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内部矛盾的思想是人民宪政的理论基础
——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00周年
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同志在最高国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随着历史的推移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步历程,这篇讲话在指导人民宪政建设方面的理论贡献,越来越发人深省。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下,宪法调整的是不是只是人民与阶级敌人之间的权利关系?在人民内部是不是也需要用宪法来调整根本的和基本的权利关系?就是说,在人民内部有没有一个宪政建设的任务?这个重大问题,在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历史上,还缺乏理论上的总结,还没有一个正确的指导观念。1956年到1957年,国际国内矛盾斗争的风云,促使毛泽东同志作出了重大的理论概括,提出了人民内部矛盾的概念,并断定在消灭了剥削阶级之后,人民内部矛盾就成为国内的主要矛盾。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心也转入人民内部。这就给人民宪政建设提供了强大的理论基础。人民内部矛盾的思想是人民宪政建设的理论创举,是宪法观念的历史性的转折。历史发展到今天,深入体察这个理论,显得尤为重要。
一、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成为宪政建设的根本任务
在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以及建国初期,即“国内外的敌我斗争很尖锐”的时期,我们制定的法律和宪法,其主要矛头是针对阶级敌人的。面对三大敌人,人民同心协力,一致对外。如此同时便形成一种观念,即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与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一致,人民内部似乎没有什么权利义务关系;在国家政权这方面,更没有权利上的差别。实际上人民内部关系包括人民各阶级、阶层之间的关系,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人民与党的关系,至于各个地区之间、地方与中央、部门与部门的关系等等,如果人民内部是铁板一块,没有矛盾,那就不需要法律调整,更不需要宪法的调整,宪政建设在人民这一方面似乎没有法制问题可考虑的。这是一种时代的偏见或错觉。
宪法是资产阶级发明的。资产阶级在战胜了敌对阶级、稳定了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基础上,把宪法的调整目标主要放在资产阶级内部。他们用宪法肯定了资产阶级在政治经济上的统治权利之后,又用宪法在资产阶级内部分配和平衡各种权利,建立起“合理”的权利关系和权力结构,这是资产阶级宪法完成的根本性任务。
无产阶级革命在战胜敌对阶级之后,也有一个宪政建设的任务,这个宪政建设也有一个内外关系问题。可是在1957年以前,我们在观念上理论上还不明确人民内部还有矛盾的问题。1956年毛泽东同志从国际国内的斗争形势和任务中,开始集中考虑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问题。1956年4月毛泽东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论十大关系》的讲话。开始揭示人民内部的重大权利义务关系,实际上也是十大矛盾。1956年11月毛泽东同志在党的八届二中全会上提出了国内阶级矛盾已经基本解决,要注意用民主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12月19日在他立议并修定的《再论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一文中,第一次提出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两个对立的概念;1957年1月27日他又在省委书记会议上提出:建设时期,剩下一部分阶级斗争,大量表现的是人民内部的斗争。这就把表现为人民内部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矛盾突出出来。到2月27日他在最高国务会议上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明确规定了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即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指出:“许多人不敢公开承认我国人民内部还存在着矛盾。”他说:“在我国现在的条件下,所谓人民内部矛盾,包括工人阶级内部的矛盾,农民阶级内部的矛盾,知识分子内部的矛盾,工农两个阶级之间的矛盾,工人、农民同知识分子之间的矛盾,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民族资产阶级内部的矛盾,等等。”毛泽东特别提到:“我们的人民政府是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但是它同人民群众之间也有一定的矛盾。这种矛盾包括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民主同集中的矛盾,领导同被领导之间的矛盾,国家机关某些工作人员的官僚主义作风同群众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也是人民内部的一个矛盾。”毛泽东同志所说的这种矛盾,实际上是国家宪政建设中的权利关系问题。从总体上看,敌我矛盾成为次要矛盾,人民内部矛盾成为主要矛盾;不仅是主要矛盾,而且是很复杂的矛盾。如此,我们的宪法和法律调整的重点不应当停留在敌我关系上,而应当把重心移到人民内部,建立以人民的宪政为中心内容的宪法法制,努力建设一个稳定健康运转的人民宪政体制,成为历史性的任务。
二、在人民内部把民主与法制统一起来
毛泽东同志在提出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同时,又提出了解决这种矛盾的方法,这就是民主的方法。这就在人民内部揭示出了民主与法制的关系问题,因而更具体地提出了人民内部的宪政和法制问题。在讲话中毛泽东同志明确地指出:“人民中间的犯法分子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在谈到民主集中制时,他说:“我们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等自由。我们的宪法又规定: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为人民服务。”这就接触到人民宪政的根本问题。当讲到“肃反问题”时,他提出:“发现了错误,一定要改正。”他要求国家的司法部门都采取这个态度,并号召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都参加检查。他认为:“这对于健全我们的法制”,会有帮助的。这里也涉及到维护人民的根本权利和基本权利的人民宪政的问题。在讲话中还专门谈到“关于少数人闹事问题”。毛泽东在这里提出三个问题:一是克服政府机关的官僚主义;二是把闹事的群众引向正确的道路;三是对违犯刑法的分子和现行反革命分子,以及行凶犯法、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的人,要依法惩办。这些也是有关宪政和法制的问题。
本来,在认定人民内部矛盾成为国内的主要矛盾之后,我们的宪法应该把调整人民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中心目标,特别是应注重调整人民大众与政府机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调整好“主人的权利”与“政府的权力”之间的关系。人民成了国家的主人,但人民必须选派代表组成政府机关,这就会出现人民大众与政府机关的又统一又矛盾的局面,宪法应当首先解决这个根本性的权利关系.为了解决这个根本问题,还必须建立起合理的人民国家权力结构,这也是宪法的根本性任务。
围绕宪法的这些根本问题,应当建立或健全选举法、行政组织法、行政诉讼法、言论自由法、出版法、游行示威法等等,这些任务一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开始得到解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们不仅制定了调整人民内部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和法规,而且制定了行政诉讼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有关宪政建设的法律。
可以设想,在1957年以前,即在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提出之前,我们不会想到人民之中还会有人控告政府,人民之中还会有人以游行示威的方式来对待政府。更不会有这样的观念:政府依法行政,人民有权依法控告政府;人民有权以游行示威的方式来批评政府,而这种游行示威必须以法加以规范。
现在不仅有了这种观念,而且有了这种法律。这是毛泽东同志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理论在宪政和法制上的落实。
三、敌我矛盾的存在更应该加强人民内部宪政建设
毛泽东同志在1956年和1957年初考虑人民内部矛盾这个主题时,并没有忽略敌我矛盾,他明确提出:“在我们的面前有两类社会矛盾,这就是敌我之间的矛盾和人民内部的矛盾。”不过,毛泽东在这个时期的主导思想和论议的中心是人民内部矛盾。从2月27日讲话到6月19日在《人民日报》正式发表,中间又经过四个月。这四个月,国际国内斗争风云迭起,毛泽东思想上产生了新的波澜,在15次易稿的修改中又增加了“阶级斗争还没有结束”“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思想之间的斗争”还要长期存在下去,这种斗争有时是很激烈的,“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谁胜谁负的问题还没有解决”等内容。这些内容看来与讲话的原有思想主线有些不太协调,但是,它是当时国际国内斗争形势的反映。当然,这种形势不应该湮没人民内部矛盾这个主要矛盾的事实,相反,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的并存,更应该促使我们搞好人民内部的宪政和法制建设。
毛泽东同志在讲话中告诫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内部的反动派同帝国主义者互相勾结,利用人民内部的矛盾,挑拨离间,兴风作浪,企图实现他们的阴谋。”指出:“在我们国家还有为数不多的反革命分子,他们还可能乘机捣乱,进行破坏活动,那些闹事的带头人物,有的就是现行反革命分子。”
根据这些论点和事实,在用民主与法制来调整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过程中,在人民宪政建设的过程中,我们不得不考虑如何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的关系。人民内部矛盾是主要的、大量的、敌我矛盾是次要的、少量的,但是次要的少量的敌我矛盾,可以借助外来的力量,可以利用人民内部矛盾,扰乱阵线,造谣煽动,混水摸鱼,兴风作浪。人民内部在宪政建设和民主与法制尚不够健全的情况下,矛盾关系又往往会存在一些脆弱点,这使敌人有机可乘。
我们在围绕宪政建设而制定法律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这些复杂的可变的因素。比如《集会游行示威法》就圆满地体现了这样三种精神:
第一,依法保障人民的游行示威的权利,这是人民当家做主、行使对国家管理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也是调整人民内部根本和基本权利关系的重大法律措施。
第二,人民行使这种权利必须以法界定,不能滥用这种权利。
第三,人民行使这种权利要严防国内外阶级敌人的利用,人民群众要不要行使、什么时间地点和条件下行使这种权利,都要作出选择。要做到“虽有墙内之忿,不忘外侮之事”。
这三条立法精神渗透在《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各个条文之中,是人民宪政建设历史经验和教训的深刻总结。
人民宪政的根本目标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人民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这是人民的根本权利所在,人民行使任何民主权利都应当为这个根本权利服务。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在这里取得了高度的统一。
四、建立人民宪政健康稳定运转的机制
人民内部存在着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这是产生矛盾的根源。人民内部的各种具体的财产、人身的权利义务关系,要通过各种法律,如刑法、民法、婚姻法等加以调整,人民内部存在的根本的或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通过宪法和与宪法有关的法律加以确定和调整,这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必备条件。只有人民内部根本的或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调一致起来,阶级敌人颠覆和演变的伎俩就难以施展。要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必须先从宪政上稳固人民内部。
这个问题的要害就是建立人民宪政稳定健康运转的机制。历史和现实的教训告诉我们,在人民内部建立起一套具有制衡原则的、自我调节机能的宪政体制,是保证人民政权永世长存的重要条件。在我们国家,要巩固和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制为基础,不断推进选举制度,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的监督职能,为此必须制定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法律。要对司法和行政执法进行专门监督,并制定相应的法律,要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为此要制定周密的言论和出版法律,行政诉讼法和集会游行示威法要认真切实地加以实施。这一切都是为了在党的领导权、政府权力、人民权利之间建立起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机制。为了做好这项工作,首先要在人民群众中加强权利义务教育,从权利义务的角度提高人民的宪政观念和法制观念。
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这个文件不仅是一个关系党的建设和党的作风的历史性文件,而且也是关系建设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民主政体的、具有人民宪政意义的文件。这个文件的作出可以说是无产阶级专政七十多年历史经验教训的结晶,它对我们理解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大有教义。
《决定》在提出包括改革开放和挫败国内外反共反社会主义势力破坏活动的繁重而艰巨任务之后,指出:“党只有更好地支持和领导人民群众当家做主;行使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充分发挥历史主动精神,才能胜利完成这些任务。”并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党要加强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工作,进一步发挥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的作用,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和监督职能。”《决定》专门提出:“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实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监督法,国务院制定行政监督法规。”同时指出:“首要的问题是必须保证决策和决策的执行符合人民的利益。”强调:“有关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要经过人大和政府通过法律程序变成国家意志。”这都是人民宪政的重大问题。为了加强民主政体,《决定》还提出:“加强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建设,密切同各民主党派和各族各界人士的联系,坚持重大问题同他们协商,切实保障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土参政和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
《决定》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立法、决策、监督、政党关系等多方面,提出了人民宪政建设的根本任务。这是从人民内部巩固政权的根本途径。
(《山东法学》199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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