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捐书还向权利人支付版权税吗
【案例】
2002年,某出版社与著作权人W签署了图书出版协议,出版了系列英语教辅读物共20余种,双方约定按照图书销售数每年结算版税。自2004年起,因种种原因,该系列图书出现大量退货,出版社在无法通过现有渠道继续销售的情况下,只好开始分批销毁未销售的图书。2005年,上级单位号召向贫困地区进行捐赠,出版社考虑到这批图书虽然大量退货,但图书质量和内容都非常好,对贫困地区的学生也是非常有用的教辅读物,所以提出将尚未销毁的全部图书捐给贫困地区的学生。该想法得到上级单位和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的认可,于是出版社与青基会签订协议,并由青基会负责相关捐赠事宜。
捐赠活动开展后该书权利人提出异议,认为出版社的行为属于销售图书,应向其支付版税,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要求出版社就捐赠图书按双方约定版税率的4%向权利人支付版税。后双方均提起上诉,并在二审时以调解方式结案。
【评析】
公益捐赠图书是否应该向权利人支付版税,应综合考虑出版社与权利人约定的版税计算和支付方式、捐赠途径和捐赠对象以及所捐赠的图书而做出认定。目前出版社向著作权人支付稿费的方式一般有一次性买断、按字数结合印数支付稿酬、按印数支付版税、按销售数支付版税几种方式,而且出版社在与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时一般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采取哪种方式付酬。出版社如果采取前三种支付稿费的方式,在捐赠图书时一般不会引起纠纷,因为一般情况下出版社在捐赠图书前,已经将印制的全部图书的稿费支付给著作权人。但是如果选择按销售数支付版税的方式,出版社就可能与著作权人产生纠纷。随着图书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图书销售状况不确定性增强,越来越多的出版社在签订出版合同时,会选择按销售数支付版税这种支付稿费的方式,这就使出版社在捐赠图书时与著作权人之间产生纠纷的可能性越来越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发行权属于作者的一项经济权利,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六)款对于发行权的内容作出了规定:“发行权,即以销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而出版社往往仅在出版合同中约定了按照销售数向作者支付版税,对于捐赠图书是否应付版税,如何支付一般没有任何约定。这种情况下,就认为著作权人放弃了就赠予图书获得版税的权利,还是应认为是双方合同约定不明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但是,捐赠图书特别是公益捐赠给贫困地区这种情况并无交易惯例,更没有市场价格可供参考。所以本文提到的这类纠纷性质应该属于合同约定不明的纠纷,而不应该被认定为侵权纷纠或者合同违约纠纷。
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除了有明确约定,出版社如果为了宣传、推广等目的无偿向社会公众赠送一定数量的图书,应视为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向著作权人支付稿费。但是对于通过正式的公益捐赠机构向贫困地区的定向捐赠图书是否应向著作权人支付稿费的问题,首要的判断依据应该是这种公益捐赠行为是否侵害或可能侵害著作权人现实的或潜在的利益。如果可能产生侵害,应向著作权人付费;如果不会产生侵害,就可以不用付费。
一般来说,鉴于贫困人群的购买力限制,除非捐赠的图书就是专门针对贫困人群为销售对象或者在贫困人群中本来就有很大销售市场的图书,可以认为贫困地区的贫困人群即不是捐赠的一般图书的可能购买者也不是潜在购买者。向这样的特定人群捐赠一般的图书并不会影响著作权人可能因为销售图书而获得的现实或潜在利益,或者这种影响可以忽略不计。另外,如果捐赠是通过正式的公益捐赠机构进行,捐赠图书再次进行流通市场的情况也不会发生。因此,通过正式公益捐赠机构向贫困地区定向捐赠图书可以不向作者支付稿费。在不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应该鼓励出版社将滞销图书变废为宝,帮助贫困地区的人群获得信息、学习技能、丰富精神生活,也应该鼓励整个社会形成关心和帮助贫困地区、贫困人群的良好风气和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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