以为法,而微道是行。”法是“道”的外在表现。但是法作为道的外在表现,它并没有离开道,一时一刻也没有离开道。“道”永远是法的内涵,而且是隐藏在内部的不停顿地运动着的内涵。“道”不仅是法的本源,而且是法发展的动力。“微行”在法之中的“道”,成为法律不断发展变革的推动力,不管怎样发展变化,法律永远应当符合“道”,否则它就成为一个“坏法”,一个形式上的“法律”,一个阻碍或破坏社会经济基础的法律。这是对法治主义的更高的要求。

四、抱道执度,无为而治

把“道”与“法”紧密地统一到一起,形质一体,这种法律准确地反映了社会经济基础的要求,反映了经济基础所规定的权利关系,它体现了最大的“中正”。所谓:“法度者,正之至也。”这也可以说是黄老学派对法律的至高要求,有了这样的法律,就可以依法而行,无为而治了。从一般意义上来讲,把握了客观规律,又有了表现规律的行为规范,当然就无为而治了。但是,从法治主义上来要求,还有一个如何执法的问题。法治主义除了立下一个好法之外,就是如何执法的问题。它写道:“是非有分,以法断之;虚静谨听,以法为符(标准)。”“左执规,右执矩,何患天下。”“抱道执度,天下可一也。”“刑名已定,逆顺有位,死生有分,存亡兴坏有处。然后参之于天地之恒道,乃定祸福死生存亡兴坏之所在。”坚定不移地执行法律,一切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最一般的道理。这里的关键是“抱道执度”和“参之于天地之恒道”。在严明的执法过程中,始终不要忘记“道”,要牢牢地怀抱着“道”来执行法度,要时时刻刻参考验证天地之恒道。这样的执法,可谓高明之至,觉悟之至。“天地之恒道”可能被解释为封建经济关系、等级制度、专制主义,这也无关。因为当时的历史条作,就是封建主义时代,他们的思想观念不可能超出这个时代的局限。“抱道执度”,“无为而治”,还体现了一种有为的精神,抱道也好,参道也好,都要大动脑筋,都要下大功夫克服主观随意性。严肃执法也是一大作为。“无为”并不是无所作为,正如《淮南子·主术训》所说:“人莫得自恣则道胜而理达矣,故反于无为。无为者,非谓其凝滞而不动也,以言其莫从己出也。”就是不要主观随意性,要按照客观规则运用法律去作去为。

五、赋敛有度,刑罚不犯

它写道:“赋敛有度则民富。民富则有耻,有耻则号令成俗而刑罚不犯,号令成俗而刑罚不犯则守国战胜之道。”如果说上面的“执道”“抱道”都是抽象玄虚的,这里的“有度”则接触到社会的具体权利关系和权利界限了。“道”不应当是空洞虚幻的,它必定要落实到赋敛徭役租息这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上,这些权利义务的具体界限就是“度”。这个“度”和“权量”是法律的具体内容,法律是不是符合“道”,就体现在这个“度”上。《淮南子·主术训》也说:“法者,天下之度量。”实际上每一个历史时代,每一种生产方式,都有它自己的权利关系和权利界限,这种权利关系和权利界限就是“度”。中国的儒家、法家、道家都讲这个度,可见问题的重要和普遍意义。孔子讲“分义均平”和“谨权量”,就是“以礼为度而均分之”。法家讲“度量界限”,讲“定分”。董仲舒专门写了一个《度制篇》,对这个问题讲得最透。他写道:“谓之度制,谓之礼节,故贵贱有等,衣服有别,朝廷有位,乡党有序,则民有所让,而民不敢争,所以一之也。”这个度制就是严格的封建等级,各守等分,“上不过夺,下不僭越”。他说:圣人“制人道而差上下”,“使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以此为度而调均之。是以财不匮而上下相安,故易治也”。但是,现实生活又是怎样的呢?董仲舒认为,是那些“身宠而载高位”的统治者、富贵者,拼命在破坏这个度制,招来了天下大乱。他在《天人三策》中曾猛烈批判秦王朝的统治者和汉初的权贵势要们严重破坏这种度制的罪恶行径,指出了这种破坏造成的严重后果。他在《度制篇》中写道:“今世弃其度制而各从其欲,欲无所穷,而俗得自恣其势无极,大人病不足于上,小民羸瘠于下,则富者愈贪利而不肯为义,贫者日犯禁而不可得止,是世之所以难治也。”

汉初推行黄老思想,获得了封建经济的大发展。但是从汉文帝到汉武帝,仅仅过了四五十年,地主阶级就失道了,就离开了“道法”这条路线。这里表示了一个普遍性规律:一切剥削阶级,它们的思想家可能认识到他们所处的那个时代的正常的权利关系和权利界限,并指出维护或者破坏这种正常权利关系和权利界限的后果,但是作为剥削阶级的个体,他们的个别意志和欲望,是不会理会这种关系和界限的。统治阶级的开明理智的掌权者,他们也可以根据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制定出符合当时正常权利关系和权利界限的法律,形成法定权利关系,但是这种法定权利,在经过一段时间之后,也要被他们贪婪的掌权者和众多的私门势力所破坏。中国封建社会的改朝换代,就是一个建立法定权利关系——破坏法定权利关系——再建立法定权利关系的循环往复的过程。一直到在封建社会内部生长起另一种生产方式,建立起另一种权利关系和权利界限为止。总之,每个时代的客观的正常的权利关系和权利界限,就是“道”的具体内容。

黄老思想所提出的“执道者生法”,“法者正之至”,“抱道执度”,“赋敛有度”,是法治主义最全面、最本质的内容。不管采取什么形式和程序实行立法和执法,在本质上必须达到这些要求,才算真正的法治主义。从这个意义上看,我们应该承认,古代社会也存在法治主义。古希腊的大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经给法治下过一个定义。他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订得良好的法律。”(《政治学》卷四,章八)其实就是两大标准,一个是好法,一个是普遍服从。中国的法家代表作之一《尹文子》有一段对话:朱子问田子,圣人之治与圣法之治有什么两样?彭蒙在一旁插嘴说:“圣人者,自己出也;圣法者,自理出也。……故圣人之治,独治者;圣法之治,则无不治矣。”这是对法治与人治的一段精采的分析,足以折服今人。

黄老思想的“道”是玄虚的;黄老思想把“执道生法”说成是圣君、圣人的专制权利,它又把“道”的内容封闭在封建制度的范围内。这些都是它的时代局限和阶级局限。我们知道,黑格尔的“理念”也是玄虚的;黑格尔同样把对“理念”的认识说成是哲人尊贵的独有才能,他并且把这种认识成果的“绝对理念”封闭在他那个时代和社会关系之中。这一切都不影响他们在法的认识史上的贡献,都不能抹煞他们在法哲学发展上所作出的巨大成就。早在二千多年前在中国出现的黄老思想,它的法哲学成就,是人类法律文化的精粹,我们应当把它宏扬于天下,以飨世人。

(《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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