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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学与宪政

时间:2023-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学与宪政一、国学政治文化特色《辞海》:国学,犹言国故,指本国固有的学术文化。中国国学文化的政治文化特色是公权至上的公权文化,就是荀况所说的:“公道达而私门塞,公义明而私事息。”

国学与宪政

一、国学政治文化特色

《辞海》:国学,犹言国故,指本国固有的学术文化。中国固有的学术文化就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综合了法家和道家思想的文化思想体系。这种文化是以经史子集等典籍为载体的文献文化。中国国学文化的最大特色是非宗教的世俗化的人文文化,它崇尚圣贤,因此也可以叫做“圣贤文化”。正如《易·鼎》所言:“享上帝,养圣贤。”中国人“敬鬼神而远之”,尚贤使能治天下。中国国学文化的政治文化特色是公权至上的公权文化,就是荀况所说的:“公道达而私门塞,公义明而私事息。”(《荀子·君道》)中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倡导:“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礼记·礼运》)儒、法、道三家都从不同的角度崇尚皇权,维护以皇权为代表的公义、公权,这是农业社会的社会要求。中国从秦始皇开始就建立了“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的政权体制。就是在这种公权至上的政治体制下,造就了中华民族的文明发达史。在世界历史上,罗马帝国走向衰败之际,正是中国东汉开始兴旺发达之时。据西方的学者考证,在此后的一千八百多年中,中国每年生产的物质财富占到世界物质财富生产总量的38%。中国不仅在科学上有四大发明,而且在生产上有了高超的生产技术和举世闻名的名牌产品,如中国的冶铁业、造纸业、造船业,始终走在世界的前列。中国出产的丝绸、漆器、瓷器,也一时成为西方人爱慕崇尚的高贵物品。在这一千八百多年里,中国在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上都独占鳌头,举世无双。

但是,历史发展到近代,人类进入工业社会,西方兴起了私权至上文化,同时也就产生了以宪政文化为标志的政治文化。从这时开始,中国的公权文化走上败落,而且一败涂地,被西方的私权文化远远地甩在了后边。西方的私权文化兴旺发达了三百多年,创造了此前数百倍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不过,到了21世纪的今天,人类已经进入高科技信息化知识经济的时代,这种政治文化也已经走到了它的历史尽头。以多党、普选、议会为标志的民主制,现今已经变成“民粹+黑帮”的民主制。这种民主制不仅在后进的发展中国家难以实行,就是在西方的老牌民主国家也难以维持下去。今天的西方世界,已经被自由主义的经济体制和自由主义的政治体制弄得焦头烂额。2009年1月9日新加坡《联合早报》评论西方民主制的文章写道:法国作为老牌的发达的民主国家,“发展到今天,却到了难以为继的地步,出现了民主的异化。而其表现形式就是公民社会的“黑手党化”“法国的公民社会已彻底‘黑手党化’——只知空手勒索,毫无底线和规则,否则就诉诸街头,让国家瘫痪。”文章断言,在这种民主带领下的人类文明将很快走向危险的境地,甚至毁灭。美国的著名政治评论家弗里德曼最近在评论奥巴马总统的文章中说:“我们的体制很少为大胆的举措和真正的全新开始提供机遇——这要部分归因于设定在我们宪法中的单纯惰性与僵化性,即宪法所包含的刻意的分权制度;这还要部分归因于游说资金与全天候的新闻报道对巨大变动的合力阻碍。”(美国《纽约时报》2009年1月21日)

历史证明,在政治文化上,公权至上与私权至上都有过它们的光辉历史,不能简单地加以否定和排斥。应当站在时代的高度总结这两种政治文化的经验教训,剔除它单独存在的陈腐和弊端,在时代的高度上把二者统一起来,使公权与私权相互协调,使公权与私权都有一个发挥的空间。这就是政治体制的“正——反——合”,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中国特色宪政体制

宪法与宪政是资产阶级创造的,是在私权至上文化的基础上创立的。所以,人们一提到宪政就有一个固定的模式,即多党制、普选制和议会制。这是一种历史偏见,是一种社会固定眼光。为什么不可以在新的时代,在新兴的国度建立一种新的宪政模式?这种新的宪政模式既有公权的权威,又有私权的保障;既有集中统一的领导,又有民主自由的发挥。这就是公权与私权相协调相统一的宪政体制。这种宪政模式已经在中国社会的母体中孕育成长着,而且在现实生活中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如抗拒巨大的自然灾害、精彩地组织奥运会、抵御世界金融危机)。德国《法兰克福汇报》网站2009年1月10日发表文章说:“没有一个社会像目前的中国社会这样有着矛盾的特征——既生机勃勃,又受到自上而下的领导;既高度差异化,又权力集中化。在文化上既弘扬传统文化又对外来的一切充满好奇。”这是一个发人深省的描绘。美国的政治学教授亨廷顿的“政治秩序论”受到中外学者和政治家的高度重视。他认为:“各国间最重要的差别不是政府的形式,而是管理的程度。”他发现“全世界的许多问题”“都是由于政府无法对其领土和人民实施真正的权威而引起或者变得更糟的”。看来解决这个问题的政治模式在中国已经出现,这种模式只是需要规范化成新型的宪政制度。这种宪政制度一旦诞生,必将成为人类社会走上高级阶段的一面旗帜。

这种宪政体制就是:有层次,分职权,互相监督的体制。

第一个层次: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政治局常委。

职权是:领导权、决策权、荐举权。

第二个层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

职权是:立法权、议政权、任免权。

第三个层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及其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

职权是:听政权、建言权、协商权。

三个层次都有监督权。这个监督权包括:三个层次的权力机构的互相监督、三个权力机构对行政和司法的监督。

把共产党的领导权、决策权、荐举权直接纳入宪政体制,是有充分的理论根据的。

首先,符合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工人阶级是最先进的阶级,先进阶级的先锋队是整个社会的最先进的一部分。由这部分先进力量的代表掌握国家的领导权、决策权、荐举权,是理所当然的。工人阶级是一个利益整体,在工人阶级内部不可能有代表不同利益集团的党派。

其次,符合“三个代表”的理论。共产党人代表了先进的生产力,代表了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代表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再次,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是人文化的圣贤文化和公权至上的公权文化。(德国《南德意志报》2009年2月4日发表文章在解释为什么西方的影响力会衰落的时候说,中国“这是个拥有三千年文明的国家,而且这种文明是以集体而不是个体为核心的。问题是:“中国是否在朝正确的方向发展。”)

最后,符合时代的要求。在高科技信息化知识经济的时代,社会向人们提出了这样的管理要求:既要有强有力的集中统一的领导、又要最大限度地发挥每个个体的自由民主能量;既要有社会精英的管理,又要有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美国有一个专门研究中国领导体制的杂志,它在研究了“人民代表大会和党代会”“两个权力机构”的运作之后,得出结论:“中国的政治家越来越熟悉精英政治的游戏规则”。)

中国现在实行的宪政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领导力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最高权力机关也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开展活动。这早巳成为中国人民宪政生活的现实。当中国共产党由一个革命党成为一个革命的执政党的时候,当社会已经发展到高科技信息化知识经济的时代,把共产党的领导权、决策权、荐举权纳入到宪政体制,已经是水到渠成的事了。

在共产党的集中统一的领导和决策之下,更好地发挥由全国各族、各阶层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议政的权力,更好地发挥由各民主党派和知识阶层组成的政协的建言协商的权力,更好地启动互相监督的机制,更好地行使对行政和司法的监督权力,便是十分理想的宪政体制。

这就摆正了、理顺了共产党的领导权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这也使中国共产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领导权名正言顺了。这种宪政体制要一直贯彻到省、市、县、乡的建制。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都要设立常设机构,党委书记就是这些常设机构的首脑。长期以来在省、市一级为了解决党的领导与权力机关的从属矛盾,让党委书记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做法也就没有必要了。

三、宪政必须实施宪法

宪法能不能实施?这是我国在宪政建设上从观念到实践都没有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谈何宪政!

任何法律都是一种权利关系的法的架构。宪法是当家做主的人民以国家公民的身份与国家机关之间权利关系的法的架构。国家机关包括纳入宪政体制的执政党、立法、行政、司法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机关及其组成官员。国家公民包括一国之内的所有的法人和自然人。在宪法的权利架构中,公民有义务接受和服从党和国家机关的领导,遵守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裁判,不做违背宪法的事情。国家机关必须依据宪法行使权力,坚持宪法规定的国体和政体,维护人民的根本权利(如四项基本原则),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在人民(国家主人)与国家机关(人民公仆)这一对权利关系中,人民在法律形式上处于弱势。而国家机关则握有强制力。因此,宪法的法律职能就是避免国家机关滥用权力。避免国家机关利用手中的权力损害人民的根本利益(如背弃四项基本原则)和侵害人民的基本权利(如侵害人民的财产权、言论自由权、受教育权等)。人民要遵守宪法,但是在宪政体质正常运作的情况下,人民没有能力和条件做违犯宪法的事。人民要做违背宪法的事将受到宪法的阻隔。国家机关能够决定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立法、司法、执法,能够管理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各种事务和秩序。国家的各级机关和它的组成官员在行使这些权力的时候,有可能违犯宪法。邓小平同志说:只有共产党有资格犯大错误。我们说只有国冢机关才有资格违宪。在宪法的权利架构内,违宪责任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及其组成官员。宪法阻隔是在违宪行为之前,宪法责任是在违宪行为之后。美国是宪政文化国家,考察美国建国二百多年来经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四百多个违宪案例,其违宪责任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其中有一个例外,就是有权威的民权团体,如维护妇女权益团体利用自己的权威限制个人言论自由,被判定为违宪。这是可以理解的。美国追究违宪责任的司法实践,体现了这样一种理念:“真正的宪政,其最古老、最坚固、最持久的本质,仍然跟最初一样,是法律对政府的限制。”[1]正如斯科特·戈登在评论美国宪法对联邦政府框架的规定时所说:“国家本质上是一种危险的社会机构,为了人民的福祉,它必须拥有强大的权力,但如果对这一权力不加控制和限制,公民的自由就会受到威胁。”[2]

新中国成立初期,共产党代表人民的利益,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所以在人民与政府之间,不存在宪政上的权利架构。1957年毛泽东发现并提出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他认为人民与政府之间也存在矛盾。这是建立人民宪政的理论基础。现在看来,这种矛盾不仅存在,而且还相当复杂,有时还很尖锐。宪法是和谐社会的最大的调节器,实施宪法就是把这个最大的调节器启动起来。

实施宪法的根本标志就是追究违宪责任。违宪责任的含义是庄重而严肃的,即撤销和改正违宪的法律、法令、法规、决议、决策,撤销和改正违宪的官方言论、指示,纠正对公民基本权利侵害的行为并道歉和作出赔偿,对违宪的官员作出撤职或降职的处分。违宪必须追究违宪责任,否则就不存在宪政体制。这里也有另一种倾向,就是把一般的法律关系中的冲突纳入到宪法的范畴。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侵权行为,行政与被行政的个别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都必须由民法、刑法、行政法、劳动法解决,并且不准许援引宪法,否则也将损害宪政的正常运作。

在中国特色的宪政体制下,为了实施宪法,就应当由中共中央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常委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在中央和省一级联合组成宪法审察委员会,负责审察国家机关的违宪事项,接受并审理违宪诉讼。

(本文发表在《中国法学名家论坛论文集》,2011年2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注释】

[1][美]CH.麦基文:《宪政古今》,翟小波泽,贵阳人民出版社2004牛版,第16页。

[2][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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