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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科学与法

时间:2023-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软科学与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大目标,也是在我国实现高度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现实的任务。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手段是发展软科学,而法作为统治和管理社会的工具则与软科学有着不解之缘。人类共同发现了法律是调整、控制、规范社会行为的有效手段。这个所谓合理的法定权利界限就是法津符合客观规律的表现。

软科学与法

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大目标,也是在我国实现高度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现实的任务。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手段是发展软科学,而法作为统治和管理社会的工具则与软科学有着不解之缘。结合软科学研究法,在法学为四化建设服务的事业上,将开辟广阔的道路。

一、法与软科学的关系

软科学就是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哲学的理论方法,研究事物的内在联系及其发展规律,从而为这些环节的协调和发展提供最优秀的方法和决策。用软科学研究法学就是把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工程技术化、设计方案化,把人们的社会活动通过有形的量和质、结构和程序表现出来。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技术化,技术社会化,两项相互贯通,标志着人类认况和改造世界的新高度。

美国现代著名法学家罗斯科·庞德(1870—1964)把社会看做是一个“工程”,认为法律是实现“社会工程的工具”,“法律是唯一的社会控制手段”。这就是庞德从法学的角度提出的“社会工程学”和“社会控制论”。庞德的法学理论在英国和整个资本主义世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它使法在为资本主义社会工程服务方面作出了卓有成效的贡献。庞德把法说成是实观社会工程控制的“工具”和“手段”,根本不提是什么人在运用这个工具或手段,把社会问题纯粹技术化,掩盖了阶级对立这一社会问题的本质,这是错误的。但是,庞德的理论对法的认识论仍然有很大的价值。在历史上,占据统治地位的各个阶级,都按照自己的意志运用法这个工具或手段,实现对社会的统治和管理,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专门的法学科学和法律文化。人类共同发现了法律是调整、控制、规范社会行为的有效手段。我们很早就承认法是一种“工具”。后来发现法不仅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而且还是组织管理社会的工具,是一种“行为规范”。这种行为规范是由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把人们的社会行为,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伦理的行为和在这些行为中产生的一切关系定型化、规范化、程序化,从而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上建立起相应的社会秩序。法律是国家机器上的一种软件,是一种比较成熟的科学,我们的立法,司法工作就是这种软科学的实践过程。

从阶级论上看,法律只有强烈的阶级性,是一种政治现象;从认识论上看,法律是具有技术性的软科学。法作为软科学,它具有指引、规划、预测、控制、约束、规范作用。我们的全部立法工作和司法工作,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过去我们的法学只强调了阶级论,而忽略了认识论,这是我国法学研究的一个很大的偏向。今后我们在坚持阶级论的同时,还要从认识论上来研究法,把法作为一种“社会技术”与软科学结合起来研究,使法更好地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二、法的意志性和科学性

根据马列主义原理,我们把法的本质属性说成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运用法这个工具,制定了全社会人人必须遵守的规范。将来阶级消灭了,人民还可以运用这个工具,还可以采取这种规范形式。意志存在的形式是主观的。但是意志反映的内容是客观的。马列主义告诉我们,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这个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他们在现实的经济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二是社会发展现阶段的物质生产水平。马克思说过:“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统治阶级的意志至少受以下几种客观因素的制约:

1.社会经济发展的条件;

2.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

3.社会所赖以存在的自然规律;

4.社会生存的共同需要。

这些因素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就是社会存在的客观规律。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运用法这种工具和制定法这种规范,必须老老实实地服从这些条件。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出来的法,如果反映了(或基本上反映了)社会存在的客观规律,它就是科学的,否则就是反科学的。科学的法保证和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反科学的法只能阻挡和破坏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反科学的法,统治阶级的意志越强烈,其破坏性和反动性越强。

关于法律必须符合客观规律的问题,马克思作过多次论证。马克思早在1842年《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一文中指出:“事物的法的本质不应该去迁就法律,恰恰相反,法律倒应该去适应事物的法的木质”。[2]这里说的“事物的法的本质”,应该理解为(或者译为)“事物的法则的本质”。不久马克思又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辨论》—文中指出:“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指所有客观存在的规律——引者注)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起真正法律的作用。……它是人的行为本身必备的规律,是人的生活自觉反映。”[3]后来马克思又在《论离婚法草案》一文中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4]马克思这里说的“精神关系”就是指意志关系。意志关系当然是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马克思的这些论述,在法的认识论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阶级论一起,把法学变成了真正的科学。历史上剥削阶级的思想家也在寻求法律背后的依据。黑格尔找到了“理念”,老子提出了“唯道是从”的观点。历史上高明的政治家思想家,都在为确定一个合理的法定权利界限而大动脑筋。这个所谓合理的法定权利界限就是法津符合客观规律的表现。但是“剥削阶级的政治家思想家很难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无产阶级在马列主义的指导下,应当非常自觉地认识这一点,使我们的法律都符合社会存在的客观规律,使法律所确立的权利关系和权利界限都达到合理的程度。

中外法律发展史实际上是法定权利合理化的优选运动,历史每前进一步,都使这种合理化前进一步。这是人们认识和运用客观规律的重大成果。法律和法学也就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地取得进步。法律以自己的特有形式反映客观规律,表明它作为软科学的意义。法律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客观规律,帮助我们驾驭客观规律。

三、法的外在规则与自身规则

法与客观规律的关系,形成了法的外在规则和法自身的运动规则;这种规则性突出地表明了法的技术性质。

所谓法的外在规则,就是法必须与现实的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相协调的规则,必须与自然规律相协凋的规则。这种规则性规定了立法的技术性;集体立法、立法中的调查研究、公开辩论、立法预测、立法的现实性与先进性的统一、立法的创议和复决、法律文件的逻辑性与科学性、法律的公布、法律解释、法典编篡、法律体系和法律系统工程、法律效果的信息反馈,等等。为了立法的科学化,在立法中要运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手段,如运用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利用微电子通讯技术、计算技术,等等。

所谓法的自身法则,就是法这个事物本身的运动法则。违背了这些规则,法就不能发挥效力。这当中法作为一种工具的技术性更加明显。比如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它就必须具有普遍适用性、统一性、表面上的公道性;它就应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互制约、法律监督、罪行法定、公开审判、辩护申诉、司法独立、舆论监督等原则;它就应该遵循法律时效、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权利义务关系及其内容、权利主体、权利客体等规则。法律从产生那天开始就同时产生了法律程序,没有执行程序的法是不能实现的法,如侦查、起诉、告诉、取证、辩护、代理、调解、上诉、申诉、陪审、合议、判决、裁决。宣告破产、申请专利、公布专利、商标登记、执行等等。从司法原则到法律关系再到司法程序,都包含了技术规程性。这种技术规程可以说是实现社会工程的工程技术。

法自身的这些规则,是法这个事物自身所固有的,只是人们对它的认识和概括有一个从低级到高级、从朦胧到清楚的发展过程。“法无等级”,“一断于法”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低级的表述。任何阶级要运用法这个工具来统治和管理社会,不管他自觉不自觉,都要遵守这些规则,否则他就破坏法律,法律就失去效力。

法通过这种技术规则实现对社会的调整、控制和规范,使法成为地地道道的软科学。法是一个稳定的、定型化的社会工程的清晰方案。法在规范社会中的技术性,使它成为适用于古今中外的普遍性工具,而各个历史时期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也就寓于其中了。社会主义法制就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把“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就把“民主”规格化、程序化、成型化、规范化。法以自己的技术性效应达到这一目标,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健康地向高级阶段发展。在保证社会主义的民主化方面,法的科学作用也是十分明显的。在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中,离不开法律的指引、预测和控制、规范作用。可以把法看做是改革的规尺,我们可以按照法定的规格和程序完成这场改革。

邓小平同志提出“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把法制提到战略的高度。建设与法制的关系,实际上“规律”与“规范”的关系,即建设规律与人的行为规范的关系。把建设规律变成人们的行动方案,是又快又好地实现建设任务的最佳途径。

四、建立法律信息系统

为了使法律符合客观规律,更好地发挥指引、划分、调整、控制、约束、规范作用,我们必须建立法律信息系统。

首先建立中央和省一级的法律信息库,把立法、司法的各种数据、素材、案例都搜集贮存起来,收集各项立法的反馈信息。比如我们的《中外合资企业法》,它所确立和调整的中外经济关系是否合理,其经济效果怎样,这需要收集国内外的大量数据,根据这些数据进一步修改补充这个法律。

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等科学方法的出现,以及这些方法在社会科学和法学领域的应用,使法的技术性和软科学性质愈加明朗清楚了。“社会主义法制,体现人民意志”。人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借助新的科学方法,运用法律这个工具,有效地实观对社会的统治、组织和管理,这是法和法学的新使命。

(《法学论丛》1987年10月)

【注释】

[1]《选集》第3卷,第12页。

[2]《全集》第1卷,第13页。

[3]《全集》第1卷,第72页。

[4]《全集》第1卷,第1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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