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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看待朱元璋的法律思想和实践

时间:2023-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怎样看待朱元璋的法律思想和实践——对《明太祖〈大诰〉述》一文的几点意见邹身城同志的《明太祖〈大诰〉评述》一文,对朱元璋的《大诰》及其法律思想和实践作了严厉的批判,这是可取的、有益的。朱元璋的法律实践和法律思想,除了表现在《大诰》中的“野蛮残暴”以外,还有简当、宽厚、循情、公允的一面。

怎样看待朱元璋的法律思想和实践

——对《明太祖〈大诰〉述》一文的几点意见

邹身城同志的《明太祖〈大诰〉评述》一文(见《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1年第五期),对朱元璋的《大诰》及其法律思想和实践作了严厉的批判,这是可取的、有益的。但是,《评述》作为一篇科学论文,缺乏深入的实质性的分析,因而一些结论过于简单化。现就《评述》中的一些论点提出不同的看法,以便互相切磋,提高学术研究的水平。

《评述》在肯定朱元璋“也曾采取修水利、劝农耕等安定农民的措施;总的说来,他是一个有作为的封建皇帝”之后,接着说他在法律上,“野蛮残暴的程度超过历史上任何帝王”,最后的结论是:“明太祖确是一个暴君。”

《评述》本来是评论分析朱元璋的《大诰》的,但是在论述中却从《大诰》出发对朱元璋的法律思想和实践,作了全面的概括,这样,我们不得不先从全面的角度,作一个简单的辩白,然后再专门分析《大诰》的问题。

我们知道,朱元璋是一个十分重视法律的封建皇帝。他从做吴国公开始,在位三十多年,在立法和司法上进行了大量的活动,结合这些活动,他也表述了许多明确的法律思想。朱元璋的法律实践和法律思想,除了表现在《大诰》中的“野蛮残暴”以外,还有简当、宽厚、循情、公允的一面。这后一方面,在二百多卷的《明太祖实录》和《明史》中,有泛泛的记载,它不仅有思想言论,而且有实际行动。这些记载不纯是溢美之词。朱元璋的这方面的言论和行动,也不能简单地看做是虚伪的欺骗。因为这与他实行重刑一样,实行宽简允当同样是稳定封建社会秩序,巩固明王朝的统治的需要。大量的历史经验使朱元璋认识到:在法律上“圣人贵宽而不贵急,务简而不务烦,国家立法贵在得中道”(《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一十),反映朱元璋这方面思想的言论和行为,虽然与他的用重刑和法外滥刑存在尖锐的矛盾,但是这是历史的必然,是客观的事实。如果要对朱元璋的法律实践和法律思想作总的评述和结论,就应当对这些史实进行全面的分析。

现在我们回到《评述》的立场上来,即对《大诰》作专门的评述。

《大诰》(包括一编、续编、三编和大诰武臣)的内容,据《明史·刑法志》说:“《大诰》者,太祖患民扭元习,徇私灭公,戾日滋。十八年采辑官民过犯,条为《大诰》。……次年复为《续编》《三编》,皆颁学宫以课士,里置塾师教之。”明太祖在《大诰续编》的谕示中说:“囊为天下臣民不从教者多,联于机务之隙,特将臣民所犯条成二浩,颁示中外,使家传人诵,得以惩戒而遵守之。”《大诰》是朱元璋把他在二十年的统治中,对他最忌讳、最痛恨的违法行为所实施的法外酷刑案例,加以条理编辑而成的。目的是为了“警省”“惩戒”臣民。正如翰林学士刘三吾在所作《大诰三编后续》中所说,在明太祖统治的时期,因为官吏百姓违背他的意志,大肆贪墨,他就施以残酷的五刑,但是犯法者仍然若无其事。为了警省他们,朱元璋又把这些刑杀案例“条画成书,颁示中外臣民,家传人诵,否者罪之”。据统计这些案例有凌迟、枭首、夷族罪千余条,斩首弃市以下罪万余种。《大诰》所列举的刑罚有族诛、凌迟示众、枭首、弃市、斩、秤竿、抽肠、剥皮、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斩趾枷令、常枷号令、枷项游历、发广西拿象、人口迁化外、充军、全家抄没、戴罪还职、戴罪充书吏等三十多种。总之,用刑十分残酷,而且都是根据朱元璋的疾恶的感情所实行的法外用刑。

《大诰》还有另外一些内容,就是朱元璋在编辑时所加进的训导谕示。如《大诰一编》中关于“民拿害民该吏”的规定,就是朱元璋为惩治不法官吏而写的谕示。它规定:今后所有司官吏,若将刑名以是为非,以非为是,或“赋役不均,差贫卖富”,或“造作科敛”,“许民间高年有德耆民率精壮拿赴京来”。“敢有阻挡者,其家族诛”。后来确有地方官吏阻挡誉民赴京,分别受到了斩趾枷令、枭首示众的刑罚。朱元璋写在《大诰》中的严酷的训导谕示,都有现行的法律效力。并且,他编辑的法外用刑的案例,在实际上也发挥了法律效力。

朱元璋在《大浩》中所例举的案例和所作的规定,是酷烈而残暴的,这是无容置疑的。但是,对于朱元璋实施这种酷法重刑的社会政治性质和历史含义,不能只是从“野蛮残暴”的表面现象,简单地作出“暴君”的结论。对这些残暴的刑罚必须进行深入一步地具体分析。

《评述》“特摘取《大诰》部分条文,略予分类,并作分析”。所谓“略予分类”,就是按照“罪名”分类。这种分类和分析是必要的,但这仍然是笼统的表面的分析,而且摘取的条文极不全面。如果要反映问题的本质,就应当在综合全部条文的基础上,作出另一种分类,就是看这些被刑杀的对象都是哪个阶级和阶层的人,他们被邢杀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评述》引吴晗同志的一句话,说朱元璋在用刑上“野蛮残暴的程度超过了历史上任何帝王”。这是吴晗同志在所著《朱元璋传》“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一章中的一句话。它是针对《大诰》所记载的各种酷刑进行的批判。在同一章里,吴晗同志接着对朱元璋刑杀的对象和刑杀的原由进行了具体分析。吴晗写道:“朱元璋用严刑重罚,杀了十几万人,杀的人主要的是国公、列侯、大将、宰相、部院大臣、诸司官吏、州县胥役、进士、监生、经生、儒士、文人、学者;僧、道;富人、地主等等,总之,都是封建统治阶级内部的成员,他心目中的敌人。”吴晗同志的分析是实事求是的。如果把《大诰》的全部条文综合起来加以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大诰》所列案例百分之八十以上是惩治各级官吏的。朱元璋在《大诰》中的“训导”绝大多数也是针对各级官吏而发的。《大诰》也记载了残杀无辜农民的案例,如《评述》一文所引证的。朱元璋对农民的反抗斗争也给予凶狠的镇压,如拒纳租税、逃避差役、制造伪钞、“造言好乱”等等,都受到枭首等重刑。但是在《大浩》的记载中,对平民百姓的刑杀与对官吏豪民的刑杀相比,明显地占有次要的地位。这就说明了,为什么这个用刑“野蛮残暴的程度超过历史上任何帝王”的朱皇帝居然稳固了自己的统治。

朱元璋为什么要这样残暴地刑杀权贵、官吏和富豪们?因为他们擅权、争权、贪赃、害民、隐瞒和抗交租税等等。如常州府同知王复春下乡扰民,被枷项游历遍九州之邑。又如某官员因官物起解卖富差贫被族诛。这都表示了朱元璋对官吏枉法害民的痛恨。朱元璋特别恨赃官,对贪赃官吏给以极残暴的杀戮。所谓剥皮就是剥赃官的皮。洪武朝有两个有名的钱粮案,即“空印案”和户部官“郭桓”案,瓜葛牵连被杀的达七、八万人,其中主要是各级官吏。追赃又连累上各地许多大地主,都弄得倾家荡产,家破人亡。洪武朝两个最大的政治案子,一个是丞相胡惟庸案;又称“胡党案”,一个是总兵蓝玉案,又称“蓝党案”。这两个案子牵连追查十多年,一共杀害四万余人。《评述》说这两个案子是“大冤案”“假案”。如果说给胡、蓝二人定的“里通外国”和“谋反”的罪名是夸大和加害,但是朱元璋要除掉他们也并非没有孽根。胡、蓝二人都是朱元璋的乡亲故旧,是朱家王朝的元勋宿将。他们在夺取和建立朱家王朝的斗争中,逐步爬上了高位,成为淮西一带新起的大地主集团。他们的政治经济权势越来越膨胀。胡、蓝本人都有一些伤国害政的劣迹。例如胡惟庸做了七年丞相,权势最重。他扣压呈报皇帝的呈文,接受下级官员的重贿;他与故旧僚友、淮西乡故结成集团,排挤外地和异己。这一切都与朱家王朝发生了尖锐的矛盾。蓝玉恃功傲横、家中蓄庄奴假子数千人,乘势横暴,在军中擅自黜陟将校,进止自专,不听朱元璋的命令。这对朱家王朝说来也是极其危险的。朱元璋用“谋反”的罪名来斩杀他们,不能说是纯属冤枉好人!

朱元璋晚年对他自己用重刑酷刑进行了辩解,说他是认清了“奸顽刁诈之徒,情犯深重,灼然无疑者,特令法外加刑,意在使人知所警惧,不敢轻易犯法”。接着又说:“然此特权时措置,顿挫奸顽,非守成之君所用长法。”(《明太祖实录》卷二首三十九)这就是说,他施法外重刑,第一是对准了奸顽刁诈和情节深重的;第二是治开国乱世的权时措置,不是守成的恒常法规。他曾经说过,求生于重典,等于是釜中索鱼。他在作了上面的辩解之后命令:“以后嗣君统理天下,止守《律》与《大诰》,并不许用黥刺、刖、劓、阉割之刑。……臣下敢有奏用此刑者,文武群臣即时劫葵劾奏,处以重刑。”(同上)他指令《大诰》之“峻令不复用”。这是洪武二十八年的事。洪武三十年,即他临死之前,有臣下提议依照汉律“反者夷三族”来修改大明律。朱元璋说:“古者父子兄弟罪不相及,汉用秦法,故谋反逆者,皆夷三族,其法太重,且夫明刑定律,务在公平,使加之于人,其人虽死不怨,传之后世,虽有仁圣之君必不能有所变更矣。”(同上卷二百五十一)朱元璋实际上已经承认他用重刑的失败,而重新强调他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的另一面。

《评述》开始说朱元璋个人的特殊生活经历形成的性格,成为他“野蛮残暴”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后来在论述中,只字没有提到还有重要原因之二;他的生活经历和特殊性格成了“野蛮残暴”的唯一原因。这是不符合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的,起码也是不全面的。朱元璋用重刑和法外酷刑来整治官吏和社会,这与朱元璋的出身和个性有一定的联系,但是其根本原因不在这里。

我们知道,中国的封建社会发展到元末明初,已经走上了没落阶段,整个地主阶级愈加腐败和反动。但是这时中国封建社会内部还没有生长出一种新的能够代替封建制度的社会成分和社会关系。所以,推翻元朝的残暴统治,仍然只能是封建社会内部的改朝换代。这个改朝换代的历史任务,由贫苦农民出身的朱元璋率领广大农民来实现。朱元璋在得帝之后,只能建立一个新的封建王朝,只能重新建立并维护封建的生产关系。

但是,封建制度的没落,地主阶级的腐败和反动,使封建社会内部的矛盾达到了尖锐、激烈的程度,即使是在改朝换代的初期,这种矛盾也难以缓和。封建制度的衰朽,宋元以来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刺激,使地主富豪们的兼并掠夺、搜刮聚敛,使官僚和官吏的结党营私、贪赃舞弊,都达到了疯狂的程度。地主豪绅的盘剥兼并、贪官污吏的巧取豪夺,必然激起农民的反抗,已经开始觉醒的农民与反动腐败的地主阶级之间的矛盾急剧恶化,农民的反抗斗争从明初一开始就连绵不断。这一切对朱元璋所要建立的封建统治秩序和封建王朝,都是水火不相容的。朱元璋在领导农民起义的过程中,亲身体验到农民起义的汹涌澎湃的力量。朱元璋也清楚地知道,农民的造反都是地主豪强和贪官恶吏们逼出来的。洪武二年他对群臣们说:“思昔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故今严法禁,但遇官吏贪污蠹害吾民者,罪之不恕,卿等当体联言。”(《明太祖实录》卷三十八)可是现在又怎样呢?正如刘三吾所说的:“罔体圣心,大肆贪墨。”(《大诰三编后续》)在封建社会末期,封建官吏的腐败就像发酵的臭水,只能日益的腐烂发臭。朱元璋就是面对着这样一个现实,发狠要用血腥的屠杀和残酷的刑罚来澄清这湾污水。洪武十八年朱元璋慨叹地说:“朕自即位以来,法古命官,布列华夷,岂期擢用之时,并效忠贞,任用既久,俱系奸贪。联乃明以宪章,而刑责有不可恕,以至内外官僚,守职维艰,善能终是者寡,身家诛戮者多。”(《明朝小史》卷二)户部官员郭桓钱粮案子发后,朱元璋又说:“其贪婪之徒,闻桓之奸,如水之趋下,半年间弊若蜂起,杀身亡家者人不计其数。出五刑以治之,挑筋、剁指、刖足、髡发、文身,罪之甚者欤!”(《大诰三编》第十六)朱元璋实行这样凶狠的惩治,仍然改变不了官吏们的奸贪本性,为此他气愤地说:“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蓦犯!今后犯赃的,不分轻重都杀了。”(刘辰:《国初事迹》)朱元璋想用斩尽杀绝的办法来消灭贪赃,他不知道贪赃是封建制度的痼疾。

朱元璋十分担心这些官吏搞垮了他刚刚建立的还不巩固的天下。他对新上任的官吏说:“天下初定,百姓财力困乏,像学飞的鸟儿和新栽的树木,拔不得毛,也碰不得根。”(《明史·循吏传序》)朱元璋更害怕“奸顽豪富之家”,无限制地“受用财赋田产”,与贪官污吏勾结,转嫁科差,加重小民的负担,逃避皇朝的赋税和徭役,从而搞垮封建王朝的经济基础。洪武三年朱元璋提出:“富民多豪强”这样一个问题,他指出,元代这种豪强,欺凌小民,武断乡曲,人受其害。于是他把一些地区的富民代表召到朝廷上来,对他们进行训导。他对他们说:“今联为尔主立法定制,使富者得以保其富,贫者得以全其生,尔等当循分守法,能守法则能保其身矣。毋凌弱,毋吞寡,毋虐小,毋欺老,孝敬父兄,和睦亲族,周给贫乏,逊顺乡里,如此则为良民,若效昔之所为,非良民矣。”(《明太祖实录》卷四十九)朱元璋的这番话说明了事物的本质。第一,朱元璋是地主阶级的总代表,他是为这些地主阶级立法定制的。所以决不能因为朱元璋痛恨和惩治奸顽豪强、贪官污吏,就认为他是站在农民的立场上了。第二,他建立的法制就是要维护封建生产关系,也就是让富者保其富,贫者得以生。这样封建制度就可以相对地稳定下来。第三,他要求地主阶级也要“循分守法”,就是各依自己的等级名分,享受自己的法定权利。守法就可以保其身,不守法同样要遭到杀身之祸。

地主阶级的腐败反动,地主阶级贪婪本性的恶性发作,朱元璋的训导不会起到什么作用。他们与具有特殊性格的朱皇帝之间,必然发生尖锐的冲突。于是朱元璋就用凶狠的手段来对付他们。在这里,朱元璋不是一个“暴君”,而是一个“明君”。他是站在地主阶级整体利益和封建制度的总体利益的立场上,也是站在朱家王朝的立场上进行无情的战斗的。

总之,朱元璋这个皇帝,及其法律思想和法律行为,都是这个时代的产物。

如果把朱元璋的出身和性格纳入到这个时代之中,放到这种阶级矛盾之中,他的许多两重性格,就不难理解了。

他既在理性上认识到法律必须宽厚,礼乐才能治平;但是一旦遇到争权夺利、奸贪不法的尖锐矛盾,他又爆发出刑杀的暴虐。他既依法实行了一些宽缓、公允的司法措施,又在法外大搞酷法重刑。他既要从根本上保护地主阶级的利益;又不得不用残暴的手段打击地主豪门的不法行为。他既真心实意地要给农民以生计,又对农民的反抗斗争给以无情地惩罚。他既给元勋功臣和封建官吏以高官厚禄和各种特权,又以严密的特务网监视他们,用野蛮的方式刑杀他们。他既需要和重用知识分子;又戒备、限制和残暴地杀戮他们。

在这个封建末世,朱元璋作为一个有作为的皇帝,他的种种表现,不是合乎逻辑的吗?

《评述》说“明太祖立意要在血泊中巩固朱家万世一系的基业,他非常重视专制主义法制……”从全篇文章的论述中,也都贯穿了这个思想:朱元璋重视法律,就是要“在血泊中”巩固朱家王朝。

把专制主义法制与血泊划一个等号,这是过于简单化了。

朱元璋高度重视法律是他的高明之点,是他善于吸取历史经验,是他正视面临的尖锐复杂的社会矛盾的结果。

朱元璋是一个出身于贫苦农民的农民起义领袖,历史的进程又使他只能建立一个封建王朝,而这个封建王朝又面临着错综复杂的矛盾,特别是反动腐朽的地主阶级内部矛盾,他如果不立即建立起一种严肃的法律秩序,这个政权就无法存在下去。在这一点上,朱元璋表现了他的雄才大略和远见卓识。

法律是统治阶级阶级意志的表现。法律也是现存生产关系在政治上的直接表现;反过来法律又是保护现存生产关系的最强有力的工具之一。在尚未出现一种新的生产关系来代替现存生产关系的情况下,建立一种符合现存生产关系的法制,总比无法无天、任意妄为要好得多。朱元璋代表地主阶级的意志,立志要建立“循分守法”的法制秩序,就是要用法律来保护现存的封建生产关系。

朱元璋认为,他给地主阶级和农民们建立的这个法制,是对他们的最大“恩德”。他说:像尧舜那样的圣君,没有纪纲法度,单说恩德,那就是所谓的“徒善不足以为政”。他还指出:古代圣王,“以德化天下”,同时又“张刑制具以齐之”,这样“上下相安,天地清宁”。但是后来的君臣“罔知大道,务小惠而伤大德,特简刑以治之,法纵民玩,故奸者得以恣肆,良者含冤而受暴,虽欲善治,、反不可得矣。”(《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二)

“上下相安,天地清宁”,这是朱家王朝所期望的政治、经济秩序。正是为了这一点,朱元璋在称帝的前一年,就组织任命议律官议定法律。他亲自参加逐条面议,当年定出了《大明律》初稿,颁布施行。后来在朱元璋亲自主持下,历经三十年,四、五次的修订,最后在洪武三十年完成了大明律定稿。这是我国封建社会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它比起封建社会鼎盛时期的唐律,在许多方面加重了刑罚,这清楚地反映了封建社会末期阶级矛盾的尖锐和社会危机的加深。

朱元璋还专门制定了管束公侯、功臣、皇族、贵戚、宦妃的法规,铸在“铁榜”上,规定公侯之家,不准侵夺民人田地、房屋、孳畜等,违者轻者纪过、停俸、夺禄,重者处死。

为了严守法制,朱元璋强调严肃司法责任和明确司法职权。洪武三十年《大明律诰》成时,他对刑部官员说,“尔等每论囚,引至朕前,虽详其致罪之由,然而让朕一时裁决,恐未得其情。自今论囚,唯武臣死罪朕亲审外,其余不必亲至朕前。”(同上卷二百五十三)他还告诫法司,讯谳罪人,不许预先请示,窥旨意所向。又诏令各部,凡有逮系罪人,不许自理,俱付刑部鞠问。他的特务组织锦衣卫,开始可以逮讯犯人,随意残害凌虐。洪武二十年他下令焚毁锦衣卫的刑具,后来又下令禁止锦衣卫审讯,指出:“讯鞠问者,法司事也。”锦衣卫特务组织是封建社会危机的产物,它后来成为施行虐杀滥刑的机关。

朱元璋的立法、司法活动,朱元璋对豪强和贪官恶吏的无情刑杀,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安定社会秩序和稳定封建生产关系的作用,加上他推行鼓励垦荒、兴修水利、改革赋税等政策,使中国的封建经济在元代破坏的基础上,又呈现出繁荣的景象,以至于到了明朝中叶,在封建社会内部开始产生出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

(《吉林大学学报》198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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